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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只适用一次,并且基于法定事由转化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本身不发生中断中止。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确定时适用6个月;不利于保证人时适用法定上限2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可能引起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不会引起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但可能引起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总体上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规定可以废止。 相似文献
2.
刘世杰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2):69-70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也非排斥期间,它实属免除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就主债务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相似文献
3.
根据历年考核涉及到的知识点及教材要求 ,本文列出一些名词解释和问答题 ,供同学们复习参考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名词解释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个人合伙 法人 法人机关 法人的独立财产 法人代表 物 有价证券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代理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代理权滥用 表见代理 复代理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延长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除诉期间 物权 其他物权 财产所有权 … 相似文献
4.
车辉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38-42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一般保证)或者保证人(连带保证)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有别,但二者又具关联性并在时间上相互衔接.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不因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相似文献
5.
朱留虎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2):13-17
优先权归属债权说违背了债的相对性、平等性原则,使得工资等特种债权屈从于享有约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而不能有效受偿。优先权是担保物权。法律公示的抽象性、概括性及超强的优先受偿效力,使现行各国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可能会危害交易安全。完善我国优先权的种类和效力,民法典上只规定一般优先权,法律明确规定优先权的效力大于其他担保物权;完善取得优先权的条件和时间,法律规定债权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 相似文献
6.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10):5-9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均可依法设定担保。然而,不乏劳动合同中设定担保,该担保是否为担保法所调整则存在法律空白,造成裁判不一。其实,劳动合同担保大多是人事保证担保,不同于一般的保证担保,应当区分情形确认其效力。同时,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规定,参考英美法系的经典判例,对担保的适用范围作扩张性解释,从司法解释层面和法律层面确立、完善劳动合同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7.
张传先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1)
论合同的保证张传先合同的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做保证人担保义务人履行合同的制度。保证合同履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被担保履行合同的义务人为被保证人,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即以一定人的信用做保证,担保债务人履行债。这种担保方法实质上使债的共同担保措施扩... 相似文献
8.
周海岭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5)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从各国或地区的立法来看存在差异,中国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研究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分别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方面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马付华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27(6):55-58
我国目前对保证期间性质的认识存在着误区。保证期间在特征上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具有较多的共性,但也有不可忽视的差异性。只有不拘泥于特征分析,站在民法体系的高度上,联系具体的生活实践,才能看清保证期间的全貌。无论是一般保证期间还是连带保证期间,其性质都是债权人有权通过与保证人协商将保证责任的数额及履行方式具体化的期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既是权利也是通知义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及连带保证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引起保证期间的中断。保证期间届满导致保证责任免除是推定保证责任为零,而不是消灭了某种实际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0.
宋欣儒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5(2)
根据某种担保是否为民法(尤其是民法典)所明确规定,可将其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后者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在于弥补前者的缺陷与不足.随着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日俱增,然而司法实践中遭遇的法律障碍使其陷入发展困境,首当其冲的便是与物权法定原则、禁止流质契约规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应对非典型担保进行重新定位,通过缓和适用物权法定原则、有限解禁流质契约、统一物权公示制度等途径完善我国担保物权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1.
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在实际生活中具体适用是一个难点,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分解,详细说明它们的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12.
在罗马法上,优先权最初定性为具有优先效力的债权,当债权保护方法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律又赋予优先权为担保物权。德国等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时,因优先权缺乏公示性,认为是特种债权的特殊效力。但债权说违背了债的相对性、平等性原则,使得工资等特种债权屈从于享有约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而不能有效受偿。法国等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时,将优先权纳入担保物权。物权说能弥补债权说的不足,但优先权的公示方法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抽象性、概括性,优先权又具有后来居上的极强效力,法国等国优先权的立法例可能会危害交易安全。所以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一般优先权用来担保基于非交易关系产生的难以采用其他担保方式来担保的特种债权,即那些关系重大法理价值实现的共益费用优先权、劳动报酬优先权、劳动保险费用优先权和税收优先权。 相似文献
13.
保证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主要方式,司法实践中,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与连接,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又有冲突之处,让人们在理解和运用上产生分歧,导致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保证债务无法落实。因此,正确理解保证期间的性质,在理论上甚为重要,厘清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时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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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凌晨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4)
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担保物权的实现以债权申报为前提;担保物权人应按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申报材料中,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财产担保情况,并加以证明;债权和担保权有效合法成立,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担保物权须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法院裁定。 相似文献
16.
《太原大学学报》2018,(1):25-32
以买卖合同作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担保,系经济社会新需要不断产生的背景下自发形成的新类型担保形式。《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首次对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之情形作出回应,然其语境下此种担保性质与效力尚未明确,发展空间有限。学界关于买卖合同担保主要有后让与担保说、泛化的抵押说、代物清偿说和债的担保说等论争,采泛化的抵押说之基本立场,买卖合同担保在现有物权法的体系下解释为抵押应是可行的出路。在此基础上,预告登记制度的适当援用可有效裨补买卖合同担保公示方法的缺漏。法具有滞后性,经由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的展开,新物权势将得以肯认而创设,以期完善物权法的体系,满足经济社会不断产生的新需要。 相似文献
17.
杨先正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1):88-90
让与担保制度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巨大作用,致使许多国家纷纷考虑将让与担保制度纳入担保法体系之中,使其成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这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体系和担保物权制度是一个重大挑战。而让与担保制度进入担保法,成为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的担保物权的一种已是大势所趋。从让与担保制度的性质、构成要件、效力以及与其他的担保物权制度的关系来论证让与担保制度纳入担保法,成为担保物权中的不可替代的一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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