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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可以公平合理的分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但在未成年人领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第三方监护人,因此有必要对过失相抵在未成年人领域的适用规则作进一步探讨。明确未成年人过失相抵能力的标准,从而在未成年人领域适用过失相抵时,能单独对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进行认定,公平合理的分担未成年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涂卫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7(5)
立法本意在于公平分担责任的过失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调整原则,同样应适用于严格责任。我国关于过失相抵适用于严格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为基本不适用、有条件适用以及明确规范适用三个阶段。出台不久的《侵权责任法》既有关于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定,也有在严格责任领域适用的特殊规定。在新的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如何在严格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产生了以下两大新问题,需要进行解读。即如何处理《侵权责任法》关于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定与其在严格责任领域适用的特殊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新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下严格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应当如何限制。 相似文献
3.
解玉娟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2):36-39
危险责任制度是现代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危险责任是否应该设定最高赔偿限额、是否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危险责任与过失相抵的关系问题存在争议,在分析评价学术界争论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危险责任不应该适用最高赔偿限额,危险责任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和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4.
莫万友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10):10-14
随着CISG的广泛适用,其损害赔偿制度凸显出许多问题。CISG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性规则等问题,但未明确解决损害赔偿的计算时间和地点、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未来损失赔偿、机会损失赔偿、非金钱损失赔偿、损害赔偿的货币问题,也未涉及到人身伤害赔偿、信赖利益、违约金条款问题。CISG中损害赔偿制度有待进一步统一。 相似文献
5.
传统外观主义对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存在局限,应采用大陆法模式,以缔约过失责任为中心,采取过错责任为原则和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二元归责原则,取消期待利益的赔偿限制,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可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不断完善我国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的形成。 相似文献
6.
丁光泮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4)
在违约损害赔偿领域中,减损规则和损益相抵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的两项重要制度,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当可以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范围。而赔偿权利人在对方违约之后因减损行为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应否适用损益相抵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立法、判例及学说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粗浅探讨,并认为对直接源自减损行为的额外收益应与损害相抵。 相似文献
7.
丁光泮 《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1(4):44-47
在违约损害赔偿领域中,减损规则和损益相抵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的两项重要制度,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当可以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范围。而赔偿权利人在对方违约之后因减损行为所奖得的额外收益应否适用损益相抵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在借鉴国内外立法,判例及学说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粗浅探讨,并认为对直接源自减损行为的额外收益应与损害相抵。 相似文献
8.
9.
杨雪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20-24,42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次审议稿第960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民法总则》第187条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时的处理确立了"互不影响"原则。然而,民刑交错中的精神损害与普通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在事实基础、法律功能和法律后果上存在诸多差异,民事领域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民刑交错领域,因此民刑交错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细节问题,尤其是主体、受保护权益、行为、严重性等问题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10.
证明责任倒置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应用颇为广泛,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理解的偏差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证明责任倒置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官不得肆意改变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只有改变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规定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仅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三种情况,《证据规定》中其他五种特别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为完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应该保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化,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必须完善立法,明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1.
李璐 《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学报》2012,(4):56-62
证明责任倒置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应用颇为广泛,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理解的偏差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证明责任倒置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官不得肆意改变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只有改变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规定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仅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三种情况,《证据规定》中其他五种特别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为完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应该保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化,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必须完善立法,明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2.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当增加过失侵害债权的类型,行为人因过失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债权具有相对性,对于债权存在不能以道德或者理性人的标准给第三人课加"应当预见"的主观要求,对于未明确知晓具体债权存在时,行为人过失导致侵害债权不能适用此制度.同时,在行为人明知债权存在时,此时债权具相对于行为人而言具有公开性的特征,如果行为人非以侵害债权为目的,但是基于重大过失或者放任的态度导致侵害债权时,也应有此制度适用的可能. 相似文献
13.
李付雷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91-104
预见和当事人意思的关系是理解可预见规则的钥匙。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预见能够准确表征当事人意思,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可以妥当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当可预见规则扩展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类型后,便会出现预见与当事人意思发生偏离的现象,继续依据预见决定损害赔偿就会失去正当性,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法官应当回归契约规范主义,基于当事人意思限缩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首先,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应以合同解释为前提,违约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预见到违约损失仍然不够,还需存在对其负责的意思;其次,可预见规则属于惩罚性缺省条款。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形,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填补漏洞应以当事人具有可惩罚性为前提,否则应当通过补充解释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14.
史峰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4):108-11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方固有利益及(或)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标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应坚持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受害人自由选择诉权原则。 相似文献
15.
《宜宾学院学报》2017,(11):54-62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共同确立了我国规制善意救助行为的制度体系。得益于国外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经验,《民法总则》从善意救助者请求权体系、紧急救助者责任豁免两个层面建构了我国善意救助制度的理论逻辑,以此回应近年来频发的救助他人反被讹、路人见危不救等现象所引发的"社会诚信"与"社会道德"问题。在初步建立起善意救助制度的条件下,当前仍须从严格适用紧急救助者的责任豁免规则、确定非紧急救助者有限制的责任豁免、明确善意救助者侵权责任承担三个路径,完善我国的善意救助制度,在保障善意救助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受助人的利益,发挥善意救助制度的预期效用。 相似文献
16.
黄伟东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5,19(5):45-48
缔约过失制度是一项近代正式确立并逐步发展,近年又在中国大陆法学界引发热烈讨论的法律制度。对于缔约过失制度中的许多问题,理论上尚有不同观点。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具有独立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起点应在要约邀请之始,合同生效后仍能对订约阶段一方的过失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是赔偿信赖利益,但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相似文献
17.
何小超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23,(5):169-174
学位撤销是学校为了保证学位制度的顺利运行而对于学位授予行为的纠错,其实质是行政许可的撤销。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高校行使学位撤销权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漏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无法有效介入。为此,我国需要在制度上明确学位撤销权的实体与程序规定,确定混合过错下过失相抵的责任分配机制,构建学位撤销权限制与事后救济等信赖利益保障制度等来完善我国当前的学位撤销制度,促进高校教育的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18.
对于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是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面临的共同难题。通过上百年的发展,英美法、德国法在这个问题上已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的责任排除规则,但英美法和德国法又分别采取过失侵权行为类型化和纯粹经济损失“权力化”对责任排除规则进行突破。我国侵权行为法应采取一般条款及类型化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9.
20.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请求权。在责任认定上必须把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目前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因此,在程序上,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项实体权利;对因婚外同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赔偿性质、标准、幅度、责任主体范围等尽快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预防逃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