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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添附物,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44号)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并不妥当。在移转占有以前而为之添附的,出质人以添附物为出质,善意之质权人可以取得质权,且该效力及于添附物之全部;在移转占有之后而为添附情形,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而为添附,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之全部或份额;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而为添附,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原动产出质物的等价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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