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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燕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11,26(3):123-126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量夫妻共有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体现,成为隐名共有人。本文从分析隐名共有人作为真实权利人保护与登记公信力平衡入手,认为应当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采取"夫妻联名登记",以实现对隐名共有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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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隐名”的新闻信息是指不愿意提供真实身份或姓名的人又以其他没有真实身份或姓名的人的话向新闻采写者提供的新闻信息。反映在新闻中的典型形式是:“从A获知B说过……(A和B均隐名)”。如2002年2月26日新华社的一则报道《目击者称安反政府领导人萨文比死前曾自戕》: 新华社罗安达2月26日专电(记者 富显成)据安哥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灵通人士说,22日死亡的安哥拉反政府武装领导人若纳斯·萨文比在死前曾经自戕。 这位人士引用目击者的话说,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安盟)领导人萨文比在死前曾经先行自杀。他从右侧内下腭的要害部位用手枪将子弹射进自己的头部。据说,萨文比身上共中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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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隐名出资现象在我们当今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但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未对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亦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文,导致同类案件的审判结果大相径庭.针对上述尴尬局面,笔者拟通过对隐名出资进行理论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隐名出资的制度化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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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4):44-47
根据隐名股东隐名的方式不同,可将隐名股东分为协议隐名股东和非协议隐名股东。协议隐名股东即借名股东,又分为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和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非协议隐名股东包括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不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即借名股东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选择借名股东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时,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未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系统地、具体地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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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5)
隐名出资现象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普遍存在,如何确立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本文从隐名出资的法律特征、股东资格认定的条件、原则、标准等方面进行探索,寻求相对合理的解决途径,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的纠纷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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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叶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7):146-147
隐名股东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很少提及,《公司法解释三》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认可了隐名投资这一投资形式,明确了隐名投资人在隐名投资中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立法层面上的空白。但是在涉及到善意第三人时,法律选择了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体现了对于隐名投资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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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浩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6(1):55-58
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隐名股东,尤其是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发展,隐名股东更成为了我们不可忽视的现实存在。由于我国的法律对于隐名股东的问题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而成为隐名股东,而有的人却因为改制的原因非自愿的成为了隐名股东,后者往往是弱者,但利益即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企业改制的牺牲品。本文针对这种现象探讨了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及其确认标准,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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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法律型隐名投资问题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连芳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25-28
在介绍几种常见的规避法律隐名投资情形的基础上,对不同隐名投资情形对公司存续的影响分别进行了分析,规避法律型隐名投资可能会导致公司被撤销,也有可能公司继续存续;在公司继续存续的情形,隐名股东可能对公司享有股权或可对显名股东主张股份财产利益或仅对显名股东享有债权;最后对我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进行反思,认为在条文的语义表达上存在瑕疵,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设立公司的行为,行政处罚的重点在于违法行为人,而不是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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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普遍采取隐名投资的投资方式,其目的主要在于规避我国法律和政策、简化手续和节约时间、利用本土优势等。然而,境外投资者作为隐名股东为其投资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并引发各种问题。因此,应当尽可能地避免隐名投资。对隐名投资者,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最大限度地化解和降低法律风险,减少因隐名股东引发的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