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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侵权概述 基于职业的特点,侵权诉讼必定成为新闻界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究竟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牛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1]目前,对公民权益的损坏主要有两类:一类足对公民经济利益的直接损害:另一类则是对公民的精神损害.新闻侵权更主要的是后者,集中在对民众人格权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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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按照民法理论和实践,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外,还具有特殊要件,即,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刊播新闻作品的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同时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才构成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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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式新闻侵权的界定
学者王利明将新闻侵权行为界定为:“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这里所谓的“DV式新闻侵权”仅是新闻侵权的一种特殊表现,是指以DV影像内容为主、辅以评述的方式报道新闻构成侵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侵犯他人隐私权、侵犯商誉权、侵犯肖像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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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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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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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经被视作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随之而来的是,新闻媒体屡屡为诉讼所累.从目前来看,媒体和受众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二是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这两个方面基本可归纳为新闻侵权与隐私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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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公民法制意识和人格意识不断增强,新闻自由权和个人名誉权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两种公权和私权,法律在这两者之间维持着某种动态的平衡,新闻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既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又要尽量规避侵权的诉讼风险。一、从思想上重视隐私权和名誉权新闻侵权行为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独立的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姓名、肖像、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利。新闻媒体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真实但属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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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减少和避免新闻侵权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不断增多,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急剧增加,新闻竞争日益激烈。与此同时,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稳步实施,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逐步深入,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于是,由新闻报道引发的新闻侵权纠纷屡屡发生。它已成为困扰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因新闻侵权而构成的刑事犯罪行为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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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纠纷是由新闻传播活动衍生出来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由新闻采访行为或新闻作品引发的、存在于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新闻报道相关的法人或公民之间的冲突。在现阶段,新闻纠纷主要表现为新闻官司。这一实际状况使得学者们对新闻纠纷的解读总是和新闻侵权、新闻官司等词汇联系在一起,不少有着新闻背景的研究者更是直接将新闻纠纷与新闻官司等同互换。在这样的前提下,难免将诉讼作为新闻纠纷解决的唯一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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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然而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当前由于舆论监督逾越法律界限,引发诸多新闻侵权诉讼,影响了舆论监督的顺利进行和监督的社会效果。为构建安全的舆论监督机制,新闻舆论要巧妙地利用法律规则,避免在舆论报道中违法损害他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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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报道内容失实导致新闻单位败诉的情况,引起了新闻单位和记者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多种措施,已初见成效。但是,败诉的“新闻官司”占相当比例的是在报道内容真实的前提下败诉的。有些人会提出疑问:报道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也会“侵权”?回答是肯定的。主要原因是侵犯公民、法人的隐私权,而这种侵权尚未引起新闻单位和记者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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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中国改革》杂志的两篇报道——《两种改制两重天》、《谁在分“肥”》没有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关于《中国改革》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长达一年多的诉讼,考验着媒体的道德与责任、社会的正义与良知、司法的公正与开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开启了保护媒体舆论监督的先河,明确了新闻内容基本准确就可以规避名誉侵权的司法精神,清晰界定了名誉侵权与新闻监督的定义,由此带给我们对媒体舆论监督和名誉侵权诉讼的诸多思考,也为社会重新认识媒体名誉侵权提供了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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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闻为人们带来了大量的信息与知识,有强烈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传播只有被人们所认可,才能成功地向人们传递是非曲直观念,才能让公民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才能让社会更好地规范集团或个人的行为,有效地规避犯罪现象的发生。本文从新闻传播教育、新闻语言、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新闻传播途径等方面,探索新闻传播与社会认同感之间的关系搭建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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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不少新闻媒介为旷日持久的新闻官司而伤透脑筋,不少企业和个人,也被新闻侵权和新闻伤害搞得生活不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妥善合理解决新闻侵权和新闻伤害,已是迫在眉睫。 新闻侵权,就是新闻媒介由于自己的报道,对其他个人或群体(主要指法人)的人格尊严有所侵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个人名誉,主要是指公民本身所具有的品德、才干、信誉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正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