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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闻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23,(11):119-127
当前冒名顶替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原因在于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局限性与片面性,因此对该罪名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讨论尤为必要。冒名顶替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平与公民个人发展权。行为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以实现其参与利益分配的目的。冒名顶替行为具有持续性,因此冒名顶替罪属于继续犯,应从行为人冒名顶替行为被社会公众知晓起开始计算本罪的追诉时效。 相似文献
2.
何珊 《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8-12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3.
研究结合犯的犯罪既遂问题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该犯罪的着手认定和既遂标准。在第一个问题上,由于结合犯有两种基本类型,一为牵连型结合犯,二为并发型结合犯,也由于这两种结合犯在刑法规定与理论解释上存有很大不同,所以其着手的认定应当分别进行研究。在第二个问题上,"被结合罪为准说"是值得赞赏的。因为它符合犯罪既遂的一般原理,能够体现结合犯的立法意义,有利于已经实施基础犯罪行为的人中途停止犯罪,不去实施被结合的他罪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4.
《中国考试》2020,(12)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如何正确区分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各种形态,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和终了。判断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着手,必须对组织行为进行厘清。组织行为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引诱、介绍、强迫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被组织的人数不影响该罪的着手认定。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判断应采取折中说,从组织行为和被组织行为2个方面判断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即在组织行为已经完成的基础上,以被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是否已经渗透至相对封闭的考场为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5.
6.
对继续犯在犯罪论中的位置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陆诗忠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3):47-49
传统的刑法学都把继续犯放入罪数犯中研究 ,本文认为 ,应把它放入故意犯罪形态中研究 ,并提出 ,继续犯应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的又一类型。揭示了继续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具有两个特征 :(1)其既遂标志是以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实施某种危害行为 ;(2 )其既遂与犯罪成立是同一、相伴的。 相似文献
7.
8.
陈洪兵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4,26(5):118-120
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故意的内容不包括对象对商业秘密的认识。税务官员、律师等特殊身份的人员,即使事先无专门的保密约定,也能构成本罪。该罪是情节犯,不是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是犯罪成立的标志,不是既遂的标志。该罪与其他秘密犯罪是想像竞合关系,应从一重处断;与盗窃罪是法规竞合关系,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传统理论通说将犯罪中止的期间界定为犯罪预备开始至犯罪既遂前,认为犯罪既遂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一通说混淆了犯罪既遂与中止的评价标准,前者“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后者“以是否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标准,两者分类标准不同一,则两者均可能存在于犯罪完成阶段。笔者认为,有的结果犯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文章对这一命题进行了法理分析,进而指出认定结果犯既遂后中止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王俊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9(1):51-55
本在比较世界主要国家保险诈骗罪之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形态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是复合实行行为,其着手时点应以行为人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夸大损失程度,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为标准,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犯采用了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因此,其既遂应以行为人可否实际控制保险金为标准。 相似文献
11.
也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明祥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1):24-29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不以已着手实行为限,还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作准备的行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相似文献
12.
黄毓毅 《商情·科学教育家》2007,(12)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而如何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三种观点。通说采取后者,即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区分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既遂,反之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是否既遂,标准应当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中对该种犯罪构成的描述。刑法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盗窃罪。但盗窃罪既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理论上存在诸多分歧,有必要对各派学说加以评析,吸收它们的合理性因素,摒弃它们的缺陷和不足。1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诸种学说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在德日刑法理论上主要有4种观点:①接触说。认为行为人的手接触到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时就是既遂。②隐匿说。即认为行为人将财物隐藏在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时才是既遂。③转移说。即认为行为人将财物转移到其场所的就是既遂。④取得说。认为行为人排除他人的占有,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时即为既遂。[1]在上述各种见解中,取得说是通说。... 相似文献
13.
张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5):102-105
应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呼声以及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洗钱罪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对上游犯罪的范围等方面作出修改。但本罪仍存在不少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本罪的客观行为无论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何,究其本质都是将犯罪所得的性质进行清洗,而不限于被动地隐藏或掩饰;其主体仍然应当依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认定只能由上游犯罪本犯以外的其他人构成,并且本犯的范围仅限于上游犯罪的实行犯而排除教唆犯和帮助犯;主观“明知”的含义,基于司法便宜的考虑以包括“确知和应知”为宜。 相似文献
14.
胡江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10,26(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种行为方式,对于该罪既未遂形态的认定应当分别就四种行为方式进行具体分析。对于走私毒品罪,毒品是否顺利进或者出国(边)境是判断既遂与否的标准;对于贩卖毒品罪,应依交易双方依买卖毒品的意思转移占有为准;而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只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即可,而不论是否将毒品运到目的地;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出毒品为既遂标准,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相似文献
15.
李洁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6(6):733-738
根据研究目的不同,危险犯有犯罪既遂形态意义上的危险犯与犯罪成立形态意义上的危险犯两种可能性,而对应于这两种研究角度,对“危险”这一前提本身的界定是不同的。立足于将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形态之一这一前提,危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非现实性:二是与现实的联系性;三是表现形式的非单一性。基于将犯罪既遂划分为多种形态这一前提,危险犯之危险具有结果的意义,即危险犯之危险是危险结果而不是单纯的行为的危险。将危险结果与犯罪性结合起来,将危险结果作为犯罪结果的一种类型来理解,危险结果就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表现着的对犯罪客体侵害的危险。 相似文献
16.
李璞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26-27
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体器官的"地下"交易活动也愈加猖獗。通过强迫、欺骗、诱导等方式摘取他人器官进行买卖或者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活动,严重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列入刑罚的规制范围。本文通过分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既遂和未遂的相关问题,为司法实践中的定罪与量刑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7.
黄常顺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61-67
对污染环境罪的理解和适用,应进一步把握“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学界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入罪要件说和既遂要件说。“后果特别严重”是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也是“严重污染环境”不法程度的提升,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也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对其认定,应结合基本犯既、未遂的情况具体分析。以“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既遂标准,有利于更全面、更有效地治理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8.
在评析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发生行为人积极追求的、其行为会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停止状态。既遂的判定应该以"直接目的实现说"为标准,并基于此标准对举动犯和危险犯的既遂标准作出重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19.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28-34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一直存在争议。201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因此解决环境污染罪犯罪既遂标准的难题。学界通常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结果犯,实务中也以发生危害后果来确定此罪,但环境污染危害结果发生的隐蔽性、滞后性,环境污染治理的复杂性、高成本等特性都决定了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立危险犯的相关规定。在考虑我国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对污染环境罪设置危险犯从侵害客体、主观方面以及既遂标准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彭文华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6):152-155
嫖宿幼女罪,是指以支付报酬为代价,不违背幼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宿幼女罪是妨碍社会风尚的犯罪,是拟制的法定犯。嫖宿幼女罪之弊端:抛弃了对幼女身心健康的重点保护原则,赋予了幼女的性意思能力与意志能力,为对幼女的性犯罪提供了减免罪责的借口,致使猥亵幼女的犯罪形同虚设,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难以界定。刑罚适度化与轻刑化是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完善的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