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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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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的罪与非罪,既是实体性的定罪与否问题,也是程序性的求罪与否问题。当前有关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非罪化的讨论,还滞留于正当化根据的理论论辩中,忽略了如何具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其非罪化的路径问题。在实践中,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存在撤案与不起诉的程序性非罪化路径,但二者却在基本理念、适用条件与运行机制方面遭遇着诸多障碍。对此,应通过将司法细化的适用条件作为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的立法补充,并科学化此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运行机制的方式,促进其程序性非罪化的司法实现。  相似文献   

2.
论对抗性体育运动伤害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竞赛规则不能代替法律,体育运动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对抗性体育运动中,遵循规则的行为即便造成伤害结果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违反竞赛规则,过失造成对方运动员伤害以及故意造成对方运动员轻伤及以下程度伤害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违反竞争规则,故意造成对方运动员重伤及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竞赛行动”与“竞赛行为”的区别现状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运用文献分析和思想比较的方法,从道德与伦理的根本区别出发,引出了竞赛行动与竞赛行为的本质性差异,并对此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其主要结论为:竞赛行动与竞赛行为之间具有本质性的差异,前者比后者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强调竞赛行动的重要性并不否定竞赛行为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黑哨”行为是指裁判员在体育比赛执法过程中故意不遵行竞赛规则、规程和裁判法、违背体育精神和执业道德,违反体育法律法规条例章程的规定而作出不公正判罚的行为。导致“黑哨”行为的原因多样,但其与受贿不存在必然联系,与“受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黑哨”行为是一种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比赛各直接利益相关方均产生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破坏了国家公平公正的裁判员制度;损害了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不同程度,“黑哨”行为应当受到行业内部纪律处罚或体育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5.
陈云开 《体育科学》2002,22(2):11-14
以文献资料和调查访问法对我国竞赛表演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其根本特征是行政介入。主要表现在管理体制上行政部门控制着竞赛表演市场的供给主体;电视媒体具有垄断性和职业运动联盟难以形成。虽然具有必然性,但是其益处主要表现在职业联赛市场的扶植和维护;中国优势运动项目的保持和国家利益优先。主要缺陷是在运行机制上必然具有政企一体的市场行为特点;中介经营难度增加和电视转播权非市场定价。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竞赛表演市场环境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运用心理测量与评价方法,对赛艇运动员心理素质进行研究,其结果表明:上海市赛艇运动员智力水平良好,智力结构合理;运动员竞赛焦虑水平适宜,特质焦虑与状态焦虑水平发展均衡,优秀运动员个体差异较小,运动员心理控制能力较好,心理内外控点发展较平衡,但运动员失败心理内控偏高,失败时过于自责,这就需要加强对运动员主观认知与评价能力的教育。  相似文献   

7.
运动竞赛项目的竞赛方法学分类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揭示竞赛方法的共性特征、本质联系及内在规律为目的,以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及学校体育中所有竞赛项目为对象,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访问调查法、逻辑分析法,对竞赛项目进行分类研究。研究深入具体项目的比赛过程,抓取不同种类项目用作比较的参照系的共仅属性,并以参照系的共仅属性作为分类标准,实现了运动竞赛项目分类,提出了“竞赛项目分类体系”和“运动竞赛项目体系”。  相似文献   

8.
刘洋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2,20(12):43+57-43,57
体育竞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了正常的体育竞赛秩序。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论研究,阐述了篮球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因和外因。从而促进篮球赛事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竞赛自信及竞赛焦虑与注意指向:情绪Str00p实验的提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力为  田麦久 《体育科学》2002,22(1):116-119
40名乒乓球运动员参加了1项在计算机上进行的情绪Stroop实验。结果表明,高竞赛社会期待特质焦虑运动员的注意特征表现为较多关注消极信息。注意指向不能有效地预测竞赛自信、竞赛躯体焦虑和竞赛个人失败焦虑。这些结果提示,对不同信息的注意指向可能与竞赛焦虑的性质有关。研究讨论了这些结果对运动员心理选材、心理诊断和心理训练的应用意义。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体育运动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出现了诸如违反公平、技术争议、人身伤害和合同权益等竞赛和非竞赛性纠纷.现今体育规则中单一的竞赛仲裁条款不能为其纠纷的调解提供合理的仲裁,也很难适应体育运动的发展.只有建立由仲裁、司法程序所组成的复合仲裁调解机制才能够合法、完善地对体育运动纠纷给予规范裁决.这也是体育运动走向世界与国际奥委会接轨的必要法制化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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