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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出版社职业教育室编写的《职业高级中学课本·语文》第四册选用晋李密的《陈情表》一文,文中有“外无期功强近之亲,内无应门五尺之僮”句。课本对句中的“五尺之僮”作了注释,其注为:“五尺高的僮仆。僮,幼小的仆役。五尺,相当于现在的三尺多。”(见课本292页注释(19))此条注释,笔者以为欠妥,有商榷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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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炎中 《中学语文(读写新空间)》2005,(7):12-12
现行义务教育教材人教版初中语文课本第六册课文《上枢密韩太尉书》中有“百氏之书,虽无所不读”之句.课本第200页将“百氏”一词注释为“指诸子百家”.笔者认为这个注释是不妥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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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农 《中国小学语文教学论坛》1990,(11)
初级中学语文课本第五册《捕蛇者说》一文中有这样一句:“孔子曰:‘苛政猛于虎也’。”课本对这句的解释为:苛酷的统治比老虎还要凶啊! 显然,注者是把“苛政”解释为“苛酷的统治”,就连现行的一些文言注本,如《中学语文文言文译注》、《文言文译释》、《文言文释译》、《初中古文译注》等,也都将“苛政”解释为“苛酷的统治”“残酷苛刻的政治统治”或“残酷的统治”,这些注释,既没有弄清“苛政”的具体意义,也不符合文章的主旨,看似通顺,实质上并不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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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标语文版八年级上册第七单元课文《干将莫邪》(别名《三王墓》)第二段有“莫邪子名赤,比后壮”句,课本在“赤”字后断句,将“比”字注释为“及,等到”;语文出版社《教师用书》将此句翻译为“莫邪的儿子名叫赤,等到后来长大了”。早在1990年上学期使用的人教版初中语文课本第五册就选有此文,其断句及注释与这次语文版课本相同,与之相配套的《教学参考书》(第五册)的译文没有将“比”(等到)的意思翻出,译成“莫邪(生了个儿子),叫做赤,赤长大成人后”。当年,笔者与各位同仁一样,按照课本和参考书来执教,因“比”字确有“等到”之意,故也能讲通。但这次教语文版新教材,备课时,总是感到此句中的“比”字多余,人教版参考书没有将“比”译出同样讲得通,说明“后”字已含有“比”(等到)的意思。这样看来,此句无“比”字语意照样很通畅,且还简练些。那么,作者为何要在句中多加一个“比”字?干宝是魏晋南北朝志怪小说大师,难道他就不讲究作品语言的简洁吗?带着以上疑惑,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做了一番考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原来莫邪之子名“赤比”,而不是名“赤”。据有关文献《,干将莫邪》所叙故事在早于《搜神记》的曹丕的《列异传》(一作张华撰)一书中就有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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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克柱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5,(1)
初中语文第四册《塞翁失马》有句:“其父曰:“此何遽不为福乎?其中遽”字课本注道:“遽,就。”高中语文第三册《察今》有句:“其又虽善游,其子岂遽善游哉?”其中“遽”字课本注道:“岂遽,难道就……,遽,就。”以上二句中“遽”字课本均注为“就”,课本注解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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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聚敏 《中学语文(读写新空间)》1995,(11)
高中语文第五册《促织》:“因出己虫,纳比笼中”。各种资料对此句中的“比”字解释不一。课本的注释为“比笼,并放着的笼子”,而第五册教学参考书却译作“比试的笼子”。另外,《高中文言文评点译释》(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注释为“比赛用的笼子”;《中学古文词典》(浙江教育出版社)注释为“小而细密的笼子”。总括上述解释,“比”字释义有三种:一是“并放”意;二是“比试”、“比赛”意;三是“小而细密”意。那么,此句中的“比”究竟应作何解呢?要想弄清语境中一个词语的意义,应该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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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炎中 《中学语文(读写新空间)》2005,(13)
现行义务教育教材人教版初中语文课本第六册课文《上枢密韩太尉书》中有“百氏之书,虽无所不读”之句,课本第200页将“百氏”一词注释为“指诸子百家”,笔者认为这个注释是不妥当的。《辞源》将“诸子百家”释为“先秦至汉初各种学派的总称”。《辞海》对“诸子百家”是这样解释的:“先秦至汉初各个学派的总称。诸子指各派的代表人物,如儒家的孔子、孟子,墨家的墨子,道家的老子等,亦指他们的著作。百家指各学派。”《辞源》《辞海》是大众公认的工具书,其解释应该是正确的。按照《辞源》和《辞海》的解释,“诸子百家”只限于先秦至汉初各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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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语文课本第四册中《屈原列传》一文最后一句:“其后楚日以削,数十年,竟为秦所灭。”课文注释将“楚日以削”解释成“楚国的领士一天比一天缩小。”这是不够准确的,其中“以”字也没有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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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梅岭三章》中“此头须向国门悬”一句有以下几种解释: 一、把句中的“向”字释为“对着”。二、这句诗是“典故”(见《初中语文课本成语典故注释》,孙良明著),“故事见《史记·伍子胥列传》,‘吾眼悬吴东门之上,以观越寇之入灭吴也’。”三、重庆师院《语文通讯》曾译为:“我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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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瑶章 《中学语文(读写新空间)》1981,(1)
全日制十年制高中课本语文第一册《硕鼠》一诗中有“爰得我直”一句。课本注:〔直〕这里指处所。关于“直”,《古汉语常用字字典》释作“价值”。《史记·张汤传》:“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引伸为“工钱”。《后汉书·班超传》:“为官写书受直,以养老母”。这个意义后来写作“值”。今人余冠英《诗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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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岳洲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5)
身既死兮神以灵,子魂魄兮为鬼雄(《国殇》) 《中学语文课本》注“神以灵”为“精神永不泯灭”,看来“以”的词义没有落实。但据上文“诚既勇兮又以武”一句,《课本》注“以”为“句中助词”来看,可能认为本句的“以”也是“句中助词”。我以为照上文“又以武”是“又为武”,按下文“为鬼雄”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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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语文第五册《干将莫邪》中有“莫邪子名赤,比后壮”句,人教社《教参》译云:“干将的妻子莫邪(生了个儿子),叫做赤。赤长大成人后”。我们以为,课本对“莫邪子名赤比后壮”的断句以及《教参》译文都忽略了对“干将莫邪”子名的考究和上下文意的贯通,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