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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的“Bolar例外”——评中国首例“Bolar例外”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三共株式会社、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诉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万生药业)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三共株式会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业界认为是中国首例“Bolar例外”的判例,因为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万生公司为实现进行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的目的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了涉案药品,但其制造行为是为了满足国家相关部门对於药品注册行政审批的需要,以检验其生产的涉案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鉴於被告万生公司的制造涉案药品的行为并非直接以销售为目的,不属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告万生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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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新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9月2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egyptian goddesss v.swisa案(下称egyptian案)中,以全体法官听审的形式作出判决,重新调整了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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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了中国版的"Bolar例外"条款,但拒绝规定专利链接和延长专利保护期,以加快仿制药的上市。拟议中的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允许专利权人对药品申请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2008年《专利法》的初衷,这种背离是否有利于仿制药厂加快仿制药上市和提高仿制药质量,需要周密调查和谨慎思考后再下结论。在我国《专利法》规定了"Bolar例外"却并不存在"拟制侵权"的情况下,专利链接制度将与我国现行《专利法》相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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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3)
近年来,高新技术行业尤其是通信及互联网行业的标准必要专利之争成为焦点问题。其中许可费的计算问题尤为关键。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明确确立系统的计算方法。从目前来看,包括审理高通反垄断调查、华为与IDC之间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在内的中国法院都倾向于以终端产品价格作为计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基数。本文梳理美国相关判例中与之相关的一套理论,介绍了分配原则、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及整体市场价值原则等,并通过Laser Dynamic v.Quanta Computer USA Inc.案、CSIRO v.Cisco Systems Inc.案两个判例详析了美国法院针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借此提出美国判例对我国同类案例的借鉴意义:以最小可销售单元价格作为计算基数为基础,以整机价格作为基数为例外,能够规避许可费堆叠及专利劫持等问题,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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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专利挑战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药品注册审批阶段引发专利权属争议的主要制度动因。当前,关于专利挑战行为法律属性的界定存在争议,拟制侵权与确认不侵权两种观点各执一端。前者以法律拟制和知识产权侵权促成事由为理论基础,并具有平衡内外部利益的功能,在逻辑结构标准与同一法益标准的审视下,拟制侵权与Bolar豁免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通过分析与借鉴美韩专利挑战相关立法,建议中国引入拟制侵权,在立法层面确认仿制药专利挑战为拟制侵权的同时将其作为Bolar豁免的特别规定。针对拟制侵权的权利扩张风险,采取限缩路径明确其司法管辖的专利声明类型、客体范围及法律后果,赋予CFDA批准等待期审查权,完善等待期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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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Abbott Laboratories v.Sandoz,Inc.案的判决为切入点,考察了不同法律体系下对于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而后,从专利权利益平衡和专利审批的可操作性角度,建议了我国针对此类权利要求应当采取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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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美国知识产权前沿(Ipfrontier)网站公布了“2006年度美国最高法院十大专利案件”。备受业界关注的凯斯乐(KSR)与泰利福(Teleflex“)显而易见性”案位居十大专利案件榜首;它莫西芬(Tamoxifen)反向支付反垄断案再度入选;影响面较大的医学免疫(MedImmune)公司诉基因泰克(Genentech)公司专利许可有效性规避案和安进(Amgen)公司权利要求重新解释(de novo Claim Construction)案均榜上有名。本文就“十大专利案件”作简要介绍和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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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权利要求是由一系列的活动组成,当多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时,如何认定是否存在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就成了需要考虑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Akamai Technologies,Inc.v.Limelight Networks,Inc.以及McKesson Technologies,Inc.v.Epic Systems Corp.两案做出全体法官共同再审,在再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对于方法专利的引诱侵权不需要证据证明存在单一主体直接侵犯专利权。这一新标准不仅减少了对方法权利要求撰写的限制,也减轻了专利权人证明引诱侵权的负担,将对专利诉讼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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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通过介绍Microsoft v.Motorola案,对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如何确定该案在RAND条款下的许可费做出解析,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该案对业界可能带来的几点影响,希望为国内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活动的企业和专利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一个参考实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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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专利法实践中,关于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判断标准的争议由来已久。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 0年通过全席审理在Ariad v.Lilly案中明确了专利说明书中存在一个独立于"能够制造和使用"披露要求之外的书面描述要求。单独的书面描述要求的理论基础是占有理论,这一独立要求凸显了专利制度的激励功能和利益平衡问题这两个根本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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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国戴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公司)的无扇叶风扇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及戴森公司提出的国内专利权人的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引发了中英各方的高度关注。与戴森公司关联的无效请求案数量大、牵涉面广是吸引关注的主要因素,而笔者更为关心这些无效案背后的中国中小企业的设计创新问题。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案情的概要介绍、特别是对中外无扇叶风扇设计的比较,提出我国中小企业在外观设计创新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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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riad案解决的重点问题是,美国分子病理学协会等与Myriad公司之间有关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问题的争议。Myriad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基因技术的特点颇具针对性地对"发明"与"发现"做了区分,并在审查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时灵活地运用了区分自然之物与人造之物的方法,最终否定了分离DNA的可专利性,肯定了cDNA的可专利性。Myriad案成为美国生物技术发明专利保护史上又一具有里程碑式转折意义的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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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与抽象思想不受专利保护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Mayo v.Prometheus案判决中,涉案医疗方法专利仅描述了一项自然法则而未对其范围进行任何限定。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该专利无效,并再次强调对自然法则本身主张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属于可专利客体。自然法则与可专利方法的界限在于,自然法则之上是否被施加了有意义的限制,从而使发明人不会独占对该法则的所有运用。美国法院重拾"自然法则除外"原则并主动降低"机器或转换"标准对方法专利客体审查的重要性,是为了给新技术环境下的未来科技发展预留空间。对自然法则、抽象思想或科学事实赋予专利保护将抑制科技创新,应考虑通过国家资助或奖励等非专利保护方式鼓励基础科学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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