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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形的细化引发了对本罪基本犯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广泛探讨。应当站在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转变治理理念,尊重生态利益的独立地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呈现双重构造,既包括与人类基本生存相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包括自然生态环境本身。面对司法实践中罪名边界模糊化、结果犯中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等问题,应当具体区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益内容与主观方面以实现二者的合理界分。此外,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路径解决证明难题,消弭刑事处罚漏洞,及时规制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2.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一直存在争议。201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因此解决环境污染罪犯罪既遂标准的难题。学界通常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结果犯,实务中也以发生危害后果来确定此罪,但环境污染危害结果发生的隐蔽性、滞后性,环境污染治理的复杂性、高成本等特性都决定了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立危险犯的相关规定。在考虑我国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对污染环境罪设置危险犯从侵害客体、主观方面以及既遂标准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在于结果犯构成要件的完全充足取决于物质性损害结果的实现;行为犯与危险犯的差异在于危险犯构成要件的完全充足不能脱离行为之后危险状态的判断,而且这种“危险状态”只能是具体危险状态;情节犯作为我国刑法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的情况比较复杂,从情节犯司法操作的具体情况分析,有的时候它可能表现为行为犯。  相似文献   

4.
就立法方式而言,西方大多将本罪界定为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承认间接故意可以构成本罪;主张行为方式多样化、主体多元性。我国立法对客观行为采用双重欺诈性的立法模式;规定了细化式叙明罪状,兼顾了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和打击范围的广泛性;并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同等保护主义。更符合金融学原理。但仍有不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显得多余。对一些其它严重危及贷款制度的行为未采用明叙方式,采用结果犯的立法模式仅关注所有权带来诸多不足。  相似文献   

5.
目前,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愈发增多,药品安全形势愈发严峻.《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这有利于打击药品安全犯罪,但同时也导致入罪门槛过低、刑法打击面过宽.所以,应当在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的基础上将其规定为数额犯,达到法定数额3万元的,构成犯罪既遂.劣药本质上仍属于假药,因此,应当取消劣药的定义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并将该规定纳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中;对假药的定义,应按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式重新进行定义.  相似文献   

6.
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有不周全之处,需加以修订完善。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限制,以遏制情节恶劣的合法污染行为;删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限制;适当提高本罪的法定刑上限;增设处罚本罪的行为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采取疫学的标准来认定;罚金数额应综合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治理污染的成本以及污染行为存续期间行为人所获利益等三种因素来确定。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名顶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仍处空白。法益是判断“着手”与既遂的核心,要区分本罪的各形态,就要先厘清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取得相应资格公正性。判断本罪基本犯的着手,要以目的行为“顶替”为基准;判断本罪组织、指使型犯罪的着手,关键在于对“组织、指使”的理解“。组织”就是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引诱、介绍、强迫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冒名顶替他人三类资格的行为;“指使”就是教唆他人冒名顶替他人三类资格的行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关键在于认定本罪的性质,本罪的基本犯是行为犯,而本罪组织、指使型犯罪则是结果犯。  相似文献   

8.
对污染环境罪的理解和适用,应进一步把握“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学界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入罪要件说和既遂要件说。“后果特别严重”是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也是“严重污染环境”不法程度的提升,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也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对其认定,应结合基本犯既、未遂的情况具体分析。以“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既遂标准,有利于更全面、更有效地治理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9.
环境犯罪的特点是污染容易而恢复和治理极难。它不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而且有些情形下造成的后果常常是不可逆转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在重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结果的发生方面。如果环境立法只注意惩罚造成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忽略了对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危险状态行为的处罚,那不仅是对行为主体的放纵,也极不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置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10.
高空抛物是城市治理中的一大顽疾,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和谐社会构建。为及时回应群众保护头顶安全的呼声,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目前,认定高空抛物罪时遇到的主要难题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竞合关系等。高空抛物罪认定的难题可从以下几方面突破: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学》关于犯罪中止的传统理论通常认为犯罪既遂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形态,笔者却不敢苟同,认为行为犯既遂后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形态。本文就对行为犯既遂后中止进行了法理分析,进而指出认定行为犯既遂后中止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果犯的结果,有的根据法规范特征可以得到简明判断,有的需要进行实质的犯罪论解释。结果犯作为行为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分。  相似文献   

1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阐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主观特征等,并就构成特征中有争议的问题,如该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和严格责任的运用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4.
从我国现行刑法中环境侵害危险犯规定的现状入手,分析我国传统刑法过失犯罪理论在环境危机时代存在的局限性,阐述在刑法中规定惩处环境侵害危险犯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完善现行刑法中有关环境侵害危险犯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文章通过借鉴和吸收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等国外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优点,得出相关结论。  相似文献   

16.
尽管破坏环境的犯罪具有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要规定某些环境犯罪为危险犯以期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却并无必要。在动用刑罚这种制裁手段时应谨慎从事,要防止仅从主观愿望出发任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和社会生产技术水平相联系,在保护环境方面,民事和行政法律措施更为有效,刑法的大驾还是少动为好。  相似文献   

17.
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故意的内容不包括对象对商业秘密的认识。税务官员、律师等特殊身份的人员,即使事先无专门的保密约定,也能构成本罪。该罪是情节犯,不是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是犯罪成立的标志,不是既遂的标志。该罪与其他秘密犯罪是想像竞合关系,应从一重处断;与盗窃罪是法规竞合关系,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8.
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从其表现形式看,可分为二类:一是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二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在刑法中环境危险犯的设立基本无异议,且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具体法例。我国刑法应尽早增补此类内容。要加强对抽象危险犯惩处的可操作性研究。  相似文献   

19.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一般而言,二者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况比较复杂,二者的界限极易混淆.本文通过对现实生活中有关案例的分析阐述了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二是犯罪对象不同;三是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四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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