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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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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性人”被普遍地用作认定过错或检验违约方对违约损害是否有预见的标准,但法学界对该标准的讨论极少。“理性人”的界定应当是法律所拟制约、具有同一类型人的技能和处事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法律之所以确立这一标准,不仅为克服主观标准存在的缺陷,也是为实现法的平衡、正义阶段及体现法律责任本质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如果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做出履行的期待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赔偿对方的损失而不履行合同,此即效率违约.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只有在符合效率违约的适用条件时,才能行使不履约而赔偿守约方损害的选择权.效率违约理论顺应时势把经济学的效益原则和分析方法运用于合同法领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为我们健全和完善违约责任理论、逐步实现从强调实际履行到以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并重的转变,提供了全新的思考模式.  相似文献   

3.
可预见性规则是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用来限制违约方赔偿责任的基本手段.在考虑损失的可预见性的过程中,有许多因素影响着法官的判断,比如合同的价金等因素.可预见性规则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实际操作的结果上非常接近.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应将损害分为“通常损害”与“特别损害”,并增加下述内容:如果损害是因为违约方的欺诈行为所致,那么即使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违约方也要对损害加以赔偿.  相似文献   

4.
违约赔偿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后果。各国立法对违约赔偿范围规定不尽相同。违约赔偿原则的适用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公平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对于完全赔偿权责的适用也作了若干损害赔偿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5.
可预见原则是对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该原则已得到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承认,其功能是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适用该原则时必须与因果关系结合运用,并注意预见主体、时间、内容、标准等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6.
对非财产性损害给予合同救济已显现为一种国际潮流。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的期待利益规则是支撑非财产性损害合同救济的理论基础。我国应确立对违约非财产性损害给予救济的一般原则和限制规则。  相似文献   

7.
违约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归属为民事责任。比较国内外立法,结合司法实践,从三个方面对其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在责任的构成条件上,其与损害赔偿责任条件相同,要求具有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同的是违约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责任的适用范围上,要求“完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设定了“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作为限制;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为损害赔偿额,而违约金须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减时才能转化为赔偿额而成为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8.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行为构成违约或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这种行为可能是对原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违约方可能以此为由诉非违约方违约。本文旨在研究这种争议,总结解决这种争议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预期违约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能够请求损害赔偿,此种条件下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直接损失和预期违约方可以合理预见的部分间接损失,但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在预期违约条件下买卖双方都应当有中止履行权,至于行使该项权利的理由,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较为合理;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守约方中止履行与要求对方当事入提供担保应当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所规定的那样同时进行,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有关二者先后顺序的规定都不尽合理;只要一项保证足以打消守约方对对方预期违约的疑虑,就应被视作一项“合理”、“充分”的保证,至于保证的具体内容,法律不应当过分干预,而对于保证的期限,法律应当做出具体、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限度,被称为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守约方得到赔偿,达到如合同得到履行一样的状态。这种规定称为填补损失的原则,该原则不考虑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的经济状况,以及违约方违约时的主观状态。可预见性规则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设定了限度,有可能引发效率违约,也有可能使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违约方如果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守约方可能需要承担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仍然需要继续坚持可预见性规则,因为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以及具有一定程度的世界统一性国际性法律都坚持认为该规则具有其自身合理价值和不可替代性。如何理解和应用可预见性规则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1.
医疗损害、医疗过错和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是审判实践中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医疗损害应当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与医疗行为相关的其他医疗侵权损害及医疗违约损害;医疗过错的认定应当坚持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进行认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应当在坚持相关原则下.明确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差别并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12.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也认为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对违约引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也是如此。我国立法应填补这一空白。  相似文献   

13.
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违约赔偿归责原则,即劳动者违约时,应采过错责任原则,而用人单位违约时,宜采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应当借鉴国际劳动立法的惯例,明令禁止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金,而代之以法定的损害赔偿;在法定赔偿之立法技术上,劳动合同法宜采“分离式”的立法模式,在法定赔偿之范围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  相似文献   

14.
预期违约制度中违约方利益保护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授权受害方选择救济方法,但没有明确受害方是否应同时承担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如何保护预期违约方的利益。探讨了预期违约制度的由来、实际违约时非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失义务的问题,通过分析英美法中的有关判例,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得出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预期违约中的受害方承担减轻损失义务才能合理地保护违约方利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试论预期违约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对可得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的界定,及对债权人的行为和债权人手中财产状态变动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在合同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如果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损害赔偿的,该损害赔偿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6.
宋代违约赔偿是基于当事人违反契约规定而出现。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宋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广泛使用契约作为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因此在宋代的法律实践中有大量违约赔偿的案例。宋代的违约赔偿根据损害结果出现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预约赔偿和一般违约赔偿,但赔偿在宋代既是一种民事责任也是一种刑事惩罚,这是宋代赔偿最重要的特点。  相似文献   

17.
传统民法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违约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学理上则存在不同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特定合同关系中,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等非财产损害,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确立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因此,我们应尝试建立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8.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解除权由守约方享有。"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支持了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打破了传统认知。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案例为基础,结合合同解除的目的论与功能论、违约救济的选择理论和效率违约理论这三个理论,可以得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正当性。并非任何违约方、任何违约情形都可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受一定的限制。根据该权利可能为形成诉权或者请求权的性质,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行使。  相似文献   

19.
预见和当事人意思的关系是理解可预见规则的钥匙。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预见能够准确表征当事人意思,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可以妥当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当可预见规则扩展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类型后,便会出现预见与当事人意思发生偏离的现象,继续依据预见决定损害赔偿就会失去正当性,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法官应当回归契约规范主义,基于当事人意思限缩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首先,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应以合同解释为前提,违约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预见到违约损失仍然不够,还需存在对其负责的意思;其次,可预见规则属于惩罚性缺省条款。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形,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填补漏洞应以当事人具有可惩罚性为前提,否则应当通过补充解释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损害赔偿是违约的重要责任形式,目的是使受害方的利益达到合同正常履行时应当达到的状态。损害赔偿范围由受害方的损失内容构成,但为了避免赔偿范围的无限扩大,法律规定了限制性规则。合理预见规则即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合理预见规则包含了预见主体、标准、时间、范围等构成要素。该规则建立在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激励当事人选择的理论基础之上,它的适用极大地依赖于法官对个案中各种利益的衡量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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