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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和集团诉讼两种诉讼方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作用及其缺陷,在肯定我国新《公司法》明确提出股东代表诉讼的重大意义下,提出我国应该积极引进集团诉讼,使股东代表诉讼和集团诉讼相结合,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从而更好得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相似文献
2.
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公司法》新确立的一项具有跨时代意义的重要制度,它为救济中小股东的权益开辟了"新航路",更为切实地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文探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应然价值,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3.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3):58-62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起源于19世纪初的英国,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作了进一步完善:探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原告资格、前置程序、公司地位以及诉讼费用这四个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以期待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真正发挥其保护中小股东作用。 相似文献
4.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衡量一部公司法公正和成熟与否的标准之一。新修改的《公司法》针对原有公司法的不足,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为中小股东设计了一套完整的利益保护体系。本文主要从股东知情权、股份收买请求权、累积投票权、申请解散公司、股东诉讼、关联交易等角度,解读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7,(5)
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一直是公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新《公司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实质上使此诉讼的利益最终归属于公司。那么如何定位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角色呢?本文试图通过对比国外的立法例、分析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存在的观点来对此问题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6.
谢法玲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3):62-64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较之1993年的旧《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有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机制,赋予了中小股东许多新的权利,实现了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但由于实践经验的缺乏及立法程序方面的原因,现行《公司法》还存有一定的缺陷;针对现行《公司法》的创新与不足,提出完善《公司法》的若干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7.
许滢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28(5):70-7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一部分,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2005年10月27日修订颁布的《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近年来,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作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策,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法律有必要在司法救济方面加强规定,为中小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或正在受侵害时,提起司法救济提供可能。文章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国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了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与保护的途径——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相似文献
9.
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制约公司管理层滥用其管理权.平衡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公司法》也确立了这一制度.本文论述了派生诉讼的概念、特征和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条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意见。 相似文献
10.
杨恩乾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26(4):69-72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制度的引进对于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公司法律制度的可诉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股东派生诉讼本身也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先诉请求规则就是针对派生诉讼而设计的过滤装置,其目的在于阻止没有正当理由的诉讼并尽可能地内部消化公司内的纠纷。我国虽然也规定了先诉请求制度,但在请求对象以及审查规则等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事实,提出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及相应措施,并为完善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制度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2.
林娜 《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04,(3):35-38,89
起源于美国的累积投票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笔者认为,累积投票制度好处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而实际上弊端丛生,没有引入的必要性.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我国<公司法>应侧重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后保护. 相似文献
13.
汪满生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9,27(4):71-75
公司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境外学者存在承认说和否认说。我国新《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了公司具有一般的担保能力,但我们依据新《公司法》在理解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时存在障碍。只有将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担保条款“内部审议程序”的规定理解为强制性规范,才能廓清公司担保能力问题。对于公司超限额担保和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不能简单认定为无效或有效,而应结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法作出个案判断。 相似文献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缺陷——评我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法》第三章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所作的规定存在着一些问题。公司章程就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条件所作的规定不应优于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仍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适当控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公司法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股权继承的效力问题公司法应当作更为明确合理的规定;就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问题,公司法还应对其适用的情形作更为合理的规定,并要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朱云芳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0(4):29-32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赋予了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这是对国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引入,也是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直接体现。该项规定只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制约,并非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因此,在实践中应仔细分析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非充分满足则不能适用。 相似文献
16.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7.
朴巍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2,(6):41-42
我国《公司法》虽几经修改,但有关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范仍有诸多不足,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推动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推进政府与企业的实质分开;发挥"新三会"与"老三会"的作用;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制度。 相似文献
18.
黄金桥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2):38-40
我国公司法第35条沿袭传统公司立法精神,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的第三人转让出资设置了两项限制条件,其立法价值需要重估。立法中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无法真正起到制约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的作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不能对抗转让出资的股东与第三人的出资转让行为。 相似文献
19.
葛文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0(5):99-103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第176条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相关查阅权和质询权,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期间、内容、程序等。而且由于股东的查阅和质询内容可能涉及到关于公司根本利益的信息和商业秘密,公司法也未就股东的查阅权和质询权作出适当的限制,致使公司因一些恶意股东滥用其查阅权和质询权而蒙受巨大损失。从国外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我国股东行使查阅权和质询权的相关内容应进一步扩充,而行使条件应得到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