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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以单位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各种物质财富以及它们的利益作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及其利益的损失,负责赔偿。财产保险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进行风险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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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出让人)或受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情形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援引现行《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以保险标的的转让未经批改保单为由拒赔乃至解除保险合同,进而引发争议。因此,如何修改、完善《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以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实务中因保险标的转让引发的保险纠纷就作为《保险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被提了出来,学术界对此颇有争议。本文参照各国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例,试从合同转让一般原理、保险利益原则等角度提出笔者的一些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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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以相关主体是否与保险标的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为标准,限定参加保险合同的适格条件。我国现行保险法采纳该原则,规定要求投保人须对合同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本文的研究设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情况下。文章从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和目的分析入手,比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各自与保险利益的关系;结论认为:要全面适用并实现保险利益原则,应严格以其约束被保险人一方;本文最后提出了相应的修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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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经营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被保险人行为困难且成本高,故在合同中往往设立了免赔率条款。运用数理模型可以探讨免赔制度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净收益的影响,分析发现:从静态角度,免赔条款有利于增加保险人净收益,损害被保险人的收益,导致客户减少,并刺激道德风险行为发生。从长期和动态视角,在合同中设立附带履行义务条件的免赔条款,可以增强被保险人风险防范意识,增加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净收益,促进保险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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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诚信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要建立保险当事方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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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不符合传统精算理论上的可保风险,然而市场——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标准拓展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如何构建巨灾保险意义上的整体性、多层次的巨灾损失分担机制。从直接保险、共同保险、再保险到资本市场和政府的最终保障,居民、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是市场化的巨灾保险损失分担主体,而政府财政救助不应再是"第一保险人"的角色,反之应是承担较高层次的巨灾损失——"最后再保险人"角色,并以此达到有效的将巨灾损失分摊到不同主体和个人,最终实现最大限度的损失补偿。以此为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与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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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绍慰 《科学.经济.社会》2009,27(4):45-47,51
虽然追偿权与代位权在为保险人挽回经济损失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保险人的追偿权通常源于保证保险的固有性质,而代位权实质上是普通商业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索赔权利的法定移转,它们在适用对象、理论基础、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实施程序和实际效果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正确区分追偿权与代位权,切实矫正当前普遍存在的以代位求偿模式行使追偿权利的错误倾向,是提高追偿效率、维护保险人正当追偿权益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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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诚信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要建立保险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全面推进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必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采取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防止失信带来的危害,夯实保险业长期、快速、稳健发展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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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郢汉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13):54-55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即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故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文章就保险利益的定义、成立条件、意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和时效等内容做了简要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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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重大灾害的发生,都会给人们的保险意识带来一次新的飞跃。 去年我国长江、嫩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发生百年不遇的大洪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危难之际,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得以体现。据报道,截止1998年8月,占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份额五分之四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就为这次水灾支付损失赔款24.5亿元,据业内人士估计,全国水灾赔款最终可能突破50亿元。但真正属于农业损失的赔款仅占全部赔款的10%左右,也就是说99%以上的农业损失因无法得到保险补偿只能由农民自己承担。这不仅为灾区重建带来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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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信用的重要性 保险信用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前提,决定着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保险信用之所以重要是由下述因素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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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根本上防范重复保险的行为,应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应从展业、承保、理赔三个环节控制重复保险,防范道德风险。首先在展业时,宣传保险知识,向客户说明重复保险的含义及其害处。其次是在承保、理赔中,在各保险人之间通过网络建立重复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来有效的防范重复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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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很多家庭都会配置各种各样的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年老导致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生存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寿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寿保险仅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其中,以死亡为赔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在一定条件下还具有债务隔离和资产保全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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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涛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14):80-80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是现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因各国海上保险人的广泛采用,仓至仓条款已为大家所熟知.但是,人们对其内容的理解产生过很多的误解和争议.为了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必须较好地了解保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和什么时候终止,并结合可保利益原则,理解"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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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涛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7X):80-80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 Warehouse Clause)是现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因各国海上保险人的广泛采用,仓至仓条款已为大家所熟知。但是,人们对其内容的理解产生过很多的误解和争议。为了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必须较好地了解保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和什么时候终止,并结合可保利益原则,理解“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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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关系到保险国际惯例与社会一般情理的冲突、我国相关立法缺陷以及保险理赔等问题,而在保险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保险人通过格式条款违规约定免责的现象。文章从保险国际惯例与社会一般情理的冲突导入免责条款效力问题,通过对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的阐述,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险免责备款效力的认定方式及存在问题,进而从利益衡量视角探讨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的效力,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合法合理性上的高度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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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中确立了保险受益人制度,而对于财产保险中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未作规定.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实务中因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法律缺位造成了不少投保及理赔困境.笔者从受益权的性质和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构建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操作思路试做探讨,希有益于我国保险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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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征平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13):21-22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全面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将出现许多新的变化,面对这些变化,监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必须不断提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方式和方法,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保险人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