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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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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土地征用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受损,其根本原因是法律制度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造成挤压和越位从而导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另外,我国文化中有关土地征用制度的“公”“私”观念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损失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两元制体系的不合理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不科学性,土地使用权淹没所有权,所有权主体不明、权益被弱化、经济价值被贬化,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平等、不公正性导致农民失地、失业、失生存,严重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架构主权—发展权—所有权—建设权—租赁权一元土地权益体系,发挥土地权能,保障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成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从法律和实践等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现象存在的原因。作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三级“农民集体”所有,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而在实践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已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这种权能替换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使土地所有权高度弱化,使用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很高,特别是国家对“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超法律强制,使本来在法律上已虚拟化了的“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土地不应实行村法人或村民小组法人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是一种新型的总有权.这有利于农民集体直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权益,以制约村干部任意处分土地的不法行为.然而,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不是对日尔曼土地所有制的复制和原封不动的移植,我们应该在借鉴日尔曼法传统总有理论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总有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土地不应实行村法人或村民小组法人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是一种新型的总有权。这有利于农民集体直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权益,以制约村干部任意处分土地的不法行为。然而,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不是对日尔曼土地所有制的复制和原封不动的移植,我们应该在借鉴日尔曼法传统总有理论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总有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6.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但国家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超法律限制,在现实层面已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对此,笔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剖析.进而指出只有合理的并且得到了实施的制度安排才能真正解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最后,笔对这种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建构,即按照法人治理模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予以重塑,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法人资格,使之成为法人,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7.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否能直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由谁来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行使,在当前理论界和实践中是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很有必要进行理论探讨和法律界定。目前,农民集体还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且农民集体内无业务执行机关。笔者认为,应明确界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1)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使主体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相似文献   

8.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反映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由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等自治机构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历史成因也有现实需求。需要的是对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民主程序进行细化和规范化,建立一种能够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土地制度以及农民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的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关于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显示出不少弊端,特别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置,以及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界线的不清,导致大量的弃耕抛荒、农民利益受损。应当通过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划清集体土地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确立农民社员权,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适当限制下的土地处分权等方式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收益分配制度极不合理,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以补偿价格低价征收集体土地,再以高价出让,从中获取高额的土地利益,而农民集体及其成员难以参与土地利益的分配。这一分配制度据以存在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以政治手段强行推行的特殊制度,直接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严重受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科学合理地评估土地价值,重塑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明确农民集体成员的社员权,进而落实利益参与主体,改革土地征收产生收益的分配方式。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违法违规侵占土地现象,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文章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对现行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修编,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一元化管理,以适应城市化和新农村的建设.不断完善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用地合法流转程序,逐步推进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大力普及农村法律知识,提高村民依法维权意识,拓宽农民维权渠道,最大限度保障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之客观界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界定是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关键所在,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代表性的8种理论观点综述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客观的评析,结论是8种观点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和不足,不能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或重构的理想选择.笔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性质应为农民集体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法律应赋予农民集体之特殊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这必将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提供前提条件和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立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草案在规定集体所有权时,继续使用了集体所有一词,这使得集体所有权主体模糊的弊端依旧。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则,还须考虑农村土地的功能、社会的意识传统以及制度的变革成本。鉴于农民集体在实践中的需要。可将农民集体构造成一种特殊的法人。法人成员身份以农村户籍为标志,成员按照法人的意思表示规则平等地行使成员权。物权法无须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进行列举,只需对集体财产权利的变动做出规定。最后,要建立农村集体法人的治理结构,农民集体成员通过法人机关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三级所有"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但关于"农民集体"概念不明确、含糊不清,造成了主体的虚位性。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深刻细致的探讨,形成了各种观点,但均有不合理的因素,难以与我国的实际相符合。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法律属性应为法人。  相似文献   

15.
本文试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性质以及"归谁"所有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揭示当前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等方面问题的症结。  相似文献   

16.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宾,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基于厦门市湖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拟探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存矛盾及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17.
清晰稳定的农地产权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条件。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缺陷,抑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通过修改有关法律,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建构清晰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和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次演变为合作社土地所有权、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生产队土地所有权以及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四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中,前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均以国家控制为主要特征。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则以成员自治为主要特征。完善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以村民自治为原则,以村委会为基础,以村民会议为核心。  相似文献   

19.
我国征地过程中集体产权残缺与制度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我国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流失的根本性制度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残缺;应当按照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的要求,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包括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代表,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权能,保障农民自主决策和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等.  相似文献   

20.
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发展迅速,广大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正日益凸显,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流失速度加快,土地赔偿无法与失地农民诉求相匹配,失地农民身份转换,却得不到相应基本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范滞后,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失地农民法律观念淡薄,司法救济渠道缺失,政府信息透明度不高,农民难以表达合理诉求,部分领导干部的唯政绩观念,重GDP而轻民生。要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地位,严格政府责任,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公平分配征收土地补偿款,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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