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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该办法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对于多年维持低端水平纹丝不动的标准来说,这次稿酬一下子涨到以前的三倍左右,不  相似文献   

2.
速监/数字     
《新闻实践》2014,(10):6-6
80元-300元 中国新闻出版报9月30日报道:记者获悉,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引人注意的是,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每千字30元-100元提高到80元-300元。《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3.
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出通知,对出版文字作品报酬作出新的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9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只颁布了以报刊转载、表演和录音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付酬标准,其他有关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一直没有出台。在书刊使用作品付酬方面,仍沿用国家版权局1990年7月修订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都与现行著作权法有较大的差距,与目前文化产品的市场价格相比,《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明显偏低。作者和出版者都希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尽快重新制定出版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  相似文献   

4.
出版要闻     
国家版权局4月5日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忡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8年来,我国在使用文字作品付酬问题上,一直沿用国家版权局1990年修订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新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我国依照《著作权法》制定的第一部系统反映书报刊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该规定与《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相比较,主要作了以下调整:1.取消了“暂行规定”中与著作权法不一致的规定,体现了谁使用谁付酬的原则;2.变指令性付酬标准为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付酬标准;3.增加了…  相似文献   

5.
关心与期望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局分別发出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书籍稿酬提高50%,美术和摄影作品的出版,音乐、戏剧等作品的上演或录制,电影、电视剧本的拍摄等付酬标准,亦适当提高;稿酬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30%。消息传出,广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新闻出版  相似文献   

6.
1999年 4月 ,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规定出版文字作品的报酬有三种支付方式 :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一次性付酬主要适用于报刊 ,图书出版不常用 ,故略去不提。因此 ,作为舶来品和后来者的版税 ,便和稿酬一起成为目前我国图书出版界两种最主要的付酬方式。按《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稿酬是指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 ,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 (即基本稿酬 ) ,再根据图书的印数 ,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 )。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  相似文献   

7.
正2013年,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稿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9月23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修订内容,原创作品每千字稿酬将有望从目前的30元至100元,提高到100元至500元……笔者对《办法》即将出台拍手叫好,本人也是爬格子一族,国家既然知道了写作人的甘苦,知晓文字和稿酬的支付存在一定的不对等,而且一涨就是至少三倍以上,这是对十多年前的稿酬标准作出的适时合理的调整,当然会鼓励更多人坐到写字台前,认真读书作文,多出精品佳作。  相似文献   

8.
我国电子出版物脚本稿酬支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电子出版物的前期设计阶段一般都有文字脚本创作这个重要环节,尤其是文教类作品。因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传统图书出版一样都要涉及出版单位给文字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而如何给电子出版物的脚本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至今未有明确规定,使许多出版社在实际工作中无标准可依。 虽然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二条已明确指出“本规定只适用  相似文献   

9.
一、曲谱出版物的劳动计量及报酬问题的现状1.曲谱出版物没有法定的计量标准。大到行业统计工作,小到编校人员的劳动定额,都是以字数为计量标准的。稿酬支付基本上也是按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执行的。1999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发过一个通知,对贯彻实施1999年4月颁发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作了若干说明,其中第2条说:该“《规定》只适用书、报、刊等以纸介质为载体,经合法授权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出版物、网上使用作品等情况下使用作品,不适用该《规定》。有关美术、摄影等作品的付酬标准将另行制定。”从这个《说明…  相似文献   

10.
(国家版权局1993年8月1日) 第一条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第二条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第三条报刊传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  相似文献   

11.
据《新闻出版报》载:国家版权局近日公布了《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并发出《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7月15日起,适当提高书籍稿酬标准: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再适当提高标  相似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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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协助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促进有益于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0年7月15日起,适当提高书籍稿酬。国家版权局就此发出《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和《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14.
本刊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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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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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启事     
《档案天地》201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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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档案时空》2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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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作者在投稿的同时常有种种期盼:一是早一点知道刊登了没有;二是刊登后能否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编;三是刊登或转载、摘编后何时得到稿酬。然而,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许多作者得不到相关信息和稿酬。有的报刊社在转载、摘编稿件时,往往对作者的权益表示沉默,理由是找不到作者的地址,有的采取作者找上门来再说的办法。为此,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指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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