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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我国刑法中几经修改。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个罪名,本罪在认定时特别涉及与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存在竞合时将如何区分。通过解读上述《解释》,适当结合德日赃物犯罪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可以从本罪的行为对象方面对两者作出区分,并通过探讨本罪保护法益的本质得出本罪规范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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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构成特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对象、行为表现、直接客体、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以及认定本罪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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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宏平 《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4(1):20-22
新修订的刑法第384条有关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罪名及犯罪的表现形式等几个方面,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使对该罪的规定具备严密件,还应作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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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争议一直是理论界、司法界的焦点问题之一。通过对挪用公款罪刑法规定的解读,以及对该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的法理研究.阐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非特定公物不是该罪的犯罪时象,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国有单位“小金库”钱款可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在一定条件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承包企业中的资金能够成为该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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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呈上升的趋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如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表现形式,实践中如何认定其犯罪对象等。因而应对其作进一步研究以利于完善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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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雯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29-36+107
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虚假交易退款的方式绕开、躲避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核实,或者利用网络技术伪装成银行支付通道的网络支付结算行为,客观违法性明显。网络支付结算服务可被定性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合理界定共犯范围是解决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人责任的前提。自始否定犯罪结果的出现是划定共犯边界的标准。依据利益说,共犯实施犯罪的利益即为正犯的利益,该利益并不与正犯的利益产生冲突。在非共犯场合,不应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处罚网络支付结算行为犯罪的兜底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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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赃物犯罪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军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2003,7(1):20-22,38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的认定应准确把握以下几点,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为明知,这种明知在证明上可采用推定的方法,其侵犯的对象限于赃物,关于赃物有其特定的范围,并非所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皆为赃物,以此作为理解本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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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构成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对象、行为表现、直接客体、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以及认定本罪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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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1997年刑法确立的新罪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对本罪的认定与适用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洗钱罪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上游犯罪具有交叉性;主体不应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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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理论及立法完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润生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2)
本文运用刑法理论,对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以及本罪的客观和主观方面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对该罪在刑事立法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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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科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5(1):78-81
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自从西方发达国家加大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金融、税收制度后,我国也对洗钱行为进行了立法,并不断完善。但是针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活动,我国仍应加强国际合作,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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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产生于我国签署维也纳公约之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之中,在1997年之后又历经了两次修改,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达到一个相对完善的境界。洗钱罪上游犯罪从一开始就处在不断扩充的状态下,在列举式、概括式等模式中,我国采取了列举式立法,并与2006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建立了衔接。随着2006年末《反洗钱法》的出台,对“洗钱”理解不同,导致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空白罪状刑事立法的思维触角,引入空白罪状的同时并加以反思使得该种洗钱罪上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有了更充实的理论底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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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锁成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28(6):71-73
1997年刑法设立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在打击文物犯罪、防止文物流失境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对象、受赠人与买受人、刑罚三个方面不足与缺陷也逐渐显露,鉴于此,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把犯罪对象扩大至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名修改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将本罪中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买受人、受赠人修改为“外国人或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外的人或单位”;提高该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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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结合信用证运作特点,对此罪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作了分析,认为该罪是行为犯罪,并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其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亦有明显不同。在定罪与量刑时亦要充分考虑到其多为牵连犯罪或共同犯罪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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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28(2):72-75,78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涉及到几方面的争议问题。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空白发票和已经作废、过期的真实发票;本罪犯罪主体的类型包括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两者之间应作出区分;本罪主观方面不存在间接故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时应就具体情况确定罪名;本罪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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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战国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4(6):115-118
犯罪化又被称为入罪化,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所以,何种行为能够入罪,也就是犯罪化的标准问题就成为犯罪化的核心,而犯罪化的标准就是指犯罪概念如何界定.犯罪化与犯罪概念关系密切,犯罪概念的界定决定着犯罪圈的大小,实质的犯罪概念对于犯罪化具有前提性的作用,犯罪概念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对于刑事立法犯罪化具有指导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