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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专利制度的基石,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原则是维护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关键。本文讨论了狭义重复授权和抵触申请判断标准的异同点,详细阐述了禁止重复授权可能引发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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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避免重复授权采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如何执行值得探讨,在权利要求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本文以一篇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司法阶段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采用的原则,讨论了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重复授权涉及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处理方式,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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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介绍了论文的公开、抵触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问题对专利授权的影响,并给出了消除这些影响的方法,以提高发明专利申请的可授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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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审审查中,申请文件存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申请人常采用补交附图对申请日重新确定的修改方式。与普通申请不同,对于同一日提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同日申请",单独对其中一件申请进行上述修改会对另一件申请产生严重的实质性影响,例如新颖性的破坏、抵触申请的产生等,从而制约授权的前景。本文通过分析"同日申请"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克服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策略或修改策略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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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PPH即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全称为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专利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PPH包括常规PPH和PCT-PPH。常规PPH:后续申请受理局使用来自某个国家/地区的审查单位的工作结果。常规PPH可应用于巴黎公约路径和PCT路径的申请中。对于通过巴黎公约路径的专利申请,当申请人从首次申请受理局收到在先申请的可授权意见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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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与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但由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与抵触申请的概念作了明确区分,因此,排除了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行政与司法的意见与实践对此亦有分歧。从现有技术抗辩和现有设计抗辩的独立价值出发,在专利侵权抗辩中,"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并不应当严格限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侵权诉讼法院对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审查并不会超越其职权范围。因此,应当允许抵触申请以参照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的方式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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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瑞士专利局只对有关钟表业的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除此之外的其他技术产品领域皆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只是形式审查,即仅对发明申请的格式审查如申请内容(也即申请专利的客体)是否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等。实质审查是就发明进行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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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对于先申请原则设立的目的,学界通常认为"先申请原则是为解决重复授权问题而设置"的。本文以上述观点作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先申请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之后比较了先申请原则与重复授权在主体和对比范围之间的不同,并对先申请原则的来源、立法本意方面展开讨论。最后,提出个人观点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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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专利申请量激增和技术快速更新的背景下,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主要国家的专利系统均面临日益严重的审查积压挑战。本文以2003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据为分析样本,利用生存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分析发现,IPC分类数、专利引文数、申请来源国是影响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的保护因素,而权利要求数是危险因素。为此,本文提出可以通过设定准确界定IPC分类的义务、提高引文标准、提高权利要求附加费标准、实现差异化的政治倾向等措施缓解审查积压,提高我国专利授权系统的运行绩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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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时的救济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件发明从开始申请专利至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是关系到这件专利申请是否能够授权以及授权范围大小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内,申请人(专利代理人)一般要针对审查意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克服原申请文件中的缺陷,争取尽快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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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一种各参与国专利局之间的工作共享机制。在PPH中,如果在先申请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或在先审查局被确定为有授权前景,则可以请求后续申请受理局或在后审查局加快审查后续申请。本文通过比较美国专利商标局的Track1制度、日本特许厅的JP-First制度以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优先审查制度,分析了PPH申请得以在后续申请受理局或在后审查局优先审查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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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后,经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予以授权。根据专利法第35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但是多数的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