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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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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好同学》2003,(2)
家庭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相似文献   

2.
普法维权     
老师体罚学生违法求助:您好!我是某初中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尤其是数学,每次都是倒数后几名。数学课上老师经常骂我,罚站,有时还用教鞭打我手心。同学们都嘲笑我。我很害怕上数学课。请问,老师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解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款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毫无疑问,老师也…  相似文献   

3.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相似文献   

4.
2009年3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一条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不得对学生的成绩进行排名,不得张榜公布成绩。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们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不可谓不落实。但与此同时,教师的“教育犯法”现象却依然层出不穷——表现之一:一般来说,“辣手辣脚”(专制、不民主)的教师更能有效地控制教学秩序、管好课堂。因此,在学校领导的默许下,相当部分教师对学生都采取见效迅速的“短、平、快”教育方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相似文献   

6.
姓名年龄所在市一、到断口(正确的在口后括号内打V,错误的打x。每肠1分)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4、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5、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法院应当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审理。()6、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7、学平险属于团体保险。()8、投保学平险后不可以退保。()9、投保人本身…  相似文献   

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1月25日三审表决通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这部8章50条的地方性法规中,有一条是根据未成年人的意见创设的--"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此次上海市立法机关在制订这部与未成年人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时,决定打破赁例首次邀请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   

8.
按照国家“普九”标准要求,初中生年辍学率不得超过3%,但是已通过“普九”验收的很多农村地区的初中辍学率达5%以上,部分学校年辍学率已达10%,甚至更高。纵观当前农村初中学校学生辍学率高的原因,与农村部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部分学生厌学等众所周知的原因有关外,还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很大联系。1.部分家长法制观念淡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得不到落实。由于部分农民认识上的局限性,部分农村家长未认识到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律规定,是家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未认识到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基…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  相似文献   

10.
《教育文汇》2010,(2):6-7
最近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有一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这条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11.
今年3月1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在这个地方性法规中,有一条是根据未成年人的意见创设的——“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今后,上海的教师如果当众室读或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就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这种做法,你怎么看呢?  相似文献   

12.
为了提升青少年素质教育,保护青少年的隐私,于3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相似文献   

13.
侯田印 《中学文科》2007,(5):106-106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无论在过去和现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有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甚至还酿成一些事故。笔者试就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与对策略谈管见。  相似文献   

14.
“工读学校”是什么呢?有一部法叫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本是一部重要的教育法律,可叹的是在当下的学校里几乎不提了。该法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六条规定:“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揭示了“工读学校”的地位与性质,它对应于而又有别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校,它是由法律所规定了的、政府举办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小学生和初中生,进行矫治、教育的专门学校。  相似文献   

15.
杨涛 《教育》2009,(2):16-17
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2009年1月11日正式实施,《条例》特别突出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如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设施配置应当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等。  相似文献   

16.
有不少人在报刊上一再强调:考试分数应成为学生的隐私(有些学校已开始实行)。尽管他们还引用了“法律原则”为根据,但从法律和事实上,我都感到有许多难解之处,现质疑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以上这两条就是认为分数是学生隐私的人的法律依据。然而,这些人是没有法律解释权的。搬出这两条来并不能说明考试分数就是学生…  相似文献   

17.
《教师博览》2008,(3):19-19
为了提升青少年素质教育.保护青少年的隐私.于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学辅助材料;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  相似文献   

18.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笔者作为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发现,这一法律条文在贯彻实施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果:教师碍于法律规定不敢管理有行为偏差...  相似文献   

19.
“体罚”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个词,也是学校教育中屡“禁”而不“止”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一令许多教育实践工作者不得已而为之的“教育措施”,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从不同学科的角度来审视体罚,以期为摈弃体罚的思想与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对策。1.法学角度看体罚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都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具体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相似文献   

20.
《教育》2009,(4)
杨涛2008年12月29日在《新民晚报》撰文: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特别突出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如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设施配置应当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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