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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友乐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5(9):37-45
作为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在体育运动致害案件的适用中存在争议。我国民事立法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经历了由宽松到严格限制的过程。通过对体育运动致害案件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赔偿范围上都超越了其应有的内涵,自甘风险规则也并非体育运动致害的免责事由。《民法典》对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和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有利于体育运动的积极开展。后民法典时代,体育运动致害案件中损失的分担,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之下,通过民法解释学对公平责任和自甘风险的适用规则进行阐释。在极端案件中,应当肯定公平责任的适用,以实现其背后所体现的矫正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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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遗失救济属于民事救济,应当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体系内展开。人事档案的国家所有权属性不应成为主张遗失损害赔偿的阻却事由,档案管理者违反档案管理法规造成档案遗失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人事档案遗失损害赔偿满足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损害结果上包括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若人事档案可恢复原状,应当优先适用重置、补办档案等责任承担方式;财产损失包括预防后续损害所支出的费用与因档案遗失发生下游损害所受到的间接损失。因人事档案个人信息泄露而直接侵害人格权,或者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均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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