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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苑兆义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5,19(3):17-18
担保合同有效时,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这种情形下又因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合同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而承担不同的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根据保证人在担保合同无效中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也有自己相应的权利,主要是对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追偿权和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相似文献
2.
王春瑞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6(4):24-26
保证期间,保证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章通过对一起借款担保案的剖析,指出保证期间的起算时点及保证责任方式的认定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苑兆义 《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19(3):17-18
担保合同有效时,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这种情形下又因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合同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而承担不同的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根据保证人在担保合同无效中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也有自己相应的权利,主要是对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追偿权和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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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马晓燕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8,(3)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日趋增多,本文试就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及范围作一探讨。笔者认为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于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责任的判定,不应按保证人承担有效保证加以判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赔偿损失,即赔偿相对人因信赖保证合同有效面实际上无效所受的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应再承担有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汪辰光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8(1):77-80
现行担保法律体系对保证人的权利保障缺乏必要关注,反担保、预先求偿、保证责任免除、求偿权等手段存有不足,效用有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难以寻求权利救济。需学习借鉴相关立法经验与司法实践,完善现有救济方式,探索保证人权利保障新路径,即建立保证人代位权与不安救济保障制度,以有效维护保证人权利。 相似文献
7.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责任实质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与《民法典》第593条之规定相冲突。若认定抵押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则意味抵押人通过违约取得了先诉抗辩权,较之抵押权有效设立状态下的责任反而有所减轻,侵害了守约方之权益;若直接认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又无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之依据。在不突破现有违约规则,又避免抵押人仅承担补充责任对债权人之损害,可考虑基于违约补救规则,以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明确债权人可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8.
周进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3,15(1):20-25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及保证人资格都相对比较严格,而这种严格的规定在学术界理论上认为是导致保证人难觅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问卷调查的数据证实,这种理论上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制约着私人保证关系的建立,人们选择保证人的首要动因是借助保证人的良好信誉为交易双方提供桥梁,使交易顺利进行,而长远考虑到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想法则比较少。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建议法律一方面要对保证人采取多元化的法律责任方式,另一方面则建议法律增加"信誉担保"的引导性条款,建立相应的信誉担保管理规范制度,以与中国的独特国情相适应。 相似文献
9.
姚将前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0,25(1):103-108
民法设立担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民商事交往的安全。保证责任是保证担保的又一个核心问题。保证是很严肃的法律行为,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保证是不同的,民法中的保证一旦成立,就意味着责任的产生,这种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性法律责任。保证具有人身性的特点,除了保证人的财产外,保证人的信用是债权人最看重的地方。所以,在民事活动中,不是人人都可以成为保证人的。 相似文献
10.
抵押制度之设计,一方面使得抵押权人取得对抵押物交换价值之支配,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同时抵押人仍得就抵押物占有、使用和收益,即对抵押物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充分发挥了抵押物的价值,较之其它担保制度更具优越性。抵押权的价值性(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支配内容)以及所固有的次序性使重复抵押成为必要和可能,且更能发挥抵押权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11.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是海上保险人实现其代位求偿权的重要手段。2006年11月13日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若干问题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结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的诉讼标的、保险赔偿凭证、诉讼时效以及被保险人的诉讼行为对海上保险人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立法上应增加被保险人的诉讼时效保护义务,以保障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2.
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及行使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非合同债权、债的从属性权利、合同上与诉讼上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与抵销权、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等应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且代位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逻辑前提和实践动力。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第73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此产生了新的诉讼形式——债权人代位诉讼。由于我国的代位权制度抛弃了传统的"入库原则",从而使债权人代位诉讼诉讼标的的研究产生了新的困难。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界定为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符合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对于法院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判断,可以引进"争点效"理论予以解决,但同时应当以完善的债务人诉讼告知制度作为保障。 相似文献
14.
孙青平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2,19(1):86-88
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其实现方式分两种:代位权诉讼和代位申请执行,二者在我国都有所规定。代位权诉讼有其自身的优势,而代位申请执行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中的不当,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在强制执法的立法设置上应考虑到与实体法的一致性,重新审视代位申请执行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5.
张颂雅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3,(3):120-123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未完全理解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如何完善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使之既能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提供双重保障,又能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过分受益导致不当得利的现象,是今后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理论以及各国立法实践入手,分析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实践中的困境与问题,以期从立法、程序、实体保障多方面完善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6.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许明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4):43-49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既传承了传统代位权制度,又对传统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扬弃和创新,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的立法特色。但我国代位权制度仍有不少缺失和漏洞。从我国现有代位权制度出发,对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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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重要方式。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应具体分析;债的相对性原则可以突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应优先受偿;举证责任配置亦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9.
谢瑾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3):18-21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长期以来债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性,是债权法中的重要原则。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发展和例外规定,并就我国《合同法》中体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新发展做了分析和评价,并对完善《合同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0.
依据我国的《继承法》,针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意见》第26条代位继承人的列举表述中存在的问题和我国代位继承法律制度有关的不完善之处,笔者提出了关于代位继承的两点立法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提供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