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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卉卉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2(4):112-115
胎儿的权益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以致现实生活中胎儿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适值民法典立法之时,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立法对胎儿权益保护的妥当性,以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应当在采取附条件保护主义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扩大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对胎儿在健康权、继承权、抚养损害、受遗赠权以及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等方面予以确认。此外,立法上还应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作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奚玲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3):24-26
目前,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使胎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为了确保胎儿的法律地位,就应当在民法中明确胎儿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对胎儿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及法律保护加以明规定。 相似文献
3.
对胎儿权利损害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增多。《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有限度地承认了胎儿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当前法律关于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尚未体系化。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并在《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当前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胎儿应受保护的权利范畴,完善胎儿权利行使机制,同时重视胎儿民事权利保护过程中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是充分实现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4.
康芳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25(3):12-14
目前我国对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存在巨大的法律漏洞。为了确保胎儿的民事权益的保护,应当在民法中明确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对胎儿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及法律保护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赵云海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5,4(1):63-65
通过对各国民法有关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加以比较,我国在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上应采取个别保护主义,即原则上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只在若干例外的情形下赋予其权利能力。胎儿权利能力的认定,应采取法定解除条件说。同时,立法上对胎儿所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的范围和保护方式应作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兼与胡宇鹏先生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鉴于生育权具有其特定的涵义、内容和实现标准,伤害胎儿不是对生育权而是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因受诸多适用条件的限制,请求权继受理论不足以对胎儿予以充分保护。依据总括保护主义,赋予胎儿民事主体资格,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胎儿的保护,亦得以对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发展完善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7.
施佳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3(3):41-43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胎儿权利的规定仅在继承法中有所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都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务款。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未出生胎儿作为被法律遗忘的弱势群体,有必要重新确认其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本文就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定位、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以及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8.
赵海萍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9(5):24-26
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胎儿生命利益遭到侵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生命权的保护严重缺位,导致胎儿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本文认为,未出生的胎儿作为“人”发展中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类似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应赋予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生命健康权益也应受到类似于自然人或某些情况下等同于自然人的法律保护。文章最后提出了在未来民法典中应设定胎儿生命权保护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日益增多的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的思考。在探讨我国民法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对胎儿利益应采总括保护主义,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和侵害胎儿利益的民事责任,以及法定代理人(主要是父母)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等建议。 相似文献
10.
周洪亮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87-90
胎儿利益经常受到侵犯,但是我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几乎空白。参照国内外对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四种立法模式,即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保护主义、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四种立法模式,我国应摒弃绝对主义的立法模式,采用总括的保护主义。在胎儿利益需要保护的情况下,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对于胎儿权利能力的性质认定,采用法定停止条件说。 相似文献
11.
公民教育的政治——文化范式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教育与国家政治契合一直是西方社会的传统,公民教育实质就是公民意识的培养教育。从政治-文化角度探讨公民教育就应充分认识到公民文化对公民意识形成的重要性。在我国践行公民教育,政府应从集权过渡到放权,学校应从“政治”教育过渡到公民教育,公民则应从义务本位过渡到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12.
洪琳婷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27(9):50-54
民事案件“执行难”已是司法进程的一大困扰。对此,司法实践将民事执行调解作为执行形式之一。然该执行手段仍未得到立法上的承认。从理论原理上讲,民事执行调解存在其可能性;从其确立意义上讲,民事执行调解具备必要性;从司法实践上讲,民事执行调解具有可行性。故将民事执行调解纳入立法规定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3.
14.
翟志文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9(6):684-689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以民事纠纷要素中层结构的主体、内容和事实(要件事实)要素为中心,完全排除了情绪要素,力求排除外部结构要素以及除要件事实之外的纠纷事实要素。这种纠纷要素的处置存在局限,容易造成纠纷反复,引发新的纠纷。为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民事诉讼应当拓展对纠纷结构要素的包容性,扩张审判对象的范围,缓和诉之合并的限制,加强诉讼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5.
张敬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22(2):60-6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成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最常用的手段.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制度,而仲裁是一种准司法制度,具有民间性;如何正确区分两者的种种区别和联系,是发挥诉讼与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从法学的角度来解读市民社会,更多是从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出发。市民社会与民法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这不仅表现在二者历史进程的相互交融性以及二者的价值相通性,更表现在二者的互动发展。认清市民社会和民法的关系对于我们培育、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阎磊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2(6):99-100
从古罗马法与英美法上程序法的产生过程看,实体法与程序法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不平衡,但大致应为同步产生;从内部逻辑关系看,程序法不具有创制或发展实体法的功能;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应是诉讼过程的结果累积,其实现也不完全依赖于程序的运行。因此,与实体法比较,程序法仍应是第二位的。程序法不得违反实体法的规定,否则就等于否定了实体法的特性。 相似文献
18.
论中国市民社会构建的民法基础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冯泳军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1(3):84-87
市民社会的成熟与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野已初见倪端,但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长期排斥市民社会,欠缺私法文化,阻碍了中国市民社会形成与发展的进程。而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不仅可以培育我国的民法文化和私法观念,而且还可以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达。 相似文献
19.
中国本土语境中的民事非讼程序仅系学理概念.民事非讼程序之理念应随时代要求而与时俱新;民事非讼程序之制度应随社会变迁而与时俱进;民事非讼程序之内容应随民主发展而与时俱增.民事非讼程序话语权提升之关键在于立法规范形式的科学性、非讼程序的独立性以及功能的多元性.民事非讼程序立法体例的二元对立论应当转而采取“阶段论”逐步推进的立法进路.本文本着科学、合理、符合逻辑的原则对民事非讼程序法之内容与架构予以设计,这将有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质升华. 相似文献
20.
民事责任与债关系的定位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难题之一,也是围绕民事责任所展开的关键性问题。通过梳理近代民法上民事责任与债的"融合"到"分离"形态、现代民法中民事责任与债的"交叉"形态,从两个方面分析了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一方面肯定了民事责任与债在特定阶段上的重合关系,另一方面强调了民事责任不同于债而是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法律范畴与法律制度。因此,民事责任与债在现代民法中必然以交叉的形态存在,二者在对立统一中共同保护着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治理越轨的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维护和保证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转,保持民法中秩序的良性运作,从而在民法领域中实现正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