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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认为新型法第238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笔者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只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应结合该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区分该债务是否合法,索取的财物与债务数额比较之多寡,使用暴力的不同时间等案情,分别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甚至以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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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论述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罪名确定应为绑架罪和偷盗婴幼儿勒索罪,我国刑法绑架罪实行行为不包括欺骗及要挟行为以,及强索法律不予肯定的债务明显超出实际债务的定性及"明显"之认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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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昭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3):38-41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犯罪中止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和立法宗旨考虑,应当将"释放人质"解释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但应将"释放人质"限定为出于行为人自愿,且必须将人质释放至安全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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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兵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2):85-88
绑架是一种常见行为,而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绑架罪还有不少争议。研讨相关问题,对罪名、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特殊主体的定罪量刑等,应该有更为清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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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主观方面的刑事立法,无论在犯罪主体还是犯罪主观方面,作者认为都很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推敲,本文试图从绑架罪的主观方面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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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5(2):60-6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绑架这一曾经一度销声匿迹的犯罪又死灰复燃。由于绑架罪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绑架罪历来都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当前,对该罪在理论及实践操作中还有颇多争议,应就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建议立法者应将绑架罪列入刑法第十七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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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39条法律冲突辨析及修改意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梅胜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0,16(5):50-52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建国以来最完备的刑法典,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之处。笔者对《新刑法》第239条在适用未成年人犯绑架罪这类情形上与新《刑法》第3条、第17条之间法律规范冲突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新《刑法》第1239条的必要性、可行性、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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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松平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2(5):41-43
绑架罪既遂标准的通说观点使得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提前,而要求绑架行为实际勒索到了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观点,则使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推后,甚至取消和否定了绑架罪的既遂。绑架罪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向人质的关系人提出不法要求为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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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条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内容应该能涵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内容;为体现对婴幼儿的特别保护,“以婴幼儿为人质的”应作为绑架罪的一加重处罚情节:起刑点十年有期徒刑和绝对死刑的规定没有注意与其它法条之间的协调,也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故对这一条款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