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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出版业,随着我国即将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也将大大加快,其中对外版权交易或合作出版,包括引进和输出对繁荣中国图书市场,对我国现代科技文化的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对我国图书的出版形成新的挑战。一、版权在出版工作中的作用作者自创作某一作品起就拥有该作品的版权或著作权。出版的经营,说到底,就是版权的经营,如果没有版权的归属或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也不可能有创作的积极性。所以,版权保护是对作者和出版社的劳动成果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并给作者和出版社提供出版作品的动力。版权是联系作者和出版社之间最重要的环节,作者将其版权或专有出版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出版社,出版社则充分利用得到的转让权,最大限度地开发版权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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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具有文化、经济和技术上的正当性.在文化方面,这种保护可以增加知识学习的素材,拓展人类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激励人类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在经济方面,这种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以及维持版权市场的均衡竞争;在技术方面,这种保护符合版权法应对技术革新的一贯态度,并可以避免增加版权制度运行的成本.人工智能创作物由其产生过程所反映出来的特点,客观上符合“作品中心主义”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为其版权保护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从法律上的能力、责任以及公共政策考量的角度而言,相较于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设计者和使用者,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是最佳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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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志问:编辑工作与版权有什么关系呢?不懂版权不是照样搞编辑工作吗? 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弄清楚什么叫版权?它包括一些什么内容?它与编辑工作有什么联系?编辑不懂版权在工作中会产生哪些问题? 首先概略地说一下什么叫版权。版权也称著作权,简言之就是作者权的意思,也即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拥有的各项权利。而版权法或版权保护条例就是保护作者权利的法或条例。那么我们编辑工作与版权有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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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署名权、作者稿酬、书籍的复制、古代作者的编辑活动和古代图书市场的出现等方面对我国雕版印刷术发明之前涉及到的书籍版权保护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我国直到魏晋时期,士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才成为惯例;雕版印刷术发明之前作者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稿酬收入;手抄复制书籍现象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存在而且很少被限制;虽然古代学者为校订书籍做出的包括校雠、注释等在内的编辑活动属于二次劳动创作,却得不到封建国家的有效确认和保护;我国宋代出现的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现象与古代图书市场的出现没有必然关系,而是与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和士人的个体自主意识增强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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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刷术与版权保护一般认为,版权保护是和印刷术的发明密切相关的。在此之前,图书贸易非常有限,版权观念在这种贸易中毫无意义,也没有它赖以产生的前提和条件。其间,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护,剽窃者也只会受到道义的谴责,而无法律的制裁。这段时间没有制定法律确认对作品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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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昕 《记者观察(上半月)》2002,(3):25-26
著作权法(即版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制定著作权法,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也保护了为作品的发表与传播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主要法律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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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如何用好作品修改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图书修改权的性质与编辑职责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而著作权就包括作品的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从法理上来说,作为不同于作者的主体,编辑并没有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但在现实中,所有图书都是经过编辑加工即修改后才出版的.编辑具有从政治、思想、科学甚至文学艺术等方面对作品进行审查的职责,一旦发现作品中的问题,编辑就有责任指出来,提出修改方案.这样,版权保护与编辑加工活动之间就存在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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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对象应是汇编作品对事实或材料的原创性的选择、协调与编排之后所形成的表达形式。仅仅是汇编者的机械性劳动并不能够成为其能够获得版权保护的正当理由。相较于辛勤收集原则,原创性原则更契合《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立法目的,更能真正服务社会的真实需求。期刊作品的汇编者要想获得对期刊作品的版权保护,必须有个性的选择或编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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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是指对于已经存在的作品进行的改编、翻译、汇编、整理等二次利用,从而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世界各国版权法对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基本一致。由于所有的创作都是在对前人作品进行利用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说所有的创作都是一种演绎行为。对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在不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的前提下随意演绎,但对于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来说,演绎权专属于版权人。因此,对于那些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作品,如何进行不断演绎,使之既保持商业上的价值,又能超越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这是任何一家从事版权产业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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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作出版,版权归谁所有? 答:第一个版权所有者应当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版权保护的原则之一。按照我国的通常作法,不论中外出版机构采取何种合作形式,只要出版的作品是我国作者创作的,版权就归我国作者所有,中方出版社作为作者的代理人管理和行使版权所包括的全部权利。如果作品是中外两家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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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莉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22,(8):63-69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文化作品市场日益繁荣,然而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使侵权盗版现象日益猖獗,数字版权保护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少数平台运营商凭借寡头垄断优势获取了数字文化作品的大部分交易利润,使作者获得的收益与作品的价值不成正比,严重影响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和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而Web3.0技术为数字版权保护和分享带来了机遇。文章简要介绍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历程和Web3.0的核心技术,分析了Web3.0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及资源共享中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基于Web3.0技术完善数字版权保护及共享模式的框架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