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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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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宫超 《体育师友》2007,(5):22-23
所谓归责,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依据使其负责。而归责原则即指归责的基本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作为侵权案件来处理  相似文献   

2.
通过文献资料法、网络信息检索法、逻辑分析法对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分类、归责原则的适用、案例等方面相关研究进行综述。结果表明:1.体育伤害事故界定为人们在与体育行为相关的活动过程中引起自身或他人物质或人身受到损害的事故;2.体育伤害事故分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运动员体育伤害事故和大众体育伤害事故三大类;3.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归责原则的适用,应当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当前的社会法治观念和司法现状来进行确立。  相似文献   

3.
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致害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学校体育设施逐渐对社会开放,学校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体育伤害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在学校体育设施中受 到伤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赔偿。对学校体育设施致害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责任基础来源于学校或其他管 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或其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赔偿范围应 当限定为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学校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侵权法的规定提出抗辩,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此外,在出现请求权竞合时,受害人 可择一而行使。  相似文献   

4.
按人身损害产生的原因进行划分,职业体育对抗性伤害分为合理技术性动作伤害、一般犯规伤害、恶意犯规伤害、蓄意性犯规伤害和自损行为伤害等5种。对抗性伤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风险自负原则。分析了对抗性伤害中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对象的确定和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论违反体育健身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反体育健身安全保障义务从性质上看是民事侵权责任,属于法定的义务,对违反该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范围主要是健身场所责任和违反体育健身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违反体育健身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指人身侵权,而财产上的损害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赔偿.由于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是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6.
探讨公共体育场所运动伤害中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认为:公共体育场所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分;对于公共体育场所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其违约责任,应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使用人的伤害事故,则可认定其存在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公共体育场所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可从无第3人行为的介入和有第3人行为的介入2种情形分别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7.
在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是人们不希望发生但又是在所难免的。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复杂的,从法律的角度去认定和处理伤害事故,既关系到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又体现了“依法治教”之大策。在这一方面,加拿大学校事故立法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这对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认定、处理和预防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一、加拿大学校事故的认定原则在加拿大,主要是从侵权行为的角度去看待学校事故的。所谓侵权行为是指“包括违反合同在内的一系列民事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补偿”。它通过三个要素对法律责任进行说明,即监护责任、违反监护事故…  相似文献   

8.
随着游泳项目的基础设施,参与人数增多,其造成的伤害事故也逐渐增多。游泳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有:1)参与者原因;2)场馆原因;3)其他原因。本文将游泳伤害事故定性为侵权行为故其构成要件有: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过错责任。游泳馆对伤害事故的抗辩事由主要有自甘风险、受害人同意、第三人侵权、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主要结论:游泳项目属于高危体育项目,司法对伤害事故中游泳馆的责任缺乏合理性、细致化的解释,从而忽视游泳馆的合法权益。建议:司法审判时应该要明晰主要责任,强化高危体育项目法制宣传,优化顶层设计,制定更高层次的专项法规。  相似文献   

9.
体育活动组织者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并非"法定监护人"义务,应遵循最小防范成本原则,不能限制社会体育活动的发展;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从具有期待可能性、达到一定过错、具有违法性3个方面进行判断。组织者的相应补充责任具有非完全补充性、责任类型独立、不可追偿性的特点,实质是不作为责任,可从参与者遭受损害客观存在、组织者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以及组织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和参与者遭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方面认定。《民法典》第1176、1198条具有确立司法裁判规则、确立相关主体行为准则、协调行为自由和文体活动发展的功能,也是社会体育活动组织者的抗辩事由、责任分配规则。但是,应对2条规定中的组织者范围作缩小解释,对组织者的"相应补充责任"作全面理解,对组织者"追偿权"行使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0.
体育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体育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组织其他体育活动的人对他人人身安全所承担的合理的保护义务.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为人违反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确定体育中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考虑:防范风险以及损害的能力、体育活动开展的特征、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和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结合英美法国家经验和体育活动的特殊性,我国应在立法中明确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和观众甘冒风险作为抗辩事由.可以契约形式明确参与者和观众自甘风险,即缔结免责条款,其合法性取决于是否明确、具体、清晰和协商过程自由、开放、透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产生损害时免责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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