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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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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协议转让与股权协议转让不同,是非基于股东之间的合意或公司股东与第三人间的合意而进行的股权转让,一般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主要包括因婚姻关系的变动引起的股权转让,因遗产继承引起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发生的股权转让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股权的非协议转让是我国《公司法》中的薄弱环节,关于这方面的设定,《公司法》少有涉及。因此,实践中关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也难免出现些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愈加活跃,新鲜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我们应当树立问题意识,认真研究关于股权非协议转让的有关内容,对其进行完善,并在《公司法》中进行必要的规定和限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其中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来对股权转让设定转让条件或限制。这种条件包括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条件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股权转让的条件。本文探讨了当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规定的条件比《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或宽松或严格时,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瑕疵出资存在多种形态,而由这些出资形成的瑕疵股权在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如何分配。公司法应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目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规定尚欠合理,有关出资责任的司法审判案例也不尽相同。为弥补这一缺陷,有必要对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大量有关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司法审判案例,探寻一个适当的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4.
论新《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灵魂的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在具有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原有《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修改后的《公司法》按照利益平衡的原则对其进行了完善,修改后的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同意、反对股东的购买义务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三项具体规则构成。  相似文献   

5.
投资者非完全缴纳出资亦可获得股东资格,其所持股权为瑕疵股权,股权具有可流转性,当股东将瑕疵股权予以转让,便产生了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瑕疵股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稳定,也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瑕疵股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瑕疵股权的特性,结合商法的基本精神,探寻瑕疵股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6.
投资者非完全缴纳出资亦可获得股东资格,其所持股权为瑕疵股权,股权具有可流转性,当股东将瑕疵股权予以转让,便产生了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瑕疵股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稳定,也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瑕疵股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瑕疵股权的特性,结合商法的基本精神,探寻瑕疵股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7.
中外公司法限制股东权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股东权的行使作合理的限制,目的在于防止权利滥用,从而保护小股东、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本文作者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股东行使审查质询权、出席股东会权利、股权转让、股利分配请求权、诉权五方面,考察中外公司法限制股东权的有关规定,揭示出股东权合理限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为维护公司权力结构的稳定,公司章程往往对股权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与公司法相关规定不一致时,章程所做规定的效力如何界定给司法实践活动带来诸多困难.分析章程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的效力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能简单的认定其无效或是有效.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的确定,股权的权利属性的明确以及对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规范效力的合理界定,对于分析章程所做的限制性规定的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实务运作中经常涉及的较为复杂问题。对这类问题如何利用章程进行规范,是公司法的重大理论问题。我国新《公司法》第76条第4款指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何理解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有规定",如何认定这种"另有规定"的法律效力?本文通过实务案例研究及基础理论探析,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权转让时章程的规范效力进行探索,以期达到有利于我国公司制度健康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第35条沿袭传统公司立法精神,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的第三人转让出资设置了两项限制条件,其立法价值需要重估。立法中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无法真正起到制约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的作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不能对抗转让出资的股东与第三人的出资转让行为。  相似文献   

12.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模型和工具可以更好地解读公司和公司法的经济特性。法律经济学的最终目的并不是提供固定的结论,而是提供一种开放性视角和思路。股东需要的股权机制并不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来自股东在契约谈判中的合意自治。公司法不是要强制性地规定股权的内容和运行,而是要为股东的自治创造便利条件和公共服务,要赋予股东更多的契约自由空间,为满足股东自治需要而保持高度适应性。理论上,法律经济学可以对股权契约属性的基础研究进行深化;在实践上,将为公司法现代化改革提供更有张力的法律解释手段。  相似文献   

13.
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出资有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出资瑕疵对股东权的影响不应完全否认出资有瑕疵股东的资格。瑕疵出资的股东仍然有权利转让其带有瑕疵的股权,但是要承担出资补充责任。股权转让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在判断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也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对合同效力所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由他们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但是,该"出资比例"是指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进行明确。实际上,该"出资比例"是实缴还是认缴直接关系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股东地位和公司控制权结构,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对该"出资比例"如何确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2013年新《公司法》并未对出资不实取得的股权,即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做出规定。原则上,出让者的出资补缴责任不随着股权转让而免除,受让者对股权瑕疵情况知情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不知情时,对出让者、公司和其他股东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无法对抗公司债权人。此外受让者可享有的救济途径有:追偿权、请求出让者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合同撤销权。  相似文献   

16.
赋予异议股东以股权回购请求权对于保护异议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外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具有完备的诉讼机制作为实施支撑,我国应当合理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经验,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规则做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的司法解释草案对此做出了规定,但此规定是否合理,学术界仍存在争议,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股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身份权不能继承,但可经全体股东同意而取得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值得肯定,建议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予以采纳。  相似文献   

18.
新《公司法》第72条由强制性规范转变为任意属性规范,赋予股东在股权转让方面极大的自治权,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合同———公司章程做出加重或缓和于《公司法》的约定,甚至可以完全“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从而做出满足股东特别需要的合同安排。本文以合同的视角解读新《公司法》第72条,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司法作为合同模本不足之处,提出如何通过公司合同的安排来补充《公司法》的不足或是“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以满足股东特别需要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为股东退出机制中的最佳选择,在实践中最常为股东选用。对股权转让应充分考虑其人合要素的属性。同时,鉴于其财产属性的显征——可转让性,亦应以民法基本理论剖析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无论立法实践还是立法学说,对股权转让的规整都是在股权这两种特性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综观各个国家的立法,对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呈现逐渐放宽的趋势。对我国新《公司法》的解释也宜顺应这种国际潮流。  相似文献   

20.
我国于2005年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好评,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制度。这些修改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新《公司法》在很多方面的确回应了来自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诸多要求。然而新公司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诸如: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股权转让,转投资,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股东派生诉讼,关联企业等等,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尽快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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