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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7 毫秒
1.
学位授予权是授予学位的一种法定权力,是以学术权力为基础的行政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能够也应该共存于学位授予权中,学位授予是两者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过程。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学位授予权的取得采用的是“双阶层”方式,即在“资格审核”前提下的“法律授权”,由此使得学位授予权兼具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利的双重属性。要求行使学位授予权既要秉承法律保留原则,又要能充分体现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保障。学位授予权行使的全过程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但因学位授予参与主体和环节的多样性而又呈现一定的差异性。面对不断增多的学位授予诉讼以及存在的认识争议,应针对学位授予过程的不同环节作出是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区分且以程序审查为限度。当前亟待以学位授予权性质界定为基础,加快修订《学位条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学位制度。  相似文献   

3.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作出学位授予终局决定的主体,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评价学位申请人专业能力的主体,二者的职权由于存在交叉而引发分配困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属性不明,产生了职权不当扩张的风险;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效力缺乏保障,存在职权受到架空的可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定位模糊,引发了存废之争。未来《学位法》应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综合性学位管理机构,兼具行政管理职能与学术权力,对学位申请人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作出综合性评定;答辩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论文评阅机构,负责对学位论文质量展开专业判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学位资格的预先审查机构。并且,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之间应是平行关系,后者的决议是前者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的基础,前者应对后者作出的建议性决议予以尊让,仅对申请人的学术能力作形式审查。当二者决议产生冲突时,应设立切实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学位制度深化改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制定的背景下,柴某某案件引发了对高校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的质疑和探讨。从权力规范、理论积淀和法理缘由三个层面省视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规范的逻辑根源,并从实践检视中归总出学位授予程序偏“认同”而非“救济”和学位授予标准由“细化”划向“设定”等问题,进而从权力的来源、性质、意蕴及表现中审视和划定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的边界。新阶段,规制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行使应在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下,推动二级学院学术自主权与申请人学位申请权相统一、学位授予自主权与法律授权相耦合,从而实现实体规范的自制;应注重秉持全面性与实践性,以程序权利的系统性为核心、补强学位授予的正当程序,以程序权利的可及性为关键、规范不授予学位的救济程序,以专家评审的前置性为保障、规范撤销学位的救济程序,从而实现程序规范的拘束。  相似文献   

5.
高校将论文发表作为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着权力属性界定不清、办学自主权与学生学位获得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权力属性模糊致使针对博士生论文发表要求的司法审查依据不明;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难以对高校设置的论文发表要求与博士学位授予挂钩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并且,这种单一的以论文为导向的评价方式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基于此,在国家层面应加快完善并出台新的学位法,明晰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置权的权力属性以及程序规范。高校应依法行使设置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完善多元化的学术评价方式。  相似文献   

6.
认为学术权力以学术成就、学术经验、学术修养等为衡量指数,其合理性主要来源于专业背景、学术能力和学术道德.高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专业背景的非一致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院(系)分委员会以及答辩委员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缺位与错位,颠覆了学术权力的合理性基础.强调学术性组织成员的专业一致性和学术审查的公开透明化是维护高校学术权力合理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7.
认为目前我国学位立法中存在使高校自主权受到较大限制、缺乏明确具体的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学位审查授予主体职能不清以及程序规定不健全和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在学位立法修改过程中,应确立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的原则,确立并实行统一的国家学位最低授予标准,厘清学位委员会与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能,完善程序性规定,加强对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以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论文评定委员会为二级审查主体,以课业完成情况、学术水准和道德品质为审查内容的学位授予审查制度存在审查权限不清、自制的规则与上位法相违背、有效救济途径缺乏等问题.结合实践探索,解决这一问题需设立三级审查主体,明确各级审查主体的权限和审查标准,并结合实际对《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10.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展开,司法审查已涉及高校领域,学位授予这类关系到学生权益的行为更是引起司法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对学位授予进行审视显得非常必要。学位授予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并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一种外部具体行政行为。据此,高校在行使学位授予权时,应遵循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1.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二级学院内的最高学术机构,享有学院学术事务的自主管理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分为学术判断权和审议咨询权,且具有不同定位:学术判断是学院行政决策的直接依据,审议与咨询意见是学院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性质差异和定位不同决定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判断权和审议咨询权有着不同运行方式;与此同时,学院学术委员会权力行使需受到程序规制,以确保权力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12.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与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是学位的评定机构,应当是学位授予单位中的管理机构,它的职责是批准学位,对学位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这个机构的名称以学位委员会为宜。  相似文献   

13.
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典、英国、美国、日本七国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模式,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归纳和提炼七国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模式,借鉴七国高等学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整合的做法和经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配置,应先以加强学术权力为基础,从二元权力渗透、行政权力主导向二元权力渗透、学术权力主导转变,进而建立起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耦合的新机制。校务委员会制、董事会制、教授委员会制是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取向。  相似文献   

14.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共存是高等学校的一个主要特征。从学理、比较角度探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学术民主管理权力和学术行政管理权力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可以看出在高等学校内部权力中学术权力的主导作用,以及如何协调并处理好学术民主管理权力和学术行政管理权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高校学术权力运行现状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近百所高校各类学术权力机构成员行政背景的实证调查发现,高校学术权力机构成员资格的获得与其拥有中层以上行政职务高度相关;在各类高校中,行政领导在各类学术权力机构中的高比例状况无明显差异,即使是研究型高校的学术权力也并无强势表现。对学术的尊重、维护和保障,是高校行政权力应有的理念、义务和责任,这种责任是高校行政权力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权力的根本标志。  相似文献   

16.
高校信息公开决定权的实质是在法律层面对高校自主权的进一步强化,其目的在于保障高校自治。高校信息公开决定权存在于高校工作的不同领域,但其行使应以学术自由为界限。为保障权力合法、有效行使,应对《高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7.
新世纪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的教授们成为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重要群体和阶层,通过政府部门和学校内部各种专家委员会以及自己独立的教学科研活动,实现着自己的学术权力。可是,学术界、教育界始终坚持认为,高等学校内部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过于强势,学术权力没有充分的实现途径,其中主要原因在于高等学校内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执行者存在身份同一性或者交叉性,造成了权力分配和实现的路径冲突。当然也不排除行政权力过于强势,但如果学术权力过于强势,后果可能更为严重。最好的路径是修改《高等教育法》,明确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能、权限以及实现学术权力的程序。同时各高校应当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权力实现形式和程序。  相似文献   

18.
作为学位授予权行使的前提,学位授权审核既是学校综合实力的检验,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学位结构调整、院校资源配置、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此项制度的现实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分配指标的行政指令有碍办学自主权的行使;纵向权力关系未获完整的法律表达;评审过程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欲实现学位授权审核的法治化,总体定位必须回归行政许可属性,遵循《行政许可法》设计相关规则;评审对象应当锁定特定专业,更有针对性地建立同行评审机制;监管方式应由事前指标控制转为动态过程监管,更多地发挥教育市场竞争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权限配置必须为省级学位委员会正名,实现三级学位管理体制的法定化;内容设计需要建立健全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具体的程序性制度,最终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学位授权审核体制机制。  相似文献   

19.
教学研究型大学作为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中坚力量,学术权力配置及相应的制度建设深刻影响着办学目标的实现。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核心内涵主要表征为研究性教学及因校制宜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在现实中教学研究型大学对学术权力制度有着自身的内在需求。通过整体考察、抽象大学学术权力的制度架构与运行规则,分析我国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现实运行状况,初构其制度架构及运行机制为在学院一级实行教授会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在校一级实行校长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和"大学评议会"共治型权力架构及其运行机制;同时辅之由内而外的学术权力制度文化认知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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