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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企业(U/I)的合作创新既是技术转移过程。也是学习过程。在分析了U/I合作学习的自组织演化过程中,又分析了U/I合作创新协同学习机制有效运行的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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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状况,特别就高校科技产业改制难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影响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核心原因就是体制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几种具体的改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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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学校制度变革的基本价值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公共性作为现代教育最基本的特性,是学校制度形成的逻辑起点,应在学校制度中得到最明显的体现。公共性所表现出的合理性、公益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为学校制度分析提供了基本的价值维度。将公共性作为学校制度的基本价值有利于推动学校制度建立公共理念,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学校评估范式,有利于建立行为规则并保证学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对学校制度性问题的认定合理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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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是矫治学生失范行为的法定教育方式,这一性质决定了其作用和实施原则。教育惩戒对学生个体的作用在于规范学生行为习惯、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品质;对学校教育环境的作用在于维持教育活动秩序、维护校规校纪权威。中小学校及其教师要遵循合理合法的实施原则,有效发挥教育惩戒在教育活动中的作用。合理性原则在于实施教育惩戒要体现教育性,合法性原则在于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运用恰当的形式和程序实施教育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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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围绕权益保障、专业发展、立德树人等命题对教师立法提出了公共属性下的尊师重教、教书育人下的内涵发展、纵向贯通下的横向分类等挑战,这也是《教师法》科学立法的外在维度要求。从内在维度而言,《教师法》面临"定性模糊""一体化规范"以及"立法技术性"困境,导致教师的权利义务规定未能准确地体现教师职业的性质及要求,管理权责规定未能契合教师队伍分类规范与发展的需要,法律规范的形式未能完全从原则之治迈向规则之治。《教师法》修订应明确教师权利义务的公共性和专业性,把握好这一关键环节;修订政府施策相关内容须正视不同性质及阶段的教师群体差异性,实现分类规范与一体化规范的耦合联动;还应遵循立法规律,建构起维护教师法治权威性公信力的形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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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入园难”,更难的是入好园;幼儿园缺教师,更缺的是好教师。但,何为好?何为不好?不好、好与更好差多少?没有标准谁都难以明辨,甚至连教师自身也会迷茫。而定这个标准有那么急迫吗?答案无论在密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十条)和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还是在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中都可见一斑。于是,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幼师国标)呼之欲出。而标准为什么而定?定什么?怎么定?面对城乡、区域、公办和民办的巨大差异,又怎么定得统一、合理、有效?为此,本刊邀请了教育法学、学前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一线幼儿园园长,进行了多视角透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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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雅风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我国普通高中教育具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当前公共教育体制改革中,普通高中教育中的高中教育经费及条件保障、入学与收费、文理分科与学业评价、高中教师的身份与聘任、高中学生的受教育权与惩戒等都是亟待立法规范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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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惩戒权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戒是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学生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学校惩戒不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适度、合理的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必须明确惩戒权作为教师职业性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同时通过实体性、程序性立法,明确规定惩戒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以及违法行使惩戒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学生必要的救济途径,在保障达成公共教育目标的同时,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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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必须以教育的公共性为价值基础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余雅风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30-39
公共性是指教育所具有的既使社会受益 ,又使个人受益的责任和功效。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 ,公共性同时为教育立法提供了基本的分析范式。然而 ,长期以来我国将教育的公共性理解为教育管理如何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 ,体现教育根本特征的公共性及其内在属性却并不为重视 ,从而使教育立法重权力与秩序 ,轻权利与自由 ,在价值上偏离了公共性的要求。在以引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教育改革过程中 ,我国教育立法显现出较大缺陷 ,不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受到冲击 ,社会公共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教育事业面临公共性危机。必须正确认识教育公共性的内涵和要求 ,并将其作为教育立法的基本目标价值 ,遵循合理性、公益性、公平性和公开性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中国教育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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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聘任合同的公法规范与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师聘任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国家公共教育目标,其建立的基础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职权在合同履行中起主导作用,具有突出的公法性;教师聘任合同的缔结与履行以不自由为原则,合同责任的核心并非违约责任,与民事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推行教师聘任合同的目的有二,即公共利益和教师合法权益.为保证该目标的达成,必然赋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或)学校在教师聘任合同缔结和履行中的特权并对该特权进行明确的界定与规制,同时赋予教师能与行政特权相制衡的权利.因此,必须贯彻行政特权法定并兼顾教师权益的法原则,适用公法规则对教师聘任合同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