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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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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对交通犯罪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有效地应对日益频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应当将包括酒后驾驶在内的一些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并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作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罪是以故意为主观方面要件的犯罪,醉酒驾车构成该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对与醉酒驾车行为相伴而生的危险结果具有故意心态。醉酒驾车案件中,行为人对危险结果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实践中也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认为行为人已经完成了这一预见。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成为醉驾者免责的唯一的主观方面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行为和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准确认定,以实现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的主客观相统一。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我国杭州等地出现了由于飙车、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这引起了社会民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广泛关注。201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了一条“危险驾驶”的罪名,但是在对危险驾驶这一罪名的一些具体内容,仍有待商榷。本文以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社会背景与原因为基础,简要分析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提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已成为世界性潮流.通过对近年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解释的考量,交通肇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趋势趋于明显.这反映了刑事立法与司法更加关注公共利益以及以人为本的刑法精神.针对醉酒驾车、超速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的危险,刑法是否有必要提前介入呢?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以及自由与安全的平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没有必要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针对实践中醉驾取证难、免刑缓刑适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衔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违法犯罪案件定罪两难选择问题,立法上避重就轻、条文设计不合理、罪名不统一和量刑失当等缺陷,宜在《刑法》中单列危险驾驶罪,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客观方面及量刑档次设置专门法条。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立法是应对风险社会、弥补法律缺陷的需要,是借鉴域外经验的理性选择.通过刑罚处罚危险驾驶行为,提高了危险驾驶者的违法成本,弥补刑法交通犯罪的立法缺陷,有利于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但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应严格依法进行.可以通过扩大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增加危险驾驶的对象,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标准等方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危险驾驶引起严重事故的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暴露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危险驾驶入刑的激烈讨论。笔者认为无论从目前的交通现实环境还是未来的发展情况,在我国将醉酒驾车入刑,设立危险驾驶罪都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嘉应学院学报》2022,(1):47-52
危险驾驶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114条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否定论坚持行为标准说的立场,而肯定论主要持危险标准说的立场。这一争论主要源于对以下问题的认识分歧:危险驾驶罪是否包括具体危险犯,危险的相当性是否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标准,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包括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情形;基于危险犯的立法及理论,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之间并不存在实体上的区别,危险的紧迫性不能成为危险驾驶行为刑法适用的标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在于规制过失危险驾驶行为,故意危险驾驶行为应适用刑法第114条。  相似文献   

9.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竞相追逐等行为是否应该入罪的争论,最终以危险驾驶罪罪名的确立而告一段落。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危险驾驶便呈现高发态势,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绝大多数,同时由于是新罪名,也给我们司法实践中带来了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0.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设立十一年来的法律实施效果存在争议。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看,单一注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可能导致针对醉酒驾驶的法律制裁效果落入非帕累托改进区。破解有关争议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其系统性与合理性。醉驾入刑后,我国醉驾制裁体系至少出现了三个问题影响了其系统性与合理性,即严苛的“血液中酒精浓度值”醉驾测试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的行刑衔接真空,以及醉驾制裁体系内生的隐性制裁打击失当。基于此,时机适当时宜修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条规定,构建更为科学的罪状标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在醉驾制裁方面的合理衔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瑞安模式”,尽快增设“前科消灭”制度,实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真正微罪化。  相似文献   

11.
因立法仓促、粗疏,刑法第133条之1第1款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会产生诸多问题,与第2款规定也不协调.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采用选处罚金方式,并就罚金规定统一适用的标准.为与第2款规定相协调,应将轻微危险驾驶肇事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12.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酒驾车单独负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构成重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醉酒驾车肇事时这个特定时段的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应持有间接故意。醉酒驾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法律已经明确,但有失笼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但还存在危险驾驶表述不严谨,缺乏实害犯的量刑幅度,刑罚过于轻缓、实践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处。因此,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完善就成为司法实践的需要。如应进一步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细化危险驾驶入罪的标准,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和共犯规定等。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减少和避免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成为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骤减,"醉驾入刑"功不可没。文章透过刑事政策的视角对此进行了继续研究,从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着重探究了"醉驾入刑"的立法和司法根据。  相似文献   

16.
醉酒驾驶行为给社会、公民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性质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全社会广泛关注“醉驾入刑”能够真正按质按量予以落实,公安交警作为“醉驾入刑”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为亲情和危险所动。  相似文献   

17.
庄嘉 《华章》2011,(16)
<刑法修正案(八)>是着眼于当前社会形势和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对我国刑法作出的又一次重大修正.而对刑法分则的修改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内容.在相当多的人眼中,醉驾入刑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是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的一次正面的回应.然而,"危险驾驶罪"在罪状表述方面存在不周诞性以及不合理性,有待改进.将这些问题予以及时提出并进行相关思辨,对刑法的进一步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Drunk Driving     
刘若岚 《初中生》2011,(Z6):104-107
醉酒驾车醉酒驾车或酒后驾驶指的是在酒精或麻醉药品的影响下驾驶车辆的行为。它包括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标准,  相似文献   

19.
醉酒驾车     
醉酒驾车或酒后驾驶指的是在酒精或麻醉药品的影响下驾驶车辆的行为。它包括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  相似文献   

20.
自孙伟铭案件之后,刑法学界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问题争议颇多。文章围绕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客观性质、事后赔偿行为的认定等问题展开论述,认为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现有刑法是最佳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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