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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6,28(1):56-59
绑架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绑架罪既遂的标志是绑架行为的完成;绑架罪是继续犯;绑架过程中劫走被绑架人财物,即使数额巨大,也不能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杀人未遂或者重伤的即使造成严重残疾,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对绑架罪不应配置死刑,应借鉴日本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二的规定,增设基于释放被绑架人而减轻其刑的规定;应废除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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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灵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1):157-159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第三人的自决权,其中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主要客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复合行为,即由绑架行为和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两部分组成.本罪构成不以将人质劫离原地为要件.关于绑架罪的行为方式,除了暴力、胁迫、麻醉之外,还应包括其他非法方法,但严格意义上的欺骗手段应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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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加明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1(3):84-88
绑架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其典型是行为人无故非法绑架无辜人质,以杀伤人质相要挟向其家属或相关人勒索钱财或达到其他目的。对于某些事出有因、被害人确有过错的绑架行为不宜定绑架罪。《刑法》第238条第3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秉持了上述理念,司法实践中应积极适用。但该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范围太窄,行为人为索取单方面主张的合理债权而绑架他人的,也不应定绑架罪。 相似文献
6.
肖松平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2(5):41-43
绑架罪既遂标准的通说观点使得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提前,而要求绑架行为实际勒索到了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观点,则使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推后,甚至取消和否定了绑架罪的既遂。绑架罪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向人质的关系人提出不法要求为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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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单一客体复合行为的犯罪。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可作为绑架罪的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则应按数罪处理。《刑法》应以刑法谦抑性为原则确立"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未致死"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条款,合理设计绑架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8.
姚兵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2):8-11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绑架行为是否达到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的程度作为认定该罪既遂的标准。绑架罪属于继续犯,在整个绑架过程中可能存在继承共同正犯或继承帮助犯。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之时可能伴随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或者以一罪论处,或者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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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兵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2):85-88
绑架是一种常见行为,而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绑架罪还有不少争议。研讨相关问题,对罪名、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特殊主体的定罪量刑等,应该有更为清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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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越 《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8):121-123,126
关于绑架罪既遂标准的认定在学术界以"单一行为复杂客体说"为通说。而采用通说观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常遭遇罚不当罪的尴尬局面。绑架罪为行为犯,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提出勒索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时为既遂,在此之前应当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相似文献
11.
孙宜海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0(1):33-37
从法律渊源和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刑法第239条罪名应设定两个绑架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两罪有其相应的犯罪构成及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2.
徐静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5(2):60-6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绑架这一曾经一度销声匿迹的犯罪又死灰复燃。由于绑架罪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绑架罪历来都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当前,对该罪在理论及实践操作中还有颇多争议,应就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建议立法者应将绑架罪列入刑法第十七条。 相似文献
13.
三国时期,战乱频繁,关系复杂。魏、蜀、吴三方势力在使用战争的手段解决问题的同时,还采用了恐怖手段如刺杀、劫质等打击对方,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曹魏势力最强,成为恐怖袭击的主要目标,深受其害,但也制造了一些恐怖活动。曹魏针对当时所出现的恐怖行为,制定了打击恐怖活动的法律,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卫措施。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239条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内容应该能涵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内容;为体现对婴幼儿的特别保护,“以婴幼儿为人质的”应作为绑架罪的一加重处罚情节:起刑点十年有期徒刑和绝对死刑的规定没有注意与其它法条之间的协调,也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故对这一条款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中国救济妇孺会慈善工作述评(1912-1937)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谢忠强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4(4):115-118,135
民国初年上海的人口拐卖现象日甚一日,不仅给普通的下层民众造成了深重的苦难,也给整个社会的正常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中国救济妇孺会作为旅沪同乡团体创办的、专为救济被拐妇孺的慈善组织.以救济弱小和协助社会治安为出发点,对被拐妇孺进行解救、留养、技能培训以及思想文化教育等,不仅为她们提供了人道主义援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口拐卖现象的日益泛滥,促进了区域社会的平稳转型和有机整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