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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性赔偿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有若干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其具体适用还存在不少争议和缺陷。在分析惩罚性赔偿的性质、适用前提、赔偿数额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当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提出了一些具有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报应功能、遏制功能和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内容、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憾,应当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借鉴美国法浮动限额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还存在不足之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而赔偿数额又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这将影响此制度的价值。文章探讨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可操作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强调补偿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起学者越来越多的注意。实践证明,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力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适用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也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如何规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保护公民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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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适用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寒冰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8,25(1):84-87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只是作为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一种例外而存在的赔偿制度。文章首先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产生及其在英美法上的历史发展;其次借助对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和基本功能的分析,论证了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最后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适用现状的剖析,并与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对该项制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阮洪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9):60-62
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从理论与实务考察,分析中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异同;对中美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就我国引入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数额的确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蒋宏辉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21(5):51-53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它有损害填补与威慑预防功能。对于是否扩大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法律界人士存在着激烈的争议。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现有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然后提出我国应在产品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民事侵权、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故意犯罪附带民事赔偿等领域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后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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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杨春梅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70-71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遏制功能。我国现已在特别法中规定了一些惩罚性赔偿,但是在适用中还存在很多漏洞。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就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王玉玲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27-30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举证责任、赔偿数额及惩戒力度等方面存在缺陷,应在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赔偿数额上采用综合性标准,惩戒力度与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相适应。 相似文献
11.
胡承伟 《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4,(8):29-34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存在逻辑不连贯、内容表达上的不融洽、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扩张商品房交易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有利于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目的性扩张和立法修订分别是扩张商品房交易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重要方法和方式。 相似文献
12.
李杰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73-76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般民事赔偿制度的例外,在英关法系得到普遍的承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此制度也有所涉及。通过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一步的完善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相似文献
13.
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在大陆法系根深蒂固 ,但为补救其在现代实践中的缺陷 ,建议在民事责任领域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方面惩罚预防强者对弱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另一方面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以实现实质正义。惩罚性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私生活自治有限度的干预 ,所以适用范围不宜过宽 ,它与民刑竣别和民事关系的平等性并不矛盾 ,其适用是法律政策的合理倾斜。 相似文献
14.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和适用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凡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26(3):66-68
介绍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沿革,进而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角度阐述其在经济法中的独特魅力,对其适用范围、条件和额度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具有公正、正义和秩序等法理基础和正当性。现阶段除了产品侵权需要严加惩罚外,笔者认为其他恶性的、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造成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行为也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立法应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正义出发,应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6.
王新红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7(5):63-67,72
经济法实体法不仅是经济法诉讼的裁判依据,而且应当为经济法诉讼的启动和推行提供支持,这是经济法可诉性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经济法实体法对经济法诉讼的支持主要通过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作为司法制裁依据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和赋予公益诉讼原告实体请求权来实现.惩罚性赔偿激励私人诉讼,通过私人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受害人获取的惩罚性赔偿金可以理解为其维护公共利益的收益,这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依据;司法制裁为司法机关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手段,使通过司法途径制裁经济违法行为成为可能;赋予公益诉讼原告实体请求权是公益诉讼制度得以推行的实体法保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