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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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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追溯物权行为理论起源,梳理物权变动理论模式及应考虑的因素,得出的结论是应建立以物权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的确认物权变动的理论模式。  相似文献   

2.
近代民法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创设了物权公示制度,给人们提供消极信赖利益的保护。公信原则不仅保护消极信赖,而且保护积极信赖,并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界定在善意的范围内。善意取得制度是运用公信原则保护信赖利益的具体法律形式。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需要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传统理论中的动产物权扩及到不动产物权,符合繁荣市场交易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起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利益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将盗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范围之外,主张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毫无理论依据,法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内涵为研究的起点,根据对盗赃物性质的分析,为确保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法应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的实现,构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从有效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比较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和客观善意主义保护制度基础之上,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具有很大弊端,然而客观善意主义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基础之上,把保护第三人的善意标准客观化,更加符合物权法理也利于司法实践。所以,笔者倡议我国物权立法应当采用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客观善意主义保护制度为原则,辅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的立法体例,从而达到对第三人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5.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6.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7.
公示公信原则为物权法的一项重要且基本的原则,依物权变动的便捷性要求,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法,而其他公示方法与登记具有同样的公信力,但为了保证物权变动的安全,则应赋予登记以最强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公信原则的贯彻,其本质并不要求其只适用于动产交易,在不动产交易中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实现不动产交易的“动”的安全。  相似文献   

8.
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具有基石的不可动摇的地位,物权立法应当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并在各具体制度中体现。物权法草案关于社会公众查阅权、可抵押动产范围和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都存在未能彻底地贯彻公示公信原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9.
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 ,物权法中极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否应该采纳是制定物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学者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 ,主张由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的理论予以反驳 ,从而得出物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无权处分涉及到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以及第三人的三方法律关系,特别是在原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之间,法律应该站在哪一边,如何协调他们的矛盾与冲突,是法律应予以关注的焦点。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在审判实践中常陷于两难困惑。在对因无权处分所涉及的第三人进行保护之时,我国物权立法宜采用以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为基础以善意取得原则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1.
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物权法中极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否应该采纳是制定物权法不中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学者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主张由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的理论予以反驳,从而得出物权行为无因笥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物权公信原则——以不动产领域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法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当然的具有公信力,公信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不动产领域,所谓公信原则的一般法理在我国《物权法》中是不存在的。登记无疑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但是否有公信力完全由立法者的选择使然,而非公示的必然结果。不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公信原则的体现,登记薄的推定效力亦不是登记公信力。我国《物权法》没有确立公信原则,是充分考量了我国现阶段国情的。  相似文献   

13.
试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通过对“优越论”观点的冷静分析发现,这两者制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固然可以与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互补关系;但在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不管在形式合理性还是在实质合理性上,善意取得制度均比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牺牲原所有权人利益而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安排。善意取得存在法理基础,承载了维护秩序与效率的基本法价值的要求,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物权法本身内在结构及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和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冒名处分的善意取得符合公示公信原则,是政府公信力及保护第三人利益信赖的要求,满足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登记完成等要件,不动处产冒名处分即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6.
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了《物权法》,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积极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其中关于物权方面的规定及相关的理论还有许多不足的地方。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制度,但二者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本文拟对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陈军杰  杭飞 《文教资料》2006,24(16):81-82
物的价值必须通过物权的变动才能充分实现。但物权在变动过程中并不是尽善尽美,那么当物权在变动中出现瑕疵时,其效力如何?各国大都承认着重保护交易中的动态即在有条件保护受让人的权益,使物权变动发生效力,这就是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本文旨在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深入探讨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两者之间的共性,并进而论证其两者之间效力的同一性。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旨在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以无权占有人以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和不动产领域,这是我国物权法立法对传统物权法的重大突破和重要成果。但是《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缺乏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和衔接上的困难,如不能和合同法有效接轨,适用范围也较为狭窄,造成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缺乏法律根据。笔者试图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无权处分的概念和外延,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等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在立法上对抵押权登记采取折中主义,而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势,要求抵押登记具有完全的公信力,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源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两者内涵一致,抵押权登记公信力的价值功能表现在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是与抵押财产有利益关系的抵押权人以外的人,且仅指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20.
论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采纳部分学者的观点,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作为协调物权变动中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唯一制度取代公示公信原则.这种制度设计,将在制度内部产生紊乱,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即是否为无权处分、受让人主观的判断、是否区分原权利人的过失等方面,对司法实践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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