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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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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反混淆的理论界定“反向混淆”是相对于传统的混淆理论(正向混淆)而言的,要理解其内涵,首先要弄清楚混淆以及正向混淆的含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商业来源的混淆和公众可能错误地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诸如隶属关系、赞助关系、许可关系。[1]混淆按方向性划分,可分为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正向混淆是指通常意义上的混淆,即考虑在后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混淆,使公众误认为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源自在先商标的使用人或与其存在某中联系。是否足以产生混淆,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有关,商标越是显著,知名度越高,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产生正向混淆的在后商标使用人正是利用在先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商业信誉等,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侵犯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牟取非法利益的。反向混淆跟正向混淆恰恰相反,其发生混淆的方向不同,在先商标往往本来并无多少知名度,而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标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可能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  相似文献   

2.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向混淆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形式,它不仅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且会损害在先商标人的信誉。必须根据反向混淆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侵权的救济方式,并适当引入权利衡平和权利通约理论解决争议商标的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3.
分析了当今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以及网络商标侵权现象的原因。认为鉴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直接侵权人分布的广泛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应该首先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其次是确立具体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商标法将假冒商标界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界定不适应对驰名商标扩大化保护的国际惯例,对市场复杂变化中出现的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制存在法律漏洞。本文结合国外关于假冒商标的界定分类及立法与司法实践,认为对假冒商标应作扩大化解释。在着重分析反向假冒的侵权要性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商标立法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1 反混淆的理论界定   “反向混淆“是相对于传统的混淆理论(正向混淆)而言的,要理解其内涵,首先要弄清楚混淆以及正向混淆的含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商业来源的混淆和公众可能错误地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诸如隶属关系、赞助关系、许可关系.……  相似文献   

6.
商标功能是商标侵权判定理论建构的基础和理据,任何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在本质上都对商标功能构成了"破坏(或妨碍)"。商标功能与商标混淆行为、商标淡化行为、商标显著性受损行为、反向假冒行为、商标擅自处分行为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利用这种逻辑联系可以建构以商标功能为基础的商标侵权判定模型。  相似文献   

7.
商标淡化在本质上是对商标所凝结高强度能量的稀释、耗散和削弱,导致的最终后果是使商标丧失能量,不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商标混淆是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商标所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同和误认。商标淡化与混淆的联系主要在于:证明责任承担相同、损害商标功能相同、保护对象范围相同、保护利益相同、主观作用相同。商标淡化与混淆的区别主要在于:联想的程度不同、涉及商标种类不同、具体存在类型不同、侵权抗辩范围不同、危害表现形式不同。我国对商标淡化问题并未明确立法规制。为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建议:一是在商标法中构建规制混淆侵权与淡化侵权的双轨并行总体立法框架;二是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完善商标淡化的具体操作规范。  相似文献   

8.
商标近似不一定构成侵权,只有在能够造成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我国各级司法机关最近公布的一些案例已经突破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这些案例当中,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商标近似,但仍判决不侵权,其依据就是是否产生了混淆可能性这一新的侵权判断标准。从司法机关公布的几则最新案例及国外的一些判例中总结出判断"混淆"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独创性、商标的历史发展过程、被告的主观意图、消费者的范围等。在判断是否侵权时,根据是否会造成一般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两份商标之下的产品来源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一基本理论,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逐案认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虽然已经引入了淡化理论,却没有对商标淡化的适用对象作出明确的限制,也没有规定商标淡化的例外情形,本文认为,淡化侵权的标准应当是:被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淡化产生损害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推定责任以及侵权人商业性的使用商标。淡化的除外情形包括:合理使用、滑稽模仿和在先使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虽然已经引入了淡化理论,却没有对商标淡化的适用对象作出明确的限制,也没有规定商标淡化的例外情形,本文认为,淡化侵权的标准应当是:被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淡化产生损害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推定责任以及侵权人商业性的使用商标.淡化的除外情形包括:合理使用、滑稽模仿和在先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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