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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虽然是国际社会建立的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机构,但由于其对争议无强制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无时限和涉及国家当事人的裁决往往因国家主权豁免而得不到有效执行等缺陷,导致了该机构没有有效发挥作为多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所应有的作用。随着WTO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达成,将WTO争议解决机制(DSM)引入了多边国际投资领域,DSM所具有的强制管辖权、确定的程序时限和有效的裁决执行方法等特点必将使DSM对多边国际投资争议机制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外资管辖权弱化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泉 《西北师大学报》2004,41(4):114-119
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投资自由化,晚近取得了重大发展。跨国投资在国际层面的法制发展,对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提出了全方位和深层次的挑战。国投投资法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弱化和侵蚀不仅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了新的冲击,而且使未来跨国投资的国际立法朝着越来越不利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确保广大发展中国家对跨国投资的管辖权,是直接关系到建立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新秩序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外资法呈现出明显的限制性,维护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成为外资法的核心任务,发展中国家必须对此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3.
在ICSID 基于投资条约所仲裁的投资争议中,仲裁庭优先适用东道国国内法,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国家主权博弈的结果。然而,在解释投资条约时仲裁庭却罔顾东道国国内法而片面援引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导致不公平与荒谬的结果。为避免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东道国应在投资条约中规定在投资者—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仲裁中,对条约的解释应尊重东道国国内法。  相似文献   

4.
《华盛顿公约》是现今世界上唯一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多边国际条约,依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处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但是,中心并不解决所有投资争端,只有具备必要的主客观要件的投资争端才由中心管辖。随着中国对中心管辖权的有限同意转向全面同意,要求我国必须健全国内法制,有效利用中心的管辖权规则,对我国海外投资提供充分高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投资领域,用尽当地救济是处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纠纷的一项传统而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但是,出于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考虑,和对东道国司法的不信任,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倾向于将投资争议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来予以解决。这种做法导导致了ICSID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大,甚至凌驾于东道国国内司法体系之上。而对于东道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如何正确地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来保护国家利益,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相似文献   

6.
徐姗姗 《华章》2007,(2):13
ICSID(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体制的有关规定为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仲裁的便利,从而促进了私人投资的跨国流动.本文将从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为着眼点,通过分析该机制的特点和优缺点,对该机制对解决上述国际投资争端所发挥的作用作相关阐述.  相似文献   

7.
随着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厄瓜多尔退出《华盛顿公约》,退约问题对ICSID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影响引发了激烈辩论。争论焦点通常集中于条约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会伴随东道国退出公约而丧失拘束力。对此,在缔约国发出退约通知后,并不妨碍投资者对东道国于投资条约中表达的单边仲裁要约作出同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仲裁合意。从案例法发展的实践来看,仲裁庭也并不否定投资者在退约通知发出后仍可表达仲裁同意,但当退约通知经过6个月正式生效后,投资者则不可再据此形成仲裁合意或提出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8.
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的扩展,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日益演变为集贸易、投资等诸多争端解决机制为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比较而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比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更具优越性,体现了其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的发展.另外,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有可能对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9.
1998年,中国与巴巴多斯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第一次加入了保护伞条款.从此以后,保护伞条款在中外投资协定中出现的越来越多.保护伞条款给中国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主要是中外投资协定中保护伞条款适用范围措辞的模糊性导致仲裁庭可能应用扩大解释、中国全面接受ICSID管辖后保护伞条款可能导致我国无征兆被诉、条款与最惠国待遇相结合带来连锁多边效应.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中国今后在订立保护伞条款时,应当将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国家主权性的条约义务、规定中国法院排他性的管辖条款、设置国家重大安全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同时,考虑缔约相对方在与我国的双边投资关系中是偏重于资本输入还是输出,采取不同的态度和策略.  相似文献   

10.
《邢台学院学报》2017,(1):78-82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对东道国征收的认定尚不存在完全统一的判断标准,这给仲裁庭留出了解释条约规则的自由裁量权。2014年ICSID投资仲裁庭所审理的Vigotop诉匈牙利仲裁案,在征收的认定标准,尤其是东道国终止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方面提出了"三步走"的新思路。本案裁决,不仅准确把握东道国"主权能力"与"主权权力"的概念差异,而且明确了对终止投资合同行为的合同救济与征收行为的存在及范围存在关联性。如何处理国内法院判决与仲裁庭意见的关系,亦应当引发重视。  相似文献   

1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以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中心、以仲裁法庭为辅助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这也是菲律宾就南海争端提请国际仲裁的依据。但组成仲裁法庭不等于表明法庭有管辖权,在进行任何正式的审理之前,法庭都必须查明对案件确有管辖权。而根据公约第298条以及中国事先所作书面声明,仲裁法庭对本案应当不具有管辖权。从法理上讲,菲律宾要求中国接受其从未同意的所谓“管辖权”,是不符合国际法内在逻辑的。从法律操作上讲,菲律宾苦心孤诣地“包装”其诉求以绕开中方依据公约所做书面声明的作法,是违背公约本意的恶意操作,属于不折不扣的滥诉行为。对此中方应当打好舆论战,指出菲律宾因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而违背了公约第300条的诚信义务;明确斥责菲方“包装”诉求的滥诉行径并积极提出管辖权异议;表明在极端必要时有权退出公约以维护本国主权。  相似文献   

12.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为WTO框架下的多边协议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由于WTO已经将投资问题纳入其调节范畴,WTO法律框架下的一系列协议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投资相关联,且产生与这些协议的争议都须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事实上为投资争议的多边解决提供了新的机遇,它可以弥补一系列传统投资争议解决方法的不足,推动投资争议解决的“非政治化”,确保投资争议解决的公平和公正。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合同或财产权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一种协议,具有契约性质,是仲裁机构对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行使管辖权,排斥法院管辖权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受到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案件的可仲裁性和仲裁协议的形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仲裁机构或法院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应适用何种法律显得非常重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本文主要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及实践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现状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投资争议和贸易争议解决方法的评判和选择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传统的投资争议和贸易争议解决方法,有政治的手段,又有法律手段;有国内解决方法,又有国际解决方法。长期以来,在国际投资争议中,发达国家往往倾向于国际解决,发展中国家往往倾向于国内解决。在国际贸易争议中,发达国家往往倾向于国内解决,发展中国家往往倾向于国际解决。如何去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创造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国际投资的有效环境,历来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严重分歧。  相似文献   

15.
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方式的采用,从而使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事实上获得了对WTO成员方贸易争议的强制管辖权;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为首要的原则,其在司法领域的表现为任何国家不得被强迫违背其意志进行诉讼。DSB的强制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原则表面上似乎是相矛盾的,但实质上两是一种并行不悖的关系,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对主权的自我限制或让渡。DSB的强制管辖权仍然是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可以说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16.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用于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却相对匮乏,尤其是关于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的规定。目前我国专门涉及电子商务管辖权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很显然,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所以应当重新构建我国的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制度。构建时应当既要考虑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同时应当避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为此我国应当建立以协议管辖为主,以长臂管辖和不方便法院管辖为辅的电子商务管辖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国际合作中心即将运行,其争端解决机制尚没有具体制度,试从构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出发,坚持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争端解决机制所遵循的法理,以程序正义设计为基本理念,提出进行公正的程序设计和利益的公平设计,建立分散型、以诉讼与仲裁为主导的司法模式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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