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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美国谷歌公司拟构建数字图书馆,引起了法律争议。谷歌数字图书馆争议的关键在于,谷歌将他人图书扫描进谷歌图书馆,并且在线提供这些图书的目录、索引等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理由可知,谷歌的行为具备高度的转化性,对社会公共利益贡献巨大,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市场销售,适宜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因而,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在合理使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图书馆、搜索引擎公司等为构建数字图书馆或数据库,为公众提供搜索服务而全文扫描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以为中国的图书馆和搜索引擎公司建立数字图书馆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2.
开放存取是20世纪末国际科学界、学术界、图书馆界为了推动科研成果的交流和共享、利用新兴的互联网络进行广泛学术传播和交流的运动,它表明现有的版权制度无法有效调节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本质上看,开放存取是利用传统版权法所建立起的一个与旧有体制相对立的版权保护模式。在未来信息时代,开放存取极有可能发展成为和传统版权保护模式并行的版权保护模式,从而与传统版权保护模式密切配合,共同构成未来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3.
商标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商标混淆侵权行为进行规制,防止消费者在市场中发生混淆。一般来说,商标保护与自由竞争和表达自由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但随着商标权的扩张,商标权的保护与自由竞争、表达自由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商标权人可能通过其商标权损害市场自由竞争、压制表达自由。由此,商标法需要建立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将商标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防止商标权过度强化损害市场自由竞争和表达自由,妥善处理好商标保护与市场自由竞争、表达自由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开放存取运动与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尽管开放存取运动的表面原因是"期刊危机"和"存取危机",但其根本原因却是信息时代信息技术与信息生态环境变化及其导致的传统版权制度危机.开放存取是观念和运行机制上均不同于传统版权制度的信息流通模式.尽管不能取代版权制度,其本身也有缺陷,但开放存取运动为信息时代版权制度未来模式的构建提供了有价值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2010年,美国国会图书馆颁布了6种规避技术措施例外情形,例外情形之一为规避DVD技术措施例外。规避DVD技术措施例外使社会公众可以基于评论、教育、拍摄记录影片、制作非营利影视作品的目的规避DVD影片上的技术措施。但是,该项例外适用条件严格,适用范围狭窄,无法妥善解决DVD影片使用上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技术措施的立法应吸取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经验与教训,完善技术措施例外类型,确定合适的例外情形适用范围,确保技术措施例外规定发挥其应有功效。  相似文献   
6.
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智能技术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的方式,对出版者的版权治理构成了挑战。新技术环境下,作品的权属复杂化,作品版权状态不明的情形常态化,作品授权成本提高,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模糊化,算法推送的版权风险增大。为应对版权风险,出版者需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配置专业的版权管理人员,健全版权风险防范的工作机制;在技术上可以引入区块链技术服务,进行作品权属的确认和授权许可,同时建立本单位版权管理的数字化平台;在演绎、剪辑、修改作品或使用多媒体数字化作品前,做好版权的风险防范工作;在利用算法推送作品时要提高注意义务,采用一定的过滤技术自动过滤明显构成侵权的作品。  相似文献   
7.
8.
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能够接受、存储、加工各类信息,构建和发展自身的认知网络。从认知心理学角度观察,商标是由人类感觉器官可感知的外在刺激即商标标识与消费者大脑长时记忆中存储的该商标标识代表的商品信息组成。商标的本质是人类感觉器官可感知的,以特定公共性形式存在的信息。商标的心理学本质有助于加深对商标的功能、商标权以及商标侵权的理解。商标的功能在于降低消费者的心理认知成本,商标权在于维护消费者正常的心理认知网络,而商标侵权则不当干扰了消费者正常的心理认知网络。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0.
作为民法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制度,替代责任主要适用于雇佣和监护关系,体现了民法保护弱势群体、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价值理念。在著作权领域,美国率先通过判例引入替代责任,并逐渐将适用这一规则的案件类型化,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著作权替代责任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也符合法的经济效率要求。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4款是关于替代责任的规定,但其责任构成要件存在缺陷,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施加了过重的监督控制义务,且与间接侵权规则相冲突。网络环境下建立著作权替代责任规则,需要分析网络中经营者所处的地位,评估其盈利来源和监督控制能力,避免干扰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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