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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百勤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8(1):26-27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民的人力权利、财产权利、公共财产安全,是复杂客体;其客观方面是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且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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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28(2):72-75,78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涉及到几方面的争议问题。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空白发票和已经作废、过期的真实发票;本罪犯罪主体的类型包括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两者之间应作出区分;本罪主观方面不存在间接故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时应就具体情况确定罪名;本罪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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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杉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
文章对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 ,对该罪的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该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符合整个刑法体系的 ;从理论、立法、司法等层面论证了该罪的主观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 ;徇私舞弊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而不单独成立他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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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应归入刑法分别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宜;医疗事故的主体,除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包括医疗单位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的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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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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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峰 《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4):80-8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十分复杂,社会危害性十分大,法律上惟有规定较多类型的具体罪种才能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各种具体情形均加以描述,才能更加全面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我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趋势等具体情况,我们应当适时地增设自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罪与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立全面、系统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刑体系,有利于全面和深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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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非法所得罪构成要件、罪名的确定、法定刑设置及该罪的完善等方面作了阐述。文章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康洁品格及其正常活动;客观行为表现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不作为;该罪罪名应“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罪”,属于渎职类犯罪:该罪法定刑设置是合理的;此外还提出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并设立拒不申报叠记财产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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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主要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足以抑制反抗”是本罪暴力、胁迫需要达到的标准。被组织者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方可成立本罪。残疾人、儿童的监护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对此应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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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准确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首要问题。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很多学者主张其与受贿罪的客体一致,应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正当性)",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本质不同于受贿罪,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秩序"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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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璞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26-27
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体器官的"地下"交易活动也愈加猖獗。通过强迫、欺骗、诱导等方式摘取他人器官进行买卖或者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活动,严重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列入刑罚的规制范围。本文通过分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既遂和未遂的相关问题,为司法实践中的定罪与量刑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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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69-71
日趋严峻的环境问题对法律调整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国及国际社会不得不运用刑法方法加强对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惩处,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最佳效果。环境犯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诸要素上与其他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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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均心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2):53-57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的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罪名、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客观方面及罪数形态、罪的界限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方面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层面上也未能澄清一些疑惑,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无疑对于打击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等犯罪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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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受犯罪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问题,本对受贿犯罪的新特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并对其防范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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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后期从法律条文上说,除了沿袭前期的规定以外,还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法规,主要表现在限制了“八议”和官当的适用、限制了赃罪自首的条件、扩大了官吏同职连坐的范围、明确了官吏去任仍要追究在任时所犯公罪等方面。但是,唐后期在实际处理官吏犯赃案件时不如前期严格,以致造成唐末吏治败坏不可收拾的局面,这是值得深思的历史教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