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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丽红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6):156-159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标准上(主要是死亡与残疾赔偿金),对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采取了不同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可能因身份的不同而得到的赔偿有较大差别。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规定,显然与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精神相违背。本文将针对这一司法解释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公正性问题进行一系列探讨,力图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相似文献
2.
张东亮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10,18(5):68-70
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因此引发了理论界、实务界及社会上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激烈辩论。《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这一问题,但是否符合法理而非社会压力下妥协的产物还有待商榷。通过讨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从生命双重价值观和人身损害赔偿类型两个角度解读了死亡赔偿金数额差异的合理性,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且在指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张骏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3):75-77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区别。但是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极为简单,并以民法为依据,这无疑会影响这部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因此必须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李可书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5):60-64
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只规定了归入权,未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使得公司因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遭受的损害难以充分地弥补,因此,通过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诉讼时效、与归入权的关系及其处理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明确界定,使权利主体能充分、有效、及时地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构建现代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同时,也可为完善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必要的准备. 相似文献
5.
于红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6,21(3):124-127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制度,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权、人格尊严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应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现阶段已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所运用和探索,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成就的体现。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物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可操作性规定显得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本文将就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和责任形式等进行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以来,明确规定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将全面实行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同命不同价”的社会现状似乎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这必然推动着我国法治发展进程迈向更加巨大的进步,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同时,对我国的法治理念也有重大的借鉴和指导作用.但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并且结合我国现阶段不平衡的社会经济状况,显然,这并不完全符合我国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同命同价”在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价值的进程中,只是迈出了一小步,未来的道路还会很艰辛. 相似文献
7.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该制度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也存在一些不尽完美和有待改进的地方。 相似文献
8.
冉克平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2):46-51
《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本质是离异损害赔偿,即离婚时配偶一方对无过错的配偶另一方因离婚这一身份契约的解除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赔偿。因而在配偶一方因侵权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在提出离婚时,仍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配偶的权利,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应该确立夫妻之间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在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时,可以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基础。 相似文献
9.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其大的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隐私权首次得到法律认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次得到法律彰显、"同命同价"首次得到法律肯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法律完善、高空抛物侵权邻里共同补偿制度首次得到法律明确。 相似文献
10.
潘丽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3(4)
带着无数人的期盼,<侵权责任法>终于在接近2009年年末颁布了.该法不仅涉及了交通事故侵权、产品缺陷、医疗侵权、网络侵权等多方面的内容,而且填补了许多权利空白,提出"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无一不是该法的亮点.但是,<侵权责任法>并不是完美元缺的,依旧存在瑕疵,有关机关应当尽快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政策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将<侵权责任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 相似文献
11.
12.
张骏 《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11,(1):53-58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目的:两者的构成要件,比如主体、归责的意思状态、能引致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范围、损害的认定、损害的计算等方面差异明显;两者的实现方式,如管辖的法院、公权力的介入程度及诉讼时效等方面也有所区分。但是,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对反垄断损害赔偿的规定却极为简单,并且以民法作为依据,这显然会影响到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因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和确定我国反垄断赔偿的合适赔偿倍率,即三倍赔偿模式。 相似文献
13.
王福泉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7,23(7):101-102
"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公众基于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身份的划分而导致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所产生的理解的偏差,并由此产生的一个生活上的概念.通过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标准的分析,以及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身份的划分对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影响,分析了"同命是否同价"问题上的各种观点,指出现行法律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相似文献
14.
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局限:损害赔偿体系不协调;人身伤害赔偿数额偏低;损害赔偿功能过于单一;产品合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限定标准不公正。为了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如产品合同责任损害赔偿应包括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应具动态性;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责任的限制标准应公平、公正等。 相似文献
15.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威胁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学生出行安全的最大杀手,关于各种交通事故的报道更是频频出现于各种媒体。那么,作为普通的交通参与者,当交通事故不幸降临到自己身上的时候,应该怎么办?驾车人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且与以往的规定有较大差异。现介绍如下,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维权。一、造成人身伤亡的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 相似文献
16.
陈刚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26(1):53-54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与日俱进,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随之出现并快速增长。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非财产权利的新型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注意。作为一种新的制度,随着在实践中的运用,它也显现出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相似文献
17.
本文主要探究客运合同中旅客因第3人不法侵害所受到的人身伤亡,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及其安全保障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诸多新的法律制度、法律名词产生了,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就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已在以往的几部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但较笼统、不易操作,给司法实践中具体办案带来了诸多不便。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相似文献
19.
湛念 《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2(4):31-34
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局限:损害赔偿体系不协调;人身伤害赔偿数额偏低;损害赔偿功能过于单一;产品 合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限定标准不公正。为了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如产品合同责任损害赔偿应包括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应具动态性;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责任的限制标准应公平、公正等。 相似文献
20.
论惩罚性赔偿应纳入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佳蓉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3):59-6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也是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目前我国对侵犯人身权利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单一的补偿性赔偿方式,不足以惩罚、预防、遏制该类不法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也存在补偿不足的问题。惩罚性赔偿能弥补补偿性赔偿之缺陷,为此,建议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并提出适用条件及赔偿标准,以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