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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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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二重让与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让与合同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之后,又约定将同一债权再让与第三人的制度.债权二重让与通知系观念通知,债权人或受让人、债务人为通知义务人和相对人.债权让与制度的设立,适应了债权资本化和债权自由流通的要求,有利于市场交易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现行规定(通知生效主义),借鉴法、意两国为代表的通知优先主义模式,有助于我国债权二重让与通知效力具体处理模式的构建.  相似文献   

2.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比较常见。对此,各国的法律也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债务人以及受让人的权利。与此相比,我国相应制度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3.
债权让与必须通知债务人,以使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人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其性质属观念通知,但与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有较大区别。通过比较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的两种立法例,债权人和受让人都可通知债务人,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受让人为债权让与通知附加一些条件。债权让与通知在特定情形下得认定为无效,而撤销则受到限制。表见让与不受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影响。对重复让与宜采用让与通知送达时间为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上保理业务蓬勃发展,逐渐成为债权融资(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我国现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却很不完善,加大了保理纠纷的处理难度,妨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和问题,对当前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则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应当包括受让人,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是否通知。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债权融资制度作用,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我国未来相关立法应当确立债务人承诺和登记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规定过于狭隘。各国就债权让与通知主体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形式上看是立法设计的不同,实质是价值选择的差异。基于债权财产性质、让与通知的性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法律也应允许债权受让人为让与通知主体。  相似文献   

6.
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态度为基础,形成了对债权让与合同性质的不同看法。债权二重让与有让与优先主义、通知优先主义、登记优先主义三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通知优先主义更优,我国应依此种模式立法。  相似文献   

7.
债权让与通知属于需要受领的准法律行为,让与通知实际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或者催收债权、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缺乏法理支持,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损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实际上也不可行。  相似文献   

8.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通过最能反映让与担保特点的公示制度、让与担保交易安全的维持制度以及让与担保实行的清算制度的设计,实现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9.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因其兼顾"让与"的债权属性和"担保"的物权属性的双重性格,使得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存有颇多争议。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在哪里?本文选取了其中比较有争议的一点即让与担保与我国现行抵押制度的区别来对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为今后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扫清理论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0.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加快债的流转,实现财富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票据债权的让与,其无因性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票据立法所认可。票据债权的让与之所以具有无因性,表面上看是便于票据流通立法上的技术处理,但在票据无因化流通背后,是物权法上权利外观理论的支撑,更深层次的理论基础是私法学上的信赖思想。  相似文献   

11.
债权让与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然而,目前理论关于其制度设计仍有纷争,立法也缺乏完善规定。立法与理论均不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出于商事流转便捷、快速的需要,应当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相似文献   

12.
论让与担保     
笔者通过阐述让与担保的发展历史及其特征,结合相关的占有改定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说明了让与担保的最大弊端是给债务人及第三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交易风险,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严重失衡;并将其与按揭作了区分,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必要规定让与担保,它的有利方面,完全可以通过完各我国现有的抵押、质押和信托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13.
通知是整个债权让与制度发挥作用的核心所在。从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性质出发,分析、比较有关国家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立法,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这一典型合同,然而对保理的争议使得对其解释极为迫切,尤以让与通知为甚.《民法典》第764条应当从让与通知主体、时间、形式和方式、内容四个方面进行解释.主体上,让与通知主体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时间上,暗保理不构成隐藏的法律漏洞;形式和方式上,公告和登记原则上不能作为通知方式,例外情形作为时需严格限制适用;内容上,必要凭证应当理解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其他必要凭证"的双层结构.  相似文献   

15.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16.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 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17.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首次作了明确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18.
按揭是由香港传入内地的一种房地产制度,在移植过程中,为适应内地的具体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本文在评析国内学者见解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对按揭的法律性质作了分析,认为按揭是债权让与担保和抵押两种担保方式的综合.  相似文献   

19.
国际保理业务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债权(应收账款)转让.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能对受让人提出抵消权抗辩.虽然世界各国都明确规定了抵消权,但是其具体规则还是有所区别的,有的对抵消权限制严格,有的则相对宽松.无论如何,债务人(进口商)得以法定抵消权或者合意抵消权来对抗受让人(保理商)的应收账款请求权.抵消权的存在使保理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世界各国国内法之间、国际规则之间以及国内法与国际规则之间的较大差异则更增加了法律风险的复杂性.为降低抵消权法律风险,保理商可以采取的相关防范措施主要有:在出口保理协议中,保理商要求供应商(出口商)承诺和保证,在供应商和债务人(进口商)之间不存在能够引起债务人提出抵消抗辩的任何事由;协议安排债务人放弃对保理商的抵消权抗辩.  相似文献   

20.
代位权制度可谓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代位权体现的是债的对外效力,其所对抗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保持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实现。符合了代位权立法精神和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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