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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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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胎儿未能成为各国民法上的“人”,给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带来极其巨大的阻碍。这一不足之处与当今尊重、保护人权的思想是不相适应的。胎儿人身利益的保护的立法规定,可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的民法典,尽可能对胎儿权益保护作出规范、系统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日益增多的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的思考。在探讨我国民法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对胎儿利益应采总括保护主义,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和侵害胎儿利益的民事责任,以及法定代理人(主要是父母)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等建议。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使胎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为了确保胎儿的法律地位,就应当在民法中明确胎儿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对胎儿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及法律保护加以明规定。  相似文献   

4.
对胎儿权利损害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增多。《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有限度地承认了胎儿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当前法律关于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尚未体系化。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并在《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当前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胎儿应受保护的权利范畴,完善胎儿权利行使机制,同时重视胎儿民事权利保护过程中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是充分实现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5.
广义民法法益是指所有值得为民法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已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和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两部分;狭义上是指民事权利之外的已为或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包括为民法所保护的非权利化利益和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两部分.在此基础上,民法法益具有四种制度应用,即一般人格法益、胎儿法益、死者法益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法益.司法实践中,民法法益的充分保护较多借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对法律原则的解释.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胎儿权利的规定仅在继承法中有所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都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务款。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未出生胎儿作为被法律遗忘的弱势群体,有必要重新确认其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本文就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定位、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以及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各国民法有关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加以比较,我国在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上应采取个别保护主义,即原则上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只在若干例外的情形下赋予其权利能力。胎儿权利能力的认定,应采取法定解除条件说。同时,立法上对胎儿所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的范围和保护方式应作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法律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胎儿是母体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个体,胎儿不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但是,这一理论会损害胎儿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各国对胎儿权益进行了一定的保护。相比之下,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事立法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则显得比较滞后。在《民法典》制定之际,应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进行更多的研究,以期完善立法,更好地维护胎儿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胎儿利益是否需要受法律保护,这在现代社会是不言而喻,而我国刑法对此却没有相关规定。为了更好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刑法应该借鉴日本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0.
论民法法益的存在及其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利益关系是复杂多样的,然而法典不可能将所有的生活中的利益关系都予以规定,因而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上就有了法益的存在。民法法益存在的法律因素是有限的制度设计不能保护所有的利益关系。民法法益存在的社会因素是社会之高速发展对民法的利益调整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法益的存在具有权利源泉和弥补权利定型化不足之价值。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对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存在巨大的法律漏洞。为了确保胎儿的民事权益的保护,应当在民法中明确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对胎儿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及法律保护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死者名誉问题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出现了不一致,学界有人主张保护死者“名誉权”的观点与民法的民事主体理论有冲突,我们认为法律保护死者名誉,并非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是保护死者在生前就获得的、形成的社会评价,以及由此带来的名誉利益,即死者的近亲属以及社会的利益。侵害死者的名誉,其诉讼主体应为死者的近亲属;侵害行为可能损及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3.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胎儿是母体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个体,所以胎儿不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但是,这一传统理论有时会危及胎儿及其出生、长大后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各国对胎儿权益进行了一定的保护。相比之下,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事立法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则显得比较滞后。在《民法典》制定之际,应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进行更多的研究,以期完善立法,更好地维护胎儿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制度,已为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法律所确认,我国合同法对此出作了相应规定。该规定填补了我国民法中对缔约过失责任无明文完整规定的空白,对于保护缔约阶段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完善债法理论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制度,已为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法律所确认,我国合同法对此出作了相应规定.该规定填补了我国民法中对缔约过失责任无明文完整规定的空白,对于保护缔约阶段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完善债法理论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民法意思表示中的错误可区分为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动机错误是发生于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错误,并未显示于外,因此,原则上法律对表意人的利益不予保护,但有两种例外,即性质错误和主观行为基础错误,两者所引发的后果均是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并赔偿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研究动机错误对于完善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胎儿的权益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以致现实生活中胎儿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适值民法典立法之时,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立法对胎儿权益保护的妥当性,以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应当在采取附条件保护主义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扩大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对胎儿在健康权、继承权、抚养损害、受遗赠权以及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等方面予以确认。此外,立法上还应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作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随着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就变得更为复杂。一方面,胎儿有实体上可受保护的权利,另一方面,胎儿的这些实体权利一旦遭受侵害,却无法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民诉法还未将胎儿纳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列。因而有必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认胎儿程序主体地位,弥补法律规范在这方面的不足,真正实现法之公正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9.
自然人在很长时间内下落不明,其在住所地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保护自然人和相对人的法律利益,使社会秩序不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混乱。我国民法确立了宣告死亡制度。其中包括宣告死亡的申请条件、程序、法律后果及宣告死亡的撤销等。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于宣告死亡人异地结婚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被宣告死亡人与生存配偶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本文即对宣告死亡人异地结婚的效力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20.
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胎儿生命利益遭到侵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生命权的保护严重缺位,导致胎儿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本文认为,未出生的胎儿作为“人”发展中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类似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应赋予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生命健康权益也应受到类似于自然人或某些情况下等同于自然人的法律保护。文章最后提出了在未来民法典中应设定胎儿生命权保护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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