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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稿两投的几点做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防止一稿两投的几点做法张燕燕1.给作者以明确的时间约束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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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一稿三用”?》一文发表后,许多同志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究竟一稿是否可以多投?综观各种观点,似乎都言之有理。其实,如果对著作权法的规定稍加留意,就不难分清是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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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稿多投”说几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版广角》2002,(6)
时下,随着传媒的发达,一稿多投、多发现象已经相当普遍。《著作权法》第32条前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多数编辑是反对“一稿多投”的。编辑在选稿的时候,总是要考虑读者的需求。“一稿多投”会直接影响到报社和编辑的声誉。读者不可能知道一篇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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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的天平-关于“一稿多投”现象的合理化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著作权法》颁布前的《图书期刊管理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中规定:“向国内期刊投稿,可以不签定合同,但作者不得一稿多投;期刊应在收到稿件后30天内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如过期不通知作者,作者可另行处理。”对于“一稿多投”持鲜明的反对态度。此后颁布的《著作权法》虽没有“不得一稿多投”的字样,但仍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这一规定对报刊社和作者都提出了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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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编辑部答复作者稿件录用的时间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学术期刊编辑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对所有来稿均执行30日内答复有困难。为了不违背《著作权法》,我国大多数学术期刊在稿约中声明“作者在3个月(有些期刊声明6个月)内未收到录用通知的可改投他刊”。声明隐含有与作者事先约定的功能。笔者认为,这样虽然也算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但不适应当前信息时代的需要。稿约中声明答复作者稿件录用的时间太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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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论文发表时滞问题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 2条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 国家科委也明确要求学术期刊“努力减少稿件在编辑部的滞留时间 ,以最快的速度报道出去减少信息贬值” ,此外还对报道时差作了具体规定。科技期刊的出版周期对于推动科技创新意义重大。尽管《著作权法》颁布至今已逾十年 ,但科技期刊论文发表时滞太长的问题仍未真正得到解决。论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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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件审理时限的概念一稿多投或一稿多登是目前学术失范较普遍的现象。避免一稿多投及一稿多登是作者与期刊编辑部共同的责任。《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刮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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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颁布以来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就杂志社而言 ,作者向编辑部投稿 ,即允许杂志社以编辑的方式使用其作品 ,但在使用权的具体行使过程中 ,即从作者投稿、编辑审改到杂志刊登 ,由于对作者使用权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能准确地认识 ,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本文拟就作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权限、使用范围等问题 ,与广大编者、作者共同探讨。一、稿件使用时间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著作权人向杂志社投稿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杂志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 ,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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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不论是作者,还是编辑出版部门,都应按我国著作权法办事。作者一稿两投不仅违背我国著作权法,而且有悖于我国的传统道德。出版者不及时处理稿件,履行法定义务,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作者回执,也是违法的。出版者与作者在著作权法面前是平等的:作者在投稿时,应向出版者庄严承诺,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不得向其他出版者投稿;出版者在收到稿件后,也要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完成一、二、三审,及时提出审稿意见和处理意见,通知作者。这样,作者与出版者之间,才能逐步建立互信的良性循环关系,一稿两投重复发表的问题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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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人民日报“今日谈”专栏在《编者的话》中把改进处理稿件的时限公布于众,说在新的一年里,“拟编用稿件,于收到后一周内通知作者,未收到通知的可自行处理”。这个“一周内”规定得好。它表现了编辑对待来稿的责任感。编辑忌一稿两投,多数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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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向报刊投稿,写稿已成了生活中的乐趣。但是,某些报社对稿件处理太慢,笔者对此深为忧虑。一篇稿子发出了,到底能不能被采用呢?许久没有消息。这时,再向别家投寄吧,又怕万一被采用了,岂不是“一稿两投”?耐心等待吧,又怕时过境迁,稿子失去时效性,绞尽脑汁写出来的,功夫岂不白费?偶尔,实在等得不耐烦了,也有另投别家的,结果真出现被两家报纸先后采用的情形。可这“一稿两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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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独家首次刊登权的取得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独家首次刊登权即排他的首次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法赋予报社、杂志社的一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出版者权中的一项权利。一、独家首次刊登权的取得对于著作权人的投稿,报社、杂志社不是当然取得独家首次刊登权,取得该权利应依法定方式并具备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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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收到一封作者来信,他说:“在投稿的规矩上,我一般遵循报纸一个月不见用,即另投;杂志(月刊)两个月不见回音,即另作处理这个‘常规’”。他征求我这位当编辑的意见,问这“不知是否可以?”就我个人来说,是完全赞同他的这个投稿“规矩”的。因为,这样做至少会有三点好处。一是能使作者多点投稿的自主权。“一稿两投”不好,但一稿一投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就好吗?作者辛辛苦苦的劳动,被不明不白地泡了汤,多么可惜,多么使人寒心。如果有了这么个“规矩”,作者就多了一条活路,不必翘首待望,吊死在一棵树上。尤其对那些初出茅庐,对自己稿件很有自信心,但还缺乏知名度的作者来说,因为有了这么个投稿“规矩”,可以不受“一稿两投”的约束,或不因由编辑部内部不能言明的种种“原因”而遭到白白地耽搁、“枪毙”,而增加新的希望,稿件有可能“死”里回“生”,被别的报刊选用。如果有这种可能性,为什么不给作者这种投稿自主权,而定得按“一稿”不能“两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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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是指对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其他报刊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摘编的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中包含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两种限制,一种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另一种是著作人对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反限制。下面分别就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限制与反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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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他人是否可以在大众传媒上公开发表其作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明确地予以禁止。但是,实际情况是复杂的,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需要根据实际予以进一步完善之处。本文将结合具体实例分析《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之不足,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一、具体实例作者甲撰写了一本关于报刊编辑工作实务的专著。在该专著中,作者甲从有关出版方(设定为“乙方”)找来若干有关作者自投稿的原稿(含未刊稿和已刊稿之原稿,以下统称为“稿戊”)及刊发稿,全文完整地引用这些稿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