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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9(1):51-55
本在比较世界主要国家保险诈骗罪之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形态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是复合实行行为,其着手时点应以行为人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夸大损失程度,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为标准,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犯采用了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因此,其既遂应以行为人可否实际控制保险金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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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研究,可谓学说纷呈,观点林立,造成这种现状,一方面是由于结果加重犯本身的复杂性,牵涉到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还没解决,理论研究深度尚显不够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学者们研究方法,观察角度不同造成的。从方法论入手,立足于结果加重犯的立法理由和处罚根据,从应然的角度,对结果加重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加重结果可能是过失,结果加重犯有可能存在未遂等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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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6(6):733-738
根据研究目的不同,危险犯有犯罪既遂形态意义上的危险犯与犯罪成立形态意义上的危险犯两种可能性,而对应于这两种研究角度,对“危险”这一前提本身的界定是不同的。立足于将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形态之一这一前提,危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非现实性:二是与现实的联系性;三是表现形式的非单一性。基于将犯罪既遂划分为多种形态这一前提,危险犯之危险具有结果的意义,即危险犯之危险是危险结果而不是单纯的行为的危险。将危险结果与犯罪性结合起来,将危险结果作为犯罪结果的一种类型来理解,危险结果就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表现着的对犯罪客体侵害的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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