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不是“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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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滑万东.工资不是“公资”[J].中小学管理,2001(9):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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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滑万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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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菏泽牡丹区十八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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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小学管理》2001年第4期刊登了晏光涛老师《好事带来的新问题》一文(以下简称晏文)。晏文认为,教师工资由教师亲自从银行领走,就好比成了教师的私有财产。 实际上,晏文在向我们透露这样一个信息:在未实行此办法前,教师的工资是由学校统一支配的,是“公资”,而学校管理者就可以借支配教师工资的权力来约束甚至要挟教师了。其实,教师工资是教师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合法报酬,理应由教师个人占有和支配,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占、拖欠教师工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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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小学管理 教师工资 老师 期刊 新问题 简称 私有财产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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