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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4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分析了新媒体转播权的发展历程,法律性质,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阐述新媒体转播权法律保护依据和措施,结果显示:新媒体转播权的法律保护影响着体育产业的发展,一旦出现问题将影响体育组织和持权转播商的共同利益,甚至影响到体育组织的声誉和体育赛事品牌建设。  相似文献   

2.
在体育赛事的新媒体转播中,由于新技术的日新月异使相关法律规制相对滞后,侵权现象频发,法律纠纷数量剧增.其中既有传统问题,如转播权出售中的垄断与竞争,更多的则是涉及到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侵权.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条文和若干案例的评析,对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的界定、转播中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逐一进行阐释,为促进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的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我国对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这一发展极为迅速的新生事物的法律界定还不太明确,认识上还存在许多分歧,造成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很多侵权现象经常发生.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分析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概念、特征、发展概况、法律性质、侵权现象及侵权救济.结果表明,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已成锐不可当之势,只有完善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的法律制度、加强相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加强新媒体新闻机构行业自律,才能使我国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走上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  相似文献   

4.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5.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6.
胡巧璐 《体育科研》2018,(5):65-72,85
随着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网络同步转播纠纷日益频繁,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为应对此类纠纷面临的司法困境,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所有权利的起源,司法实践应当摒弃将其认定为契约利益的做法,改采特别立法模式创设专有财产权利。针对独创性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不应过度强调“创作高度”概念,而应采取从宽而非从严的认定标准。在体现“表现”效果的情况下,本文建议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视听作品,同时整合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创设“向公众传播权”用以填补无法规制网络同步转播的权利空白。赛事节目广播组织对赛事信号享有广播组织者权,但其中的“转播权”应当从立法层面扩张至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7.
传播技术发展推动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实时盗播问题愈发凸显,由此引起的侵权诉讼和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通过梳理近十年司法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存在多样的法律适用情形,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为作品以著作权法相关权利给予保护,或定性为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再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罚。但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皆存在一定法律适用困境。透过比较法视角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的规制情况,并鉴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和体育产业发展趋势,提议扩张著作权范围,明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划归“视听作品”序列,同时采取技术中立原则,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实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权益主体的切实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8.
随着体育赛事的商业化,体育赛事转播权成为体育产业商业开发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虽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属性有所争议,但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项待确定的权利或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则普遍认同。通过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从法律视域探索世界各国在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方面的经验,并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主体认定、电视播放者的邻接权保护、对新型传播技术的规制及对赛事转播权合理使用的界限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为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9.
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法超 《体育科学》2008,28(1):66-70,88
解释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含义,认为赛事转播权中的"转播",不仅仅是字面意思的"转播",还有"直播"的含义.研究了体育赛事与作品的关系,认为实然意义上的一般体育竞赛项目不是作品,特殊的体育竞赛项目可以视为作品;应然意义上的一般体育竞赛项目也不是作品,但一些特殊的体育竞赛项目有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总结他人现点的基础上分析认为,在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不属于表演者权,但有成为表演者权的可能;它不属于广播电视组织权,是与广播电视组织权截然不同的两类权利;它也不属于物权,非物质性就决定了其权利性质不同于物权;它应看作是一种广义的合同权,一种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12.
对新近发生的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同法院对事实基本相同的该类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一是不同法官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存有争议,二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下的保护遇到了法律适用困境。鉴于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协调和“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体系下的内部协调,以及根据“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法律推理原则,研究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扩张解释和完善广播组织者权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更为合理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3.
桂沁 《体育科研》2019,(4):75-81
针对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当前司法裁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备受争议,即使直播画面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由于法律本身的制度漏洞,赛事节目制作人和授权播放机构的视听传播利益仍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认为:一方面应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这一契机,进一步整合著作权和录像制作者权的权能构造,扩张广播组织权使之能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从而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更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为赛事组织者创设“赛事利用权”这一可自由流转的财产权利,从而保障作为权利受让人的制播机构能够基于这一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4.
为回应体育知识产权的热点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体育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体育知识产权若干热点问题研讨会,围绕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育领域热点问题的国际视点、体育赛事节目的深度链接及GIF动图的版权问题等三个专题展开讨论,研讨会的核心问题是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是作品,是否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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