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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4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传播技术发展推动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实时盗播问题愈发凸显,由此引起的侵权诉讼和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通过梳理近十年司法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存在多样的法律适用情形,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为作品以著作权法相关权利给予保护,或定性为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再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罚。但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皆存在一定法律适用困境。透过比较法视角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的规制情况,并鉴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和体育产业发展趋势,提议扩张著作权范围,明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划归“视听作品”序列,同时采取技术中立原则,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实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权益主体的切实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2.
桂沁 《体育科研》2019,(4):75-81
针对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当前司法裁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备受争议,即使直播画面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由于法律本身的制度漏洞,赛事节目制作人和授权播放机构的视听传播利益仍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认为:一方面应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这一契机,进一步整合著作权和录像制作者权的权能构造,扩张广播组织权使之能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从而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更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为赛事组织者创设“赛事利用权”这一可自由流转的财产权利,从而保障作为权利受让人的制播机构能够基于这一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3.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4.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5.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6.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   

7.
体育赛事财产化是保护体育赛事相关权利的前提。体育赛事在诞生之初为公共性娱乐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其观赏价值被包装为一种商品,观众欣赏体育赛事必须支付对价,由此开启了体育赛事的财产化进程。现场体育赛事的观赏价值可以通过场所权进行保护,但随着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的出现,体育赛事的观赏价值从普通法上的“准财产”逐渐发展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其对应的权利范围也大幅扩张。同时,体育赛事权利也面临无序扩张的风险,其公共性正在消亡。反思体育赛事财产化的必然性及扩张趋势,我国一方面要厘定体育赛事权利人的“权利清单”,依法保护体育赛事的财产价值,另一方面要创设体育赛事财产权的“负面清单”,保障公众合理使用体育赛事内容的自由。  相似文献   

8.
摄制体育赛事得到的视听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应由制片者而非赛事组织者原始取得著作权。若无法律明文规定,赛事组织者不享有对 世的“赛事组织者权”。基于其对比赛场馆的管控力,赛事组织者将“禁止擅自摄制比赛”作为发放入场许可的条件,此时,尽管未经许可摄制比赛者 可能原始取得著作权,但却无法在不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利用该著作权。赛事组织者通过合同受让著作权后,始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实时转 播权”。“网络实时转播权”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依被转播作品初始传播技术的不同,可能被定位为广播权的内容,亦可能被定位为“应当由著作权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种情况不利于赛事转播权的市场化。未来宜通过广播权的扩展,将“网络实时转播权”完全囊括于广播权下。《著作权法(修 订草案送审稿)》扩展广播权,但仍维持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非交互性”二分的举措,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网络体育视频直播产业的概念与发展现状进行了解读,结果表明我国网络体育视频直播产业存在直播效果较差、直播环境有待改善、盈利方式落后和直播侵权现象等一系列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加快直播技术更新、加强直播环境建设、拓展盈利方式和加大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等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0.
运用文献资料法、对比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梳理相关概念、政策,认为创意保护是我国自主品牌赛事创新发展的基础。以美国、欧洲以及中国体育赛事创意保护为例,分析目前我国法规框架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自主品牌体育赛事创意的保护实践。发现我国体育赛事创意确权存在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创意所有人保护意识薄弱和创意产权经营环节缺失三大困境。建议体育政府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在《体育法》修改中体现创意产权的保护思想,积极探索创意产权保护的新型举措;建议赛事组织者加强创意保护意识,围绕创意产生的不同阶段,实施科学的、联合的保护模式,达到尽可能全面的保护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创意产权交易流转的工作。  相似文献   

11.
为回应体育知识产权的热点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体育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体育知识产权若干热点问题研讨会,围绕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育领域热点问题的国际视点、体育赛事节目的深度链接及GIF动图的版权问题等三个专题展开讨论,研讨会的核心问题是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是作品,是否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12.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3.
采用文献资料法、ASMI四步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进行探究。研究发现,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困境主要表现为体育赛事网络盗播侵权行为泛滥、体育赛事网络侵权维权艰难以及社会各界网络版权保护意识薄弱。将区块链技术特点和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痛点相匹配,进一步探析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认为,区块链的技术运用于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去信任机制,维护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交易安全;分布式账本技术,打击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盗版;全程追踪溯源,解决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举证难题;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培养社会各界版权保护意识。基于此,提出区块链技术适用于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完善区块链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区块链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区块链复合型人才培养。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独创性低为由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这实际上将独创性较低的思想表达作为了邻接权的客体。从制度产生的根源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应为现有内容的传播。在著作权法中规定邻接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独创性低的思想表达,而在于保护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利益。判断某一内容是否属于邻接权客体,不应当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或有无,而应当看其是否属于对现有内容的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属于对体育赛事现场实况的传播,以此为由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显然更符合邻接权制度的一般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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