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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体育与科学》2019,(3):94-101
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分析了欧盟法律和欧盟成员国法律中针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所适用的一些法律工具。研究表明,即使在没有专门针对体育赛事的欧盟协调的情况下,目前的法律框架也能够很好地为体育产业这一领域的投资提供保护。基于传统和新形式的产权、知识产权和同源权利仍然可以为体育组织者提供充分的保护。体育赛事在专门的场馆举行,体育组织者可以要求独家使用权,然后再出具有条件的准入协议。体育赛事的录制和播出可能会牵扯到各种知识产权的问题,特别是在版权及相关权利领域。国家层面采取的特殊形式的保护措施,为体育活动组织者的权利提供了一层额外保护。  相似文献   

2.
新媒体改变了体育赛事的传播方式与呈现形式,这种媒介改变同时带来了体育赛事版权运营的新问题。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对我国新媒体体育赛事版权运营困境及其成因进行探析。研究发现我国新媒体体育赛事版权运营中出现赛事版权竞购激烈、版权合理定价缺失、优质赛事资源稀缺、用户消费粘性不足等问题,建议从完善版权政策、打造精致版权、增强用户付费习惯、强化体育赛事版权的保护力度等途径,实现新媒体体育赛事版权的良性运营。  相似文献   

3.
采用文献资料法、ASMI四步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进行探究。研究发现,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困境主要表现为体育赛事网络盗播侵权行为泛滥、体育赛事网络侵权维权艰难以及社会各界网络版权保护意识薄弱。将区块链技术特点和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痛点相匹配,进一步探析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认为,区块链的技术运用于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去信任机制,维护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交易安全;分布式账本技术,打击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盗版;全程追踪溯源,解决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举证难题;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培养社会各界版权保护意识。基于此,提出区块链技术适用于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完善区块链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区块链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区块链复合型人才培养。  相似文献   

4.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5.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   

6.
大型体育赛事赞助合同排他性权利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赛事的商业化离不开赞助商的赞助,为吸引赞助商则需要保护赞助商的利益.在大型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中约定适用排他性原则,可保障赞助商在赛事市场开发中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在对大型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赞助、体育赛事赞助合同进行分析之后,对大型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中排他性进行解释,继而对大型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中排他性权利的含义和特点进行研究.按照权利的构成要素,对体育赛事赞助排他性权利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分析.最后,在研究排他性权利的法源、排他性权利状态和排他性权利效力的基础上,提出排他性权利的保护策略,以保护赞助商权益,推进体育赞助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1.前言尽管体育比赛特别是商业体育比赛的举行日益频繁,不断丰富了公众的文化体育生活,但是主办者就其举办体育赛事享有权利的性质却没有从法律上加以厘清,同时造成就该项权利产生的电视转播权的法律属性缺乏研究的依据,体育比赛的录制过程在体育竞赛及其电视转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必要就上述问题进行讨论。2.体育赛事的物权属性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确认体育赛事主办者对体育比赛所享有的权利的法律属性是对赛事主办者的行为进行法律保护和规制的前提。首先,赛事主办者享有的权利必须以体育赛事的实际举办为前提,…  相似文献   

8.
《湖北体育科技》2017,(11):986-988
互联网时代的体育产业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以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在大型体育赛事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引人关注。在新媒体时代的大型体育赛事营销中出现了过度商业化、新媒体版权侵害、信息监管不足和复合型人才缺失等诸多问题。要实现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营销的可持续发展,应该从加强信息监管力度和版权保护力度、建立人才培养体系、开阔体育赛事整合营销视野等方面着手,实现新媒体与体育赛事的互动双赢。  相似文献   

9.
李俊  梁恒 《当代体育科技》2020,(11):216-217
对以体育竞赛为核心内容的体育赛事立法是国际通行做法,目的就是要在有关体育赛事法律的保障下使得体育竞赛的各事项正常有序进行。体育赛事立法效力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部门或依法受权立法部门针对体育赛事运行阶段所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一些规范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效果和作用力。体育赛事运行涉及的人多、事杂、域广,其聚集性、综合性和体验性等特点决定了体育赛事立法效力具有时空相对聚集、立法层级较低、对象范围有限、公共权利保障性与包容性兼备等特殊性;影响其立法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从体育赛事运行的秩序化客观需求出发的现实性、立法活动的合法性、立法程序的有效性、法律位阶的层级性及立法内容的专业性。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2.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3.
为回应体育知识产权的热点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体育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体育知识产权若干热点问题研讨会,围绕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育领域热点问题的国际视点、体育赛事节目的深度链接及GIF动图的版权问题等三个专题展开讨论,研讨会的核心问题是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是作品,是否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14.
桂沁 《体育科研》2019,(4):75-81
针对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当前司法裁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备受争议,即使直播画面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由于法律本身的制度漏洞,赛事节目制作人和授权播放机构的视听传播利益仍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认为:一方面应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这一契机,进一步整合著作权和录像制作者权的权能构造,扩张广播组织权使之能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从而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更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为赛事组织者创设“赛事利用权”这一可自由流转的财产权利,从而保障作为权利受让人的制播机构能够基于这一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5.
运用文献资料法、对比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梳理相关概念、政策,认为创意保护是我国自主品牌赛事创新发展的基础。以美国、欧洲以及中国体育赛事创意保护为例,分析目前我国法规框架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自主品牌体育赛事创意的保护实践。发现我国体育赛事创意确权存在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创意所有人保护意识薄弱和创意产权经营环节缺失三大困境。建议体育政府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在《体育法》修改中体现创意产权的保护思想,积极探索创意产权保护的新型举措;建议赛事组织者加强创意保护意识,围绕创意产生的不同阶段,实施科学的、联合的保护模式,达到尽可能全面的保护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创意产权交易流转的工作。  相似文献   

16.
体育赛事组织者是指组织、策划体育赛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传播技术的发展使体育赛事的观众规模迅速扩大,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让体育赛事组织者面临权利保护的难题。鉴于我国当前无明确保护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法律,以往的相关判决中常用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证明体育赛事组织者对其体育赛事享有传播权。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赛事传播权属于绝对性权利,而体育赛事组织不具备立法主体资格,其章程规定不能作为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赛事传播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比他国采取的保护模式,认为我国可在《体育法》《著作权法》上明确对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保护,同时权利人还可借助《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17.
体育非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运动中大量运用的是进入公有领域不能申请专利的技术。其主要客体有关键技术动作、成套技术动作、运动竞赛战术、运动员选材、训练管理、运动创伤的防止和疲劳恢复、运动测试统计、运动营养、运动治疗、体育项目发明、竞赛裁判规则、运动会编排、反不正当竞争等。体育非专利技术是体育工作者公开的智力劳动成果,具备智力劳动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法律特征,属于体育工作者的无形资产。体育非专利技术在首次使用前的创新阶段,应按秘密技术保护,在公开使用后效果明显,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应享有一定的精神权利。  相似文献   

18.
随着科技的发展,媒体形式已从纸媒发展到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等繁多的传播形式,信息内容的价值和媒体传播的功能已经高度融合。从古至今,信息内容的变化并不大,无非是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内容。或许是由于科技发展的速度过快,导致了媒体运营的相关法律和盈利机制不够完善,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和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媒体的发展速度虽然快但是根基却不够牢固。该文通过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媒体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对于体育赛事的转播进行了分析。内容具体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新媒体相关的概念及发展历史。第二部分,以英超转播权在国内的发展脉络为案例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新媒体体育赛事版权运营的模式。第四部分,对于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及版权运营的策略及展望。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体育节目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欢迎,大型体育赛对电视体育市场有显著的拉动作用。足球是世界上最受观众喜爱的体育运动,在欧洲、南美和亚洲地区足球赛事的收视率占绝对优势地位,F1赛车是欧洲观众除足球外最喜欢的赛事;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观众往往更热裒于本土的体育赛事,而对足球赛事兴趣不大。冬季运动在北欧、东欧、北美等气候寒冷的地区受到了欢迎,俄罗斯、美国是其中的代表。亚洲电视体育市场缺少本土品牌赛事的强力支撑。重大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费用呈大幅攀升的趋势;电视转播权销售方式呈连锁化、捆绑销售的趋势;电视转播权产品类型呈细分、分类出售的趋势;重大赛事收视全球化的趋势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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