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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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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驾驶罪是以故意为主观方面要件的犯罪,醉酒驾车构成该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对与醉酒驾车行为相伴而生的危险结果具有故意心态。醉酒驾车案件中,行为人对危险结果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实践中也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认为行为人已经完成了这一预见。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成为醉驾者免责的唯一的主观方面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行为和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准确认定,以实现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的主客观相统一。  相似文献   

2.
实践中对于酒驾肇事的行政执法不尽统一,类似案件司法审判结果也不尽一致。分析酒驾肇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对醉酒驾车导致重大伤亡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值得商榷。合法有效预防和打击酒驾行为,建议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统一司法审判,完善相关立法。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有现实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竞相追逐等行为是否应该入罪的争论,最终以危险驾驶罪罪名的确立而告一段落。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危险驾驶便呈现高发态势,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绝大多数,同时由于是新罪名,也给我们司法实践中带来了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相关规定,使得对两种差异明显的行为定型的调节由行政管控转为刑法控制。在新旧法律交替之际,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体系、法律解释并不尽然完善,造成了理论上说服力的缺乏、司法认定的困窘及社会大范围的争议,其中凸显问题最多的当属"醉酒驾车"。对"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认识应当在该罪条文罪状的基础上,在现行刑事法律的体系内,遵照相关理论与法理,寻求合理的解释,以便为司法认定提供科学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黎景全和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先后宣判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正如该司法解释所指出的,一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二是为了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人员能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但该解释是否适当,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的"道路"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相一致,危险驾驶罪的对象仅限于机动车。在认定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判断。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相似罪名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7.
本文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该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四点进行分析,紧接着详细研究了危险驾驶行为具体入罪标准分析,最后提出几点有利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建议,对于研究危险驾驶罪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危险驾驶引起严重事故的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暴露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危险驾驶入刑的激烈讨论。笔者认为无论从目前的交通现实环境还是未来的发展情况,在我国将醉酒驾车入刑,设立危险驾驶罪都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酒后驾车严重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群体利益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本次调研特针对"酒后驾驶新规定",了解其实施效果,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针对实践中醉驾取证难、免刑缓刑适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衔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违法犯罪案件定罪两难选择问题,立法上避重就轻、条文设计不合理、罪名不统一和量刑失当等缺陷,宜在《刑法》中单列危险驾驶罪,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客观方面及量刑档次设置专门法条。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驾"入罪实施一年来,醉酒驾驶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司法实践中缺乏对醉驾判处缓刑、免刑、从轻、从重处罚的详细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样。细化醉驾的量刑标准,区别对待不同的醉驾案件,避免选择性司法,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对每个醉驾者的公正裁决。  相似文献   

12.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但“危险驾驶罪”立法仍存在缺陷,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过于狭窄,情节界定比较模糊,在法定刑方面只规定了基本犯.而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者没有涉及。因此,我们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罪状、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以及其他法律设定柔性惩罚措施来实现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具有恰当性,但未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同质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要从成立本罪的地域范围限制、对象限制、时间限制、具体行为种类及行为程度等方面进行。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相关罪名的衔接;对本罪关涉的程序、证据问题的处理,要注意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相似文献   

14.
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令人惊心。由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所致事故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广泛关注,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人刑”也得到了社会大众和部分学者的支持。但根据刑法谦抑性理念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控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其他手段并未穷尽,“入刑”既无必要,也无济于事。  相似文献   

1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97《刑法》新增的罪名。目前,在该罪的准确认定上,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面临着一些难题。理论界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争议。如何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对于合理界定该罪的犯罪,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持有型犯罪行为具有静态性特征,对其主观方面,刑法学界存有诸多争议。根据社会一般人通常应有的经验与常识,对特定物品或财产的持有当然应当出于故意,而且一般通过证明持有事实就可以证明持有故意。对于持有型犯罪来说,持有的核心意思是主体对特定物有意识的控制,而过失谈不上控制。加之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持有犯罪,因而过失不能构成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中不存在“不问主观过错”的犯罪,由此决定了持有型犯罪不能适用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7.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对危险驾驶入罪问题,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界均有不同声音,其中呼声甚高是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标准做出相关解释。最近,最高院回音对此将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人们希望案例指导具有接近司法正义、彰显司法理性、整合司法资源等法理价值。  相似文献   

18.
医疗事故罪以医疗事故为前提条件,但是并非所有医疗事故都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在理论与实践中,通常以《刑法》以及有关医疗卫生法规作为依据,对医疗事故罪的范围进行界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导致了医疗事故范围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依据《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医疗事故罪进行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19.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中都明文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1997年刑法典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两种情形的规定,并把这两种情形作为了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规定,从而提升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但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包含故意因素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断出现,1997年刑法典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制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为了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定罪,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业的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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