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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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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runk Driving     
刘若岚 《初中生》2011,(Z6):104-107
醉酒驾车醉酒驾车或酒后驾驶指的是在酒精或麻醉药品的影响下驾驶车辆的行为。它包括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酒驾车单独负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构成重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醉酒驾车肇事时这个特定时段的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应持有间接故意。醉酒驾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法律已经明确,但有失笼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罪是以故意为主观方面要件的犯罪,醉酒驾车构成该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对与醉酒驾车行为相伴而生的危险结果具有故意心态。醉酒驾车案件中,行为人对危险结果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实践中也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认为行为人已经完成了这一预见。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成为醉驾者免责的唯一的主观方面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行为和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准确认定,以实现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的主客观相统一。  相似文献   

5.
酒后驾车严重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群体利益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本次调研特针对"酒后驾驶新规定",了解其实施效果,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6.
醉酒驾车是我国近期社会热点问题,其法律定性也成为舆论和学界关注的焦点.目前学界存在的将醉酒驾车案件抽象化并进而批判不同醉酒驾车案件量刑差异的做法不符合实际情况.现实中的醉酒驾车案件可以分为相继性的醉酒驾车和一次性的醉酒驾车两个类型,每一个类型都有不同的法律评价.坚持行为主义进路,避开醉酒驾车案件中的主观罪过问题,以醉酒驾车中涉及的客观行为作为标准,才可能有效解决醉酒驾车的刑法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7.
醉酒驾车近来成为众矢之的,对醉酒驾车的处罚也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在刑事领域,主要对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如何定罪有分歧;在行政法领域,是否加大对醉酒驾车的处罚力度成为争议焦点。南京市立法机关制定《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规定,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被终身禁驾。本文将从行政处罚设定的角度,分析这一规定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危险驾驶引起严重事故的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暴露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危险驾驶入刑的激烈讨论。笔者认为无论从目前的交通现实环境还是未来的发展情况,在我国将醉酒驾车入刑,设立危险驾驶罪都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新闻材料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抽血化验,肇事司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 mg,而每百毫升80 mg就属于醉酒,显然,肇事司机属严重醉酒驾驶.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相关规定,使得对两种差异明显的行为定型的调节由行政管控转为刑法控制。在新旧法律交替之际,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体系、法律解释并不尽然完善,造成了理论上说服力的缺乏、司法认定的困窘及社会大范围的争议,其中凸显问题最多的当属"醉酒驾车"。对"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认识应当在该罪条文罪状的基础上,在现行刑事法律的体系内,遵照相关理论与法理,寻求合理的解释,以便为司法认定提供科学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针对实践中醉驾取证难、免刑缓刑适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衔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违法犯罪案件定罪两难选择问题,立法上避重就轻、条文设计不合理、罪名不统一和量刑失当等缺陷,宜在《刑法》中单列危险驾驶罪,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客观方面及量刑档次设置专门法条。  相似文献   

12.
交通肇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提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已成为世界性潮流.通过对近年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解释的考量,交通肇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趋势趋于明显.这反映了刑事立法与司法更加关注公共利益以及以人为本的刑法精神.针对醉酒驾车、超速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的危险,刑法是否有必要提前介入呢?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以及自由与安全的平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没有必要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  相似文献   

13.
由醉酒驾驶引发的系列恶性交通事故震惊了全社会,强大的民意和社会舆论是醉酒驾驶刑法规范的立法契机。用刑法调整酒后驾驶机动车尤其是醉驾行为是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社会的恐慌心理的最佳途径。治理醉酒驾驶犯罪国外有丰富的经验和完备的立法,可资我国借鉴。探究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依据十分必要,这种法学原理的分析将为立法机关正在进行的规范酒驾犯罪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4.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醉酒驾驶定为危险驾驶罪。在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等一系列由醉酒驾驶导致的惨案发生之后,醉酒驾驶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但醉酒入刑还是引发了热议。支持者认为原条文对醉酒驾驶的处罚过轻,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以刑罚手段制裁醉酒驾驶。反对方则认为应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醉驾入刑将刑法的犯罪标准扩大。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为切入点,讨论刑法的谦抑性。醉驾入刑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其实际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考查。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令人惊心。由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所致事故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广泛关注,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人刑”也得到了社会大众和部分学者的支持。但根据刑法谦抑性理念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控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其他手段并未穷尽,“入刑”既无必要,也无济于事。  相似文献   

16.
实践中对于酒驾肇事的行政执法不尽统一,类似案件司法审判结果也不尽一致。分析酒驾肇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对醉酒驾车导致重大伤亡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值得商榷。合法有效预防和打击酒驾行为,建议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统一司法审判,完善相关立法。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有现实的必要。  相似文献   

17.
日前,香港媒体报道了著名艺人梁家辉醉酒驾驶一案的最终审判结果:梁被判监禁两个月,缓刑3年,并被罚款1万元及停牌3年。梁的辩护律师认为判决比预期的重。法官在判词中阐述了重判的理由:梁并非初犯,2002年已因酒后驾车被判罚款及停牌;梁作为公众人物,行为受到社会和国际的关注,有责任为公众做出榜样。  相似文献   

18.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是抽象危险犯理论在刑事立法中的运用.醉酒驾驶行为损害了道路通行安全的保护条件,行为人对伴随醉酒驾驶行为而生的危险结果有一定认识并对其发生持放任态度,在罪过形态上应为故意.  相似文献   

19.
随着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的增多,司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事故也越来越多。司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已经构成犯罪行为,因此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刑法实务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为了不断完善我国文明行驶的制度,减少醉驾的现象,必须对醉驾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下面通过探讨醉驾致人死亡的刑法实务现象,找出原因并找出解决的措施。  相似文献   

20.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竞相追逐等行为是否应该入罪的争论,最终以危险驾驶罪罪名的确立而告一段落。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危险驾驶便呈现高发态势,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绝大多数,同时由于是新罪名,也给我们司法实践中带来了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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