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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信息和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否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有必要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因此,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的增设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高规格时代。但是,相关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需进一步解释;刑法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够全面,需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孙晶晶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8):195-196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一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第二款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前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违规披露、非法利用等;后罪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等.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最初呈现出"刑先民后"的特点,而刑事制裁思路的局限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缺位始终制约刑事制裁法律效果的发挥.《民法典》设立单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化基础.《民法典》从确立个人信息权益属性、制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及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三个维度对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护.这不仅补强了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在民法和刑法保护路径的衔接问题.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规范的框架内,从刑法法益、非法使用行为入刑及出罪事由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4.
李林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113-118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5.
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呈现出法益侵害的精准化、链条化,具有法益侵害的直接指向性。当前,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存在入罪标准不明、对涉人脸识别犯罪部分环节评价不足的刑法规制困境。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事应对策略,应当明确入罪标准,构建个人信息二分保护体系。对于非法存储行为,可用不作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制;对于非法加工行为,可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非法利用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应当通过扩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的做法实现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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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马学锋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11,27(3):133-136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就立法表述而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给他人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更为妥当;就罪名概括而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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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毓枫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
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行实名制后,一些久存不决的行业问题得到迎刃而解。但是,实名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散见于部门法中,且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行业自律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丁彩红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3,(6):65-69
自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生物识别信息的运用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生物识别信息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刑法应当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现行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生物识别信息基本没有明确规定,对其在刑法中的法律概念、侵犯行为的基本类型等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刑法规制界限不清。在法秩序统一原理下,明确生物识别信息在刑法中的定位、完善侵犯生物识别信息的违法行为、健全刑法与前置法的衔接,构建体系化和链条化的生物识别刑法保护框架,完善刑法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11.
武大伟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7)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流动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十分常见的现象。然而,现代社会中各类信息的流动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着巨大的威胁。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漏和出售等各类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行为入罪化,加强和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当前我国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然后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综合吸纳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定义、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分别从处理规则、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特别在禁止利用自动化决策“大数据杀熟”、加重大型互联网平台信息保护义务、严格个人信息跨境要求、禁止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奠定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主基调,初步确立了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3.
胡炼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2):19-25
网络技术的成熟使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使用的行为更具隐蔽性.我国现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存在碎片化、利益界定不清晰等不足,与侵犯个人信息最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对认定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则,难以全面规制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侵害行为,难以厘清多个行为人场合下的复杂因果关系.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构成要件要依据侵犯个... 相似文献
14.
张月昕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3,(3):158-16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与日俱进,互联网信息在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有可能侵犯权利主体的隐私和其他数据利益,因此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本文认为,目前大数据的存在削弱了知情同意原则效力,个人信息保护处于行政监管效果不佳、权利救济不力的困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应逐步弥补现有体系的不足,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救济体系,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5.
16.
郑毓枫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66-68
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行实名制后,一些久存不决的行业问题得到迎刃而解。但是,实名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散见于部门法中,且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行业自律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7.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热点与难题。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持续关注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法律适用与政策研究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2018年以来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梳理出具有代表性的争议焦点,从信息类型、行为方式、情节严重、部门法协调等角度进行探索,寻求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8.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19.
李文博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5,(3):261-263
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公法保护是保护个人隐私、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是政府实行公共管理和信息公开的需要。法律体系缺失、法律内容不明确、行政领域的立法比较滞后,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要从制定,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宪法》中明确个人信息权入手切实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相似文献
20.
陈鹏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3,(4):43-45
网络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如网络空间隐私的侵犯、网络个人信息的滥用等。随着网络涉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成为网络环境下的大难题,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法律法规,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实行侵权法保护和财产权保护双轨制,从而进一步提升公民的网络安全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