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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具有恰当性,但未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同质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要从成立本罪的地域范围限制、对象限制、时间限制、具体行为种类及行为程度等方面进行。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相关罪名的衔接;对本罪关涉的程序、证据问题的处理,要注意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相似文献   

3.
试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严重的噪声污染行为 ;本罪不应将危害后果作为其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只要行为人有违反国家环境立法的有关规定 ,足以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也应构成犯罪 ;在主观方面宜采用过错 (即包括故意和过失 )刑事责任的原则 ,并辅助于严格刑事责任为特例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286条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此罪相类的还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网络有关的纠纷越来越多,对网络安全的保护也成为近年来立法的重点。网络虽然是个虚拟的空间,但它不是童话世界,仍和每个现实中的人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就必然会有各种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在网上的行为也应自觉…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名顶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仍处空白。法益是判断“着手”与既遂的核心,要区分本罪的各形态,就要先厘清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取得相应资格公正性。判断本罪基本犯的着手,要以目的行为“顶替”为基准;判断本罪组织、指使型犯罪的着手,关键在于对“组织、指使”的理解“。组织”就是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引诱、介绍、强迫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冒名顶替他人三类资格的行为;“指使”就是教唆他人冒名顶替他人三类资格的行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关键在于认定本罪的性质,本罪的基本犯是行为犯,而本罪组织、指使型犯罪则是结果犯。  相似文献   

6.
分裂国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中外刑法的反分裂立法有其共同性,均视分裂行为为重罪并将预备行为入罪化。国外分裂国家犯罪立法模式多样,中外分裂国家罪的行为内部构造规定不一。我国现行立法为防范、打击分裂国家行为提供了规范保障,但其入罪模式以及法定刑配置不够合理。完善分裂国家罪立法应拆解现有罪名,进一步明确罪状,将组织、参加分裂国家组织“入罪”,重构分裂行为立法。  相似文献   

7.
同样作为挪用型犯罪类罪的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挪用公款罪并没有将"借贷给他人"规定为客观方面,仅仅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是其行为方式。依据之前《贷款通则》的规定,公司、企业间相互借贷行为本身违反了金融法规,是一种非法的金融业务活动,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挪用公款罪中设置了与"挪用"并列的"借贷"行为。在前置的《贷款通则》和《放贷人条例》作出修改的情况下,挪用资金罪的设置应当删除"借贷给他人"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本罪的客体是融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且前者为主要客体,后者为次要客体。认定本罪中诈骗方法的重点应看行为是否具有欺骗的不法性质;认定非法集资中非法的范围,不仅应着眼程序上的非法性,也应着眼实体上的非法性。依据刑法192条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他罪的关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论网络环境下作者、传播者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通过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人(邻接权人)的关系的分析,指出在网络环境下存在作者、传播者、公共利益失衡的状况。因此,应重视作者与传播者利益平衡问题,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至少应考虑:规定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应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例外,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对故意删除或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的行为一律视为侵权也不尽合理;对“复制”概念进行重构,规定一定范围内网络复制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规定的"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风险"长期被误读,实际上该条规定之罪并非目的犯。修正案(六)删除"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深层次原因研究亦存在误区。该条文修正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变更为选择性罪名,通常认为同时实施操纵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行为无需数罪并罚,实质上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应选择按一罪论处或者数罪并罚,罪数理论可以为研究选择性罪名提供全新的研究途径。  相似文献   

11.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制定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起了巨大的作用 ,但由于对“差额巨大”、“来源不明”、“不能说明”等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原因 ,使本罪在设定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引发人们的思考  相似文献   

12.
一、关于本罪的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由于有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过失,导致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内教育教学设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一定数量以上人员伤亡的犯罪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这里包含三层含义。首先,要有“伤亡事故”发生,所谓“伤亡事故”是指人身伤亡事故,而不包括单纯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因此,判断是否构成本罪主要看人身伤亡情况而非财产损失情况。其次,要出现“致使”的情节,…  相似文献   

13.
现行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取而代之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从而在实践中造成了惩治人口买卖行为的不少漏洞。文章阐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呼吁在刑法中重新设立“拐卖人口罪”,并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从重情节归入“拐卖人口罪”当中。  相似文献   

1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然而立法对于该罪主体进行了概括性表述,以至于司法实践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从立法原意、受贿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看,"近亲属"应限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对关系人应联系相关因素进行动态认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包括四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5.
对污染环境罪的理解和适用,应进一步把握“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学界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入罪要件说和既遂要件说。“后果特别严重”是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也是“严重污染环境”不法程度的提升,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也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对其认定,应结合基本犯既、未遂的情况具体分析。以“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既遂标准,有利于更全面、更有效地治理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6.
强迫劳动罪包括直接型强迫劳动与协助型强迫劳动.直接型强迫劳动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施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广义暴力,不包括对物的暴力,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程度;暴力达到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不同,加害人的罪责应当有所区别;“威胁”的内容、性质以及通告的方式没有限制,其内容既不需要实现,又不需要有实现的真实意思;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劳动,属于触犯强迫劳动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直接型强迫劳动行为手段的规定,应当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开放型方式.协助型强迫劳动可分为属于共犯和不属于共犯的协助型强迫劳动;应当单独设立“协助强迫劳动罪”,并且其刑罚应当轻于强迫劳动罪.  相似文献   

17.
作为现代商业社会的贿赂目的物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一种“利益”,而不公仅体现为刑法所规定的“财物”。针对“不正当利益”的各种哲学的和伦理的认识和解释,本论证了只能从法律层面来严格限定其外延,从而得出结论,除法律本身已有特别规定外,只有“非法的”和“不该的”两种情形才符合“不正当利益”的涵义,并据此在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上,应严格限制将行贿作为犯罪和提出集中打击受贿行为的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积极刑法观已成为当下主流,《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将暴力袭警行为入刑设立袭警罪,正是这种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实践。为了更好地适用本罪,必须限制袭警罪的规制范围,防止刑法的过度干预导致犯罪圈的扩大。因此,应遵循法益保护主义原则,明确本罪的保护法益,并在此基础上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等构成要件进行正确解读,充分发挥法益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的作用;应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其他部门法足以规制暴力袭警违法行为的情形下,不动用刑法手段。  相似文献   

19.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但“危险驾驶罪”立法仍存在缺陷,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过于狭窄,情节界定比较模糊,在法定刑方面只规定了基本犯.而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者没有涉及。因此,我们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罪状、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以及其他法律设定柔性惩罚措施来实现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多次”的规定较多,但这些规定的种类、作用不同,致使其凸显失衡性、混乱性、模糊性等特点。以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侵犯财产罪的“多次”行为规定为例,既存在同一层面上的不同财产犯罪因“多次”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量刑差异,也存在“多次”行为自身司法解释规定的混乱性对定罪量刑带来的困惑,还存在“多次”行为在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行为的竞合所导致的“禁止性评价”与“一事不两罚”等困境。这都表明对我国刑法量刑改革进行立法思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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