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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46-49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有关规定。2015年最高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进一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了具体全面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为该制度提供了规范层面上的正当性理论基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构成对第三人的事后救济体系。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实现正义价值追求;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裁判的随意性;并赋予案外第三人司法活动监督权。在制度运行初期的特殊阶段,该制度在主体范围以及客体范围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案外人提起再审制度存在缺失,造成不少司法实践问题,比如矛盾判决、增加讼累等.设立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符合诉的利益要求,也是诉讼经济的需要.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比如法国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在我国设立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3.
鉴于实践中当事人合谋通过诉讼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多有发生,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尝试性地对此增设了旨在保护其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作为制度初创,立法对此规定过于简约,无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确定的详尽指引.鉴于此,界定其含义,审视其功能,以解释学和比较法学的视域,深度检讨我国现有的第三人救济制度,参考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尝试性地构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独立型第三人撤销之诉之程序要件,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柯冬英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81-84
执行异议制度是为保护执行案件案外人不受强制执行行为不当或违法侵害而设立的一项救济制度。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存在着诸多欠缺。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从明确赋予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权、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之诉、允许提出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方面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2):100-107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对虚假诉讼进行了规定,第56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应对虚假诉讼。然而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用较少,通过其最后确认虚假诉讼的案件极少,虚假诉讼行为人民事责任缺失。通过适当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范围,协调与相关程序的顺序,一并解决第三人提起的新主张,能更好地把规制虚假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结合,发挥其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6.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11)
基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所新增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阐述了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滥用的主要因素,并以此来寻找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滥用的规制方法,即强化法官识别力,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及建立诉讼通知制度。 相似文献
7.
曹建军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3):95-99
基于遏制诉讼欺诈、弥补第三人利益保障体系的漏洞和开通纠正错误判决的新渠道为立法目的,我国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他人间的生效判决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为非因自身原因而没有参加程序的第三人提供事后的程序保障,以救济错误判决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当损害。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立法,在移植入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后必然面临着各种适用和完善上的困难,因此本文在进行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理论基础分析后力图描绘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导向和制度前景,为其后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展开铺平道路。 相似文献
8.
沈忆勇 《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8):106-109
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被称为仲裁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仲裁因其自治性、高效性、经济性、秘密性、专业性、国际化等优点,已成为重要的诉讼替代方式。我国的仲裁制度,仍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时,案外人在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文章以一宗未成年人房产处分的仲裁案件为例,对仲裁裁决可能对案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进行初步分析,并在现有法律规范层面下,对案外人的救济途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立法过于粗糙、欠全面、难操作 ,不能全面公正地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针对这一现状 ,参考国外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成功作法 ,应对我国执行救济制度作以下完善 :一是建立程序性救济制度即执行异议 ;二是建立实体性救济制度即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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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针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异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明确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由,修正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审判监督程序保护方式,同时增设案外人异议之讼,以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实体性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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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或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我国现有的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在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异议之诉的审查程序、审理结果、对异议之诉的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有体现。在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价值全面认识之后,应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执行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执行救济制度之一,它是指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过程中,因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对其进行审查与处理的方法和程序。在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省,执行异议都属于程序上的救济方法。但在我国.执行异议却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而且提出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执行当事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有违执行功能、降低执行效率及没有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该对该制度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全面公正地保护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强制即将单独立法的今天,面对这一不足,我们应对这一制度作以下完善:一是建立程序救济之执行异议制度.二是建立实体救济的第三人异议之诉,以期通过这两种制度的建立,能够达到保护权益、提高效率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5,(5):121-124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作为一项民法原则,长久以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遵守,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中也依然有用武之地。本文旨在从诚实信用角度讨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独立价值,结合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内容,论述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并对于如何更好地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从诚实信用角度给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3)
我国确立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时间尚短,在各方面对该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尤其是在证明责任方面。但证明责任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重要作用非比寻常,应当引起法学人士的高度重视。结合我国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中的证明责任及运行状态进行探讨,以期系统地整理相关的知识。 相似文献
19.
宗会霞 《鹭江职业大学学报》2005,13(2):76-79
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在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方面存在的不舍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现。其主要缺陷表现在:审查主体规定不清,审查程序无法可循,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不尽合理,在处理执行异议问题上引入的审判监督程序缺乏周密的制度体系考量,在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方面缺乏规定,被执行人缺乏相应的异议救济权利等。为完善执行异议制度,需从实体与程序双重角度进行设计,即为当事人创设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两种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20.
为对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中受到的利益损害予以救济,建立完善的救济性保护机制是必要的。这个机制主要包括的以下制度: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与自行召集权制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无效、不存在之诉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关联交易的控制股东赔偿制度。对此,我国法律均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