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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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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教育权的理论内涵与现实边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教育权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用法,与教育权及学习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作为我国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我国教育法确认并保障的受教育权包括免费义务教育、教育机会平等和教育选择自由,权利内容具有法律确定性且有待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2.
论公民的受教育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教育义务是各国公民的一项普遍义务.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逐渐建立了义务教育制度,对公民实施一定阶段的强制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公民既有受教育权,又有受教育义务,从而与国家形成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教育义务,是公民对国家所负的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建立在分数、金钱和权力基础上的机会博弈择校,背离了义务教育对公民而言公平和公正的制度理念,动摇了义务教育对儿童生命自主、自由发展的权利根基。公民拥有平等享受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的权利和儿童享有生命自主、自由权利是义务教育择校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因此,基于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保障的义务教育择校政策,要求在教育性质上坚持从应试教育走向公民教育,在学校特征定位上从同质性教育导向标准化办学和特色化教育,在"择校"的具体保障上实现从历史、市场博弈转向正义补偿。  相似文献   

4.
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利是法律授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害。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影响到教育的公平而且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从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入手,对农民工子女这一弱势群体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阐述,并对如何保障这一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公民受教育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已成为司法救济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分析国家义务层面、政府义务层面、学校义务层面、社会义务层面、监护人义务层面的公民受教育权利及司法救济路径,可以解决学校义务层面的公民受教育权利司法救济路径不畅的问题。学校应当考虑在尊重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基础上,借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教育争议仲裁机构,并将其作为学校义务层面的公民受教育权利争议纠纷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6.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受教育权既具有自由权属性,排除国家权力之介入,要求尊重受教育者之受教育自由.同时亦具有社会权属性,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建立教育制度,完善教育法规,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条件.公民受教育权之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取得学籍、学位权,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权,择优录取权,获得平等考试权等.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保障,必须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加强受教育权被侵害之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7.
建立在分数、金钱和权力基础上的择校机会博弈背离了义务教育对公民而言公平和公正的制度理念,动摇了义务教育对儿童生命自主、自由发展的权利根基。基于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保障的义务教育择校政策要求在教育性质上坚持从应试教育走向公民教育,在学校特征定位上从同质性教育导向标准化办学和特色化教育,在择校的具体保障上实现从历史、市场博弈转向正义补偿。  相似文献   

8.
就近入学是发达国家普及义务教育初期的一项重要教育政策,在这些国家给予家长一定的学校选择权后,就近入学政策仍得以保留。学校选择权作为受教育权有进一步延伸的趋势。具体到我国,中央政府在对待民间择校的问题,可以继续坚持就近入学为本,但可将学校选择权交由部分地方试点。  相似文献   

9.
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与父母或者监护人的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规定应从保障人权及人格自由发展的视角来理解。  相似文献   

10.
与普通公民一样,儿童乞丐也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通过对国际法和我国现行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分析表明,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受教育权分为抽象意义上的受教育权与具体的义务教育中的受教育权。我国应按照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义务的精神对现行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重新确立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教育权利,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公民基本教育权利平等的保障。义务教育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学校教育质量的差距上,实现义务教育均衡重在推进质量  相似文献   

12.
日本在义务教育阶段,以法令形式将公立中小学"择校制度"列为学生就学的一种方式.通过梳理和分析日本择校制度的发展历程、实施状况及导入择校制度的利弊,针对我国当前阶段教育改革所主导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校"零择校"与公民办之间"择校热"等问题,发现日本的择校背后有完善的学区制实施基础,公平公正公开是其择校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长期的学区制度实行后学校普遍高质量发展状况之下的举措.日本择校制度更多指向学校的特色化建设,而非优质教育资源的选择.我国解决"择校热"问题要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前提,完善与推行学区制,在此基础上扩大地方教育制度设计自主权,因地制宜,形成与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相宜的"择校"制度.  相似文献   

13.
平等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不可侵犯的宪法权利。教育公平也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保证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对待的关键在于国家为其提供充足的不同途径的学习方式和资源,从而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机会的平等。目前我国建设国家开放大学,全力倡导的开放式教育以其自身特殊的教育特点可以满足在义务教育之后希望继续学习,又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请求。对我国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14.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残疾儿童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部分,其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是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与正常儿童一样也应得到保护,但是由于社会、家庭、学校、儿童自身等方面的原因,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强化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5.
《考试周刊》2017,(25):141-142
在我国义务教育由不均衡阶段向均衡阶段过渡的时期,择校问题是一大难题,影响教育公平,阻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道路。择校问题是人们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与当前优质教育短缺、分配不均衡矛盾的产物。本文基于素质教育理论、规制理论以及寻租理论,认为解决我国择校问题的根本路径就是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又离不开择校问题的解决。为此,应从遏制规制中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促进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方面着手,让公民拥有均衡地受优质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进而解决择校难题,推动我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少年儿童阶段的义务教育、青年时期的高等教育和进入社会的成年阶段的继续教育等。公民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广泛重视。每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都必须掌握一定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国家有意识地培养公民的这种能力的过程就可以被称作公民教育。公民教育的方式  相似文献   

17.
学生择校权利的扩大符合我国教育政策和法规,符合义务教育的基本精神,是在我国现阶段促进教育平等的理性选择。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择校权利要大胆借鉴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经验,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遵循点带面、公立和民办学校一视同仁的原则,采取建立规范的择校机制、进行学区调整和重点学校改革等的对策。  相似文献   

18.
我国在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制定的三部宪法均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但1982年宪法却做出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宪法规定上的上述转变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它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受教育的法律性质有可能再经历一个由"权利和义务"到权利的转变过程.  相似文献   

19.
基于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的义务教育择校政策要求在教育性质上坚持从应试教育走向公民教育,在学校特征定位上从同质性教育导向标准化办学和特色化教育,在择校的具体保障上实现从历史、市场博弈转向正义补偿。  相似文献   

20.
就法律文本而言,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家上学”的合法性问题的核心是对“入学”这一义务教育法定形式的解释.根据扩大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入学”可理解为“进入义务教育内容的学习过程”,从而“在家上学”的法律性质可界定为“法益”.从权利关系来看,儿童的教育利益最大化是教育活动的应然目标,父母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的分配也应当以此为基础.“在家上学”是家长以个性化方式积极履行父母教育权并保障子女受教育权利的活动,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能够成为学校教育的辅助形式而存在,并在家庭和政府的合作间不断成熟.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公民“在家上学”的合法性,并将其纳入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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